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经济学思考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人际关系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婚姻关系会受到影响,比如出现第三者介入的情况。
对于被第三者插足的配偶来说,是一种不可忍受的伤害,对于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并列举三个相应的案例。
一、第三者干涉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侵犯婚姻关系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若第三者与已婚一方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婚外情。
根据婚姻法,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道德底线,对夫妻关系造成了破坏,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第三者除了要赔偿已婚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
二、相关案例1、赔偿配偶的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其中,卢女士要求第三者彭某赔偿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
法院认为,彭某与卢某的丈夫有婚外情,且彭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了卢某的名誉及对婚姻的信任,造成了卢某的精神上的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卢某5万元。
2、责任共同承担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婚姻登记处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调查后,认定刘某与姜某有婚外情,并在其房间内查获证据。
刘某和姜某被依法拘留。
在刘某和妻子离婚后,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带给原配偶的痛苦和伤害无法消除。
刘某和姜某因涉嫌婚外情被刑事处罚,根据判决书,刘某要赔偿原配偶10万元,以及婚外情产生的经济损失。
姜某要赔偿10万元。
3、撤销财产转移在重庆市一宗案件中,刘某与刘某妻子结婚多年,有两个儿子。
后来,刘某与张某相恋,并在外租房居住,经常生活在一起。
为了掩盖事实,刘某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转移给了张某。
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法理探讨
摘要:夫妻双方基于婚姻事实是有一个与人身相关的法律关系的。
配偶权法律关系,就其主体而言,当然是夫妻双方;但是其义务主体是否也同时为夫妻双方而不及于第三人,涉及到配偶权侵犯赔偿主体确定问题,本文对此做一个讨论。
关键词:配偶权尊重忠实同居义务配偶权,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义务的总和,夫妻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亲属关系,属于亲属法[1],婚姻法仅为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
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日臻完善的。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法典中是没有系统关于配偶权的系统法律规定的,一般大陆法系法理上承认配偶权也是从关于离婚制度中而认识,还有的就直接来源于判例。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配偶权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条文的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婚姻事实是有一个与人身相关的法律关系的。
配偶权法律关系,就其主体而言,当然是夫妻双方;但是其义务主体是否也同时为夫妻双方而不及于第三人,涉及到配偶权侵犯赔偿主体确定问题。
其次,就其客体而言,是配偶间的身份利益,因为这种利益的存在,夫妻才能维持相互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就其内容而言,配偶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比较多,相关学说也比较复杂,但我认为,配偶权的内容无非就是夫妻间的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以及同居请求权,这是现代社会下维持婚姻的基本前提。
至于夫妻姓氏权之类则可认为是互相尊重的细化。
分析完了配偶权法律关系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配偶权的法律属性,具体而言就是配偶权是属于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绝对权相对权的区分标准在于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对于配偶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学说基本上有三种,即认为是绝对权、认为是相对权,以及认为绝对权相对权兼而有之。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12-27T10:24:11.56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2期作者:马博宜张鑫蕊[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辽宁省阜新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1230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小三”、“情妇”等新名词层出不穷,实践中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合法婚姻,破坏他人幸福家庭而侵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配偶权第三者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虽有对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的情形下,对恶意第三者和过错方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或者同居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对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对于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未规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谈到:“与配偶以外的人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抚慰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
而有的学者从取证难、人性自由的角度认为第三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对此观点不为苟同。
一方面,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取证难而放弃对侵害公民法益行为的责任追究,这不符合法律的公正原则;另一方面,自由是相对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但绝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益为代价。
此外,婚姻家庭的支离破碎、子女重大的心灵创伤等这一系列严重后果仅仅由过错方承担是远远不够的。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有其必要性。
