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小三的规定有哪些?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小三的规定有哪些?“第三者”也称为小三,在法律上没有明文定义,但一般指和具有法定婚姻对象,发生法定婚姻之外的第三方情侣。
因男女自愿发生关系或同居,第三者一般不构成犯罪,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
如果双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的,由受害人起诉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妻子是否可以起诉小三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
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法律咨询第三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某系张某某的同事。
近年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与王某某关系暧昧,并有婚外情的迹象。
李某某无法忍受婚姻的不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并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王某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2. 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分析1. 关于婚外情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重婚。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则可以认定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若能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则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秘密约会,并发生性关系。
2. 李某某因张某某的婚外情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张某某与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2. 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1. 确认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张某某应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外情纠纷,对于婚外情的认定,法院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据。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认定了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外情关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的,婚外情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法律关于第三者插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者插足,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另一方以外的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对第三者插足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一起典型的第三者插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及处理。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张某与李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张某在单位结识了同事赵某,两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
赵某在得知张某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试图介入张某的婚姻家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和权利。
(2)不正当关系:赵某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3)子女抚养权:李某与张某之子属于婚生子,双方均有抚养权。
2. 法律依据(1)婚姻法: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破坏家庭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处理(1)民事赔偿:张某因赵某的插足,导致家庭破裂,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其精神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2)离婚诉讼:李某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3)子女抚养权: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李某或张某抚养子女。
(4)赵某的责任:赵某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第三者插足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明确禁止的。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第三者插足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作为民事“权益”而非一种明确的“权利”存在的,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保护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诉第三人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受害配偶无法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内容其也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只能通过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对自己遭受侵害的配偶权进行损害赔偿的模式,是否是变相的对于受害配偶的双重打击,这一点不无疑问。
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或解释,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有积极和正面意义的。
与同居或重婚等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相比,通奸行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临时的,隐蔽的”[1],因而危害性也相对轻一些。
至于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诸如同居等,首先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对于危害性相较而言更小的通奸行为倘若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则同居行为自不待言。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人与配偶一方以通奸的形式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法律或是道德上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面甚广,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各国(地区)规定,甚有差异,即在同一法律体系,学说判例亦时常改变立场,无确定不移之法则可资依循,又因个人价值判断掺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2]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大陆地区情况最为相近的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同为中华民族,共同经历了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民风和一般民众的观念情感上都相差无几,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以期能得出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方法。
一、大陆地区的司法现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量存在,受害配偶对于自身受损权益也有着迫切的维护需求,但一方面基于我国现实基础和传统文化,认为配偶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实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可通过法律途径公诸于众人面前,从而导致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受害方配偶大都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民间的这种‘私了’方式通常是暗中秘密地进行,民间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实行妨害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群众基础”[3];另一方面当协商不成或者未经协商受害人径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受害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损害赔偿方式解决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盖因在我国现有之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婚姻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都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讲堂第三者(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第三者,即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外部人员,其存在往往给婚姻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
在我国,婚姻法对第三者纠纷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第三者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第三者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第三者的定义第三者,是指在不被婚姻当事人所知的情形下,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外部人员。
第三者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其界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外部人员。
2. 第三者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对第三者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方面。
当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时,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给原配偶带来精神损害。
二、第三者纠纷的法律处理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若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子女抚养在第三者纠纷中,若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时,会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
3. 离婚若第三者纠纷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三、第三者纠纷的预防与应对1. 预防(1)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增强婚姻责任感,珍惜家庭;(3)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法相关规定。
2. 应对(1)冷静分析问题,寻求专业法律帮助;(2)收集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3)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第三者纠纷是婚姻家庭中的一大难题,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虽然在中国法律中并没有专门规定第三人干涉婚姻的侵权责任,但在实际的生活中,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却屡见不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更新,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本文将探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者以各种方式干预他人的正常婚姻关系,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这种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恶意和敌意。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与某一方或双方夫妻有不正当关系,给夫妻双方制造婚姻危机,散布夫妻之间的不和谐信息等。
