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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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
一、配偶权的涵义
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
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
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为侵权行为使受害人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补偿受害方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指婚姻家庭遭到破坏时,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指第三者介入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而导致的配偶精神受损状态。
综上所诉,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现象尽管有一定的规制,能为夫妻中无过错方所能提供一定的救济,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因此我们不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这问题。
四、法律经济学视角下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反思
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效率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中,法律没有被披上太多的意识形态,而是更多地注重对社会的实际作用。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除了事后的调整外,更多的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因为损失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弥补的,例如在第三者插足的离婚事故中,配偶一方被第三者泼硫酸而毁容,法院当然会要求第三者作出赔偿。赔偿,只是财富从加害方转移到受害方,社会的总财富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但是不管事后怎样弥补,配偶一方还是毁容了,社会总财富减少了,因为配偶一方在毁容情形下不能再创造比以前更加多的财富。法律的前瞻性在这里显得非常必要。而法律经济学借助经济学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和手段,尤其是采取经济人假设和激励机制,预测人们对一定法律环境的反应,从而制定一些更加有利于增进社会财富的法律。
另外,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分析。科斯第一定理告诉我们: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易成本为零;然而现实中,例如妻子(无过错方)花费一万元及社会发费五千元来找追究第三者,而第三者存在价值是八千元,显然效益为零。
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是没有的,这个现在谁都知道,科斯当然比我们知道的更早,于是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人们又推导出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法律制度本身的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因此良好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助于节约社会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交易费用的降低,交易效率会随之提高,所以又会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法律一旦忽视交易成本的因素,则法律反而是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我们假设交通规则本身是社会最优的,即,在双方都严格遵守该规则的情况下,事故发生的概率处于社会最优水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最优水平并不是指事故发生概率最小,而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经济效率达到最大同时事故发生概率达到最小的边际状态。
在此前提下可以有三种情况:
第一,实行”无责任规则”,即在任何情况下第三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结果是没有预防事故发生的积极性从而不遵守婚姻规则,第三者常人有最大的积极性预防事故发生而过于小心谨慎甚至绿灯时也不敢过马路,激励机制没有最优地分配责任承担关系,所以是没有效率的,不能达到社会最优状态。
第二,实行”无过失责任”,即在任何情况下第三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则第三者有预防事故发生的最大积极性而常人人则选择最小的谨慎(因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第三者无论如何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因此常人过于谨慎而放慢速度导致结婚率低,第三者
却肆意破坏婚姻,这也不能达到最优化的效率。
第三,规则就是实行”过失责任”,即只有当第三者违章常人没有违章时才由第三者承担全部责任,而当常人违章第三者没有违章时第三者不承担责任。这样第三者和常人都有积极性遵守交通规则,事故发生概率达到最优(注意是最优而非最小),则社会的效率也达到最优状态。一个好的婚姻事故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则,应当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在这样的激励下,婚姻的参与人自愿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使婚姻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故此,新办法实则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婚姻事故的发生,符合法律经济学关于侵权法目的的阐释,即为了促进防止侵权行为资源的高效率配置。判断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以效率为标准往往能够最大地节约社会成本,在这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
五、结语
作为新兴的法学理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说强调从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观点分析法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尤其在当今中国的大背景之下,”效率”仍然是主旋律,减少法律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成本(浪费)和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同样重要。因此,是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可将经济因素作为重要的因素考虑。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