这些行为通常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甚至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由于个人道德观念的淡化和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导致部分人对于婚姻关系的重视程度降低,从而容易卷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中。
婚姻关系本身的问题也是第三人干扰的导火索,例如夫妻关系不和、出轨等问题容易引起他人的干涉。
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也是导致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原因之一,一些人往往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而干扰他人的婚姻关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不仅对夫妻双方造成直接的伤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种行为加剧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破裂现象,导致更多的家庭矛盾和离婚案件。
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家庭价值观念,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为严重的是,一旦出现家庭破裂,将直接影响到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要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多方面的对策。
个人应提高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维护意识,从自身做起,避免卷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中。
社会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关爱和支持,提供更多的心理和法律援助,帮助夫妻双方解决矛盾和危机,防止第三人的干涉。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与同事王某(女)关系暧昧,且有多次幽会行为。
2012年,王某怀孕,李某怀疑孩子是王某的。
经过调查,李某发现王某确实与张某有婚外情,且已怀孕。
李某遂与张某离婚,并向王某提出索赔。
王某认为自己无辜,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第三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2. 如果第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第三者,介入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第三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第三者,与张某有婚外情,并导致李某与张某离婚,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
因此,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第三者应承担何种责任?第三者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
(3)恢复原状: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家庭关系破裂的,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第三者,介入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五、结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民众,珍惜家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婚外情的泥潭。
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是指当婚姻关系遭到第三者插足或破坏时,受害方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并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众多的法律因素,包括法律依据、证明责任的标准和方法等。
本文将探讨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的相关内容。
第三者破坏婚姻的概念第三者破坏婚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的存在中,有一方与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情,导致了婚姻关系的崩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责任应予以追究。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下列由第三者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犯罪,或者与他人合伙生意的;(二)妨碍他人实施配偶权利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的;(三)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合法婚姻权益的。
”根据该法律条文,当第三者以犯罪行为、不正当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时,应对其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标准与证明方法要求赔偿的第三者破坏婚姻案件需要在法院的审判下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当事人需要证明婚姻关系是稳定和持续存在的,即受害方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等事实。
受害方可以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存在插足婚姻关系的行为,这包括双方的通信记录、见面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这些证据应能清楚地表明第三者介入并破坏了婚姻关系。
破坏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的破坏行为给婚姻关系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例如导致感情破裂、家庭破裂、经济损失等。
通过提供个人陈述、通信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可以更好地展示伤害的程度。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以及第三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对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法院通常会参考受害方的经济损失,例如家庭财产的损失、离婚给受害方带来的经济负担等。
法律第三者判刑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王某与第三者赵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李某多次与王某沟通,要求王某断绝与赵某的关系,但王某均置若罔闻。
李某在忍受不了王某的不忠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与赵某的婚外情关系,并赔偿因其婚外情给李某造成的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自2018年起,李某发现王某与赵某存在婚外情关系。
2. 李某多次与王某沟通,要求王某断绝与赵某的关系,但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对李某进行辱骂和殴打。
3. 李某无法忍受王某的不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与赵某的婚外情关系,并赔偿因其婚外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判决1. 被告王某与赵某存在婚外情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被告王某的行为给原告李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与赵某的婚外情关系。
(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3)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体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王某与赵某存在婚外情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轨方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多元化,婚姻关系中的出轨现象逐渐增多。
出轨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出轨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出轨方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出轨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出轨行为,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如配偶的忠实权、隐私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轨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离婚诉讼出轨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出轨行为,可能导致配偶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双方的感情、子女抚养等因素。
如果出轨方承认出轨行为,且配偶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3. 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出轨方承认出轨行为,且配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出轨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少出轨方在财产分割中的份额。
4. 子女抚养权出轨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出轨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充分考虑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出轨方承认出轨行为,且配偶要求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子女由配偶抚养。
5.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轨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出轨行为,给配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配偶可以要求出轨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出轨方可能面临的其他后果1. 社会评价出轨行为在社会上往往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出轨方可能会面临社会评价的降低,甚至被周围人孤立。
2. 家庭破裂出轨行为是婚姻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出轨方可能会失去家庭的温暖,导致家庭关系的恶化。
3. 子女教育出轨行为对子女的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产生心理阴影,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4. 个人信誉受损出轨行为可能会损害出轨方的个人信誉,影响其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
三、结语出轨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出轨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第三人的干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就构成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与婚姻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婚外情的第三者,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情人或婚姻破裂的诱因;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亲属,比如婆婆或公公对婚姻生活的插手干涉;还可以是其他与夫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婚姻介绍所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第三人故意引诱一方与婚外人发生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明知对方已婚但仍然有意诱使其背离婚姻关系,有意扰乱夫妻关系。
2. 第三人散布谣言或制造事端,破坏夫妻关系。
比如有人故意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散布虚假的传言,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猜疑和不信任。
3. 第三人滥用职权或经济优势干涉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类似婆婆或公公这样的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中干涉较多的情况下,会滥用自己的地位与资源来干预夫妻关系的发展。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对受害方的家庭和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第三人的干扰行为,我们应当依法加以惩治和追究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关系因第三人干扰出现了严重问题,一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社会舆论也应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声讨,让大众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家庭和个人的伤害。
同样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加强,培养家庭成员对婚姻关系的敬重和维护,减少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机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它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应当在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和惩罚,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律第三者判刑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初XX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与第三者王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张某深受打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案件事实1. 婚姻关系:张某与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育有一子。
2. 婚外情关系: 2018年,李某结识了王某,双方迅速陷入婚外情关系。
李某与王某多次在酒店、餐厅等场所秘密约会,并在李某的家中留宿。
3. 张某发现: 2019年,张某偶然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婚外情关系,遂与李某进行沟通,要求其断绝与王某的关系。
李某虽口头答应,但并未采取实际行动。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李某与王某断绝婚外情关系;(2)要求李某赔偿因其婚外情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3)要求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2. 李某的婚外情行为是否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3. 李某与王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李某与王某存在婚外情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确实存在婚外情关系,李某在诉讼中承认与王某的婚外情关系。
2. 李某的婚外情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李某的婚外情行为给张某造成了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虽然无法量化经济损失,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婚姻家庭的严重破坏。
3. 李某与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作为第三者,与李某保持婚外情关系,也应对张某的合法权益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1. 判决李某与王某断绝婚外情关系;2. 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与王某共同承担。
五、案例评析1. 婚外情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某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民事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破坏家庭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第三者民事法律问题,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婚后,甲发现乙在外有情人丙,且丙与乙关系亲密,经常出入甲乙共同居住的房屋。
甲多次与乙沟通,要求乙断绝与丙的关系,但乙均未予以理会。
甲因此感到极度痛苦,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害。
二、案例分析1. 第三者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共同生活的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即非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介入婚姻关系,破坏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丙作为第三者,与乙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频繁出入甲乙共同居住的房屋,严重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因丙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要求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4. 证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第三者民事案件往往面临证据难题。
本案中,甲提供了乙与丙的不正当关系证据,以及丙频繁出入甲乙共同居住房屋的证据,足以证明丙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应依法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适用1. 《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本案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摘要:在我国当前社会,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事件日益增多,婚外恋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现代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是社会发展的极大隐患。
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侵权行为,应在不同的法律中予以规制,以维护秩序与道德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行为一、婚姻关系与”第三者”的概述(一)婚姻关系婚姻是人类进化过程中选择的理想生活方式,在人们的生活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意义。
【1】从本质上看,”婚姻是为法所承认的一男一女的生活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形成了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其次,婚姻关系同时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即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2】本文所谈论的婚姻关系是指法定婚姻关系,与法定婚姻关系相对应的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不属于本文所谈及的婚姻关系。
(二)第三者《现代汉语词典》对第三者有两条解释:”1、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2、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中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
本文所讨论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依然与其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的人。
【3】二、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一)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应该按照过错归责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4]它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者”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合法婚姻,是违法行为。
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对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法律后果,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出发,对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探析。
二、第三者的定义及特征1. 第三者的定义第三者,通常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人。
在我国,第三者一般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男子或女子。
2. 第三者的特征(1)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介入的,具有违法性。
(2)不正当性关系: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的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3)主观故意: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往往具有主观故意。
三、第三者承担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因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2)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考虑第三者的介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对财产进行分割。
2. 刑事责任(1)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行政责任(1)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介入他人婚姻家庭,扰乱家庭秩序的。
4. 道德责任(1)社会谴责: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2)家庭责任: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处罚第三者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婚姻家庭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处罚第三者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第三者的定义在法律层面,第三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另一方。
第三者的存在往往会对婚姻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破坏家庭和谐,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第三者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第三者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第三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第三者与他人同居,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第三者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
(1)第三者与他人同居,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第三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第三者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
(1)第三者与他人同居,情节严重的,构成重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者与他人同居,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第三者的法律适用原则1.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案件时,首先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2. 适度原则在处罚第三者时,要适度,既要惩罚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又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承受能力。
3. 公正原则在处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案件时,要公正,依法处理,确保法律的权威。
四、处罚第三者的法律适用程序1. 自愿调解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案件中,可以先尝试自愿调解,促使第三者主动退出。
2. 行政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第三者,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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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现象产生的原因通奸、婚外情、姘居现象自古有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制定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原则,受当时客观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影响婚外情、婚外恋现象相对较少至少敢明目张胆为之的人数极少,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并由幕后走向台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是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而打开的国门,吹来的不仅是和谐的春风,也放进了不少苍蝇蚊子。
在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文化同时,西方国家纵情享乐的价值观以及放开对性行为的束缚理念的鼓吹对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受新思想影响的年轻人不愿循规蹈矩,追求新鲜刺激的生活,冲破思想禁区,放大自身欲望,以致重婚、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夫妻因此离婚甚至彼此反目仇杀对方;其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对物质和金钱的欲望不断膨胀,人群之间的贫富分化凸显,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及时分享的奢华生活场景和一夜暴富信息强烈的刺激着人们的感官意识,部分人群富有之后追求享乐积极寻找婚外情,部分人群则积极寻找快速致富的捷径为了获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不择手段选择了当“小三”或被人包养的人生道路,三观尽失尽毁另外沦人权利意识和享乐意识的上升,淡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法律与道德置若同闻,以致“第三者”的队伍越来越庞大;最后,中国法律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不足,对“第三者”问题主要靠道德舆论和精神文明予以约束,但现在“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正成上升趋势,道德调整对“第三者”问题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名存实亡。
因此法律规定的短缺也是“第三者”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恶果1.原本和谐稳定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什么是爱情?通说认为爱情由性爱、理想、责任组成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性爱又是婚姻的重要内容并且具有排他性,要求适婚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有一个配偶,拒绝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这样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2.容易引发大量凶杀、伤害案件破坏社会治安环境“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后往往导致婚外同居者为了离开配偶不择手段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加以杀害,同时受伤害的配偶不堪忍受对方的背叛和遗弃而被迫杀害对方或“第三者”河以说“第三者”已经成为引发刑事、治安案件的一大社会毒瘤。
3.对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婚内“第三者”的出现往往导致夫妻离婚,家庭破裂这对正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子女有百害无一利子女因此欠缺父爱或者母爱对父母、家庭的认识容易出现扭曲,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缺乏管教长期出入不良场所接触不良人士,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对其产生的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二)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两种学说对于婚外恋中第三者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各有其理由和观点。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婚外恋中第三者构成侵权,应当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
其次,第三者与婚姻中的过错方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包括离婚等损害后果。
最后第三者的行为与婚姻中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认为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2、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规范,所以婚外恋也是道德问题,第三者不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
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
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
否定说未能认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认为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就不应当由法律管辖,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法律对行为的规范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有关,而和该行为是否属于道德范畴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木文认为,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但对这种责任的要认真界定,否则,法律就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婚姻关系外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害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还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配偶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侵权第三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应该表现在第三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还应该体现在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
构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婚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精神的损害,认定第三人的过错时用采用主观过错说的方法。
这种过错主要有:明知行为违法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内无过错方损害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姻关系受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给受害者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
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夫妻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又包括由于夫妻身份利益的引起的深层损害。
夫妻身份利益是婚姻的基木权利,第三者破坏了这种以配偶所享有的基木权利,是对婚姻夫妻身份权的损害。
同时第三者对配偶之间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体贴的依赖关系的损害。
只要这些损害实施客观存在,第三者就理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者对受害者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受害者的伤害与第三者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不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就不应该要求第三者和婚内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第三者与婚内过错方的同居或通奸行为,和引起夫妻身份利益受损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没有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仟。
三、国内外情况对比(一)、中国现状现在的《婚姻法》虽然提到离婚过错方面的有关制度,但是我认为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虽然很明确的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为损害请求权的主体人,也明确列举了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事由,但是在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并且该条款在法定事由这块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也因此把通奸之类的情况给排除在外了,没有列举完全,这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的因素。
由于第三者介入正常的合法婚姻家庭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仅仅对离婚中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是不太公平的,第三者在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中起到最为根木的作用,第三者为了自己的满足和欲望而去破坏好好的和谐的家庭,从而最后导致一个好好的家庭就此结束,给一个完整的家庭带来最为严厉的危害因素,所以如果第三者也必须受到严厉的制裁,应该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通奸的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应该在责任承担时承担更多的责任。
再者说,如果不让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那些为了维系一个完美家庭的存在而选择不离婚的家庭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方面,我过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两种罪行,一是重婚罪,而是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两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按重婚罪论处的情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定重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卜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款是有一定的漏洞的,该条款中规定第三者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是明知是军人的妻子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此罪。
所以这样就给那些逃避法律责任的第三者有钻法律的漏洞的机会,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应该完善着以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了重婚和拼居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那么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此种情况卜应该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呢?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谈,明知对方己婚或者是军人的妻子而与其通奸,破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和破坏社会的安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有关第三者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所以说从这个角度看也是有立法的缺陷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