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视角
第 2 卷第 1 3 期
V 1 31 o2 . .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 师范学 院学报
Junlf nri ec e oee f ig aTa hr U i rt ora oMi i e T ah rC l g Qnhi eces nv s y ots s l o e i
21 0 2年 5月
名誉权 通奸 侵权 责任
义务) 为配偶权之核心 内容 , 违反这一义务即侵 害了配偶权。通奸这一侵权 行为侵 害的是 配偶权而非名誉 权, 通奸 双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 关键词 : 配偶权
一
、
配 偶权 基本 问题
责任。
( ) 一 配偶权 概念 及特征
再次 ,配偶权处于权利与权限的过度之中, 是边缘形态的权利 , 因而含有义务的成分。即从
确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家庭成员 间应 当敬老爱幼 , 互相 帮助 , 维护平等 、 和睦、 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由此可见 , 夫妻间忠实义务
是 法律 明确规 定 之义务 。忠 实义 务 即配 偶 的专一
互守诚信及维持 圆满之权利与义务 。此种权利 , 称为身份权 , 亲属权 , 或配偶权 , 均无不可 。惟应 注意的是 , 婚姻者 , 系男女双方 以终身共 同生活
收稿 日期 :0 1 0 — 6 21— 9 2
广义 的配偶 权包括 以下几方 面内容 :同居 权; 贞操保持请求权 ; 感情联络权 ; 生活互助权 ;
离婚权 以及其他权能——抚 养权 , 监护权 , 收养 子女权 , 日常家事代理权 ,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 ,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第三者介入的问题,给夫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家庭幸福生活。
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对第三者的法律监管,严格限制其行为,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对夫妻而言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损害性。
如果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介入是违法的,那么他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
美国1938年首先明确规定,第三者与已婚者发生婚外情,如果造成已婚者精神伤害,则第三者应当向已婚者赔偿经济损失,如承担药费、治疗费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第三者对婚姻的破坏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名誉权、隐私权侵权。
著名案例是的卢虹书事件,这个遭受第三者外遇的女人在微博上发出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贴子,吸引广泛关注。
卢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删除贴子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获胜。
第三,财产赔偿。
夫妻关系的破坏最终都会导致财产损失。
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协议财产的分割。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导致离婚,那么第三者应对夫妻财产分割负责。
即使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规定第三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在道德上,第三者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和家庭的形象,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第三者行为的监管,从道德上规范第三者行为,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正义需要得到保障,夫妻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也需要得到保障,这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其实,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本身,只能从源头上入手,提高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意识,增强他们对婚姻关系的珍惜和忠诚,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
浅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
浅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作者:熊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一、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这个词是在改革开放时期从西方国家涌入我国,人们把破坏他人家庭与他人通奸姘居,或是拆散他人家庭的人称之为“第三者”。
第三者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婚姻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虽然在现实生活领域中,第三者本身违背了道德被冠以恶名,但仅从道德层面约束远远不够,因此法律对此也加以限制,从而与道德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客观方面第三者实施了对他人的婚姻家庭的侵害行为。
现实生活中,第三者的危害结果常常足以导致他人家庭破裂,引起离婚纠纷,甚至家破人亡。
这样的群体常以有配偶或无配偶的自然人作为主体,且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或明或暗的非法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从而导致社会悲剧的频频发生。
二、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一)配偶权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婚姻关系中矛盾的日益凸显,婚姻法学者们也分析和探讨出配偶权这个新概念。
学者们在描述分析夫妻间法律关系时,以夫妻间的配偶身份为前提和这一共同的特征而抽象出来的一系列权利,称之为配偶权。
虽然配偶权的本质当然属于私权的性质,但是,配偶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从国家、社会利益的利益出发,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夫妻之间的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的承认和固定。
因此,我们也应当正视配偶权的价值。
而配偶权的产生,也将人身权的理论细化。
也弥补了只强调人格权而疏远身份权的不足,改善了我国夫妻关系中人格权和身份权划分不明的状态,使得制裁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者时有据可依。
将夫妻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等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既是道德底线的要求,更是对婚姻家庭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正义上支持和肯定配偶利益的权利保障。
(二)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第三者通常是以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方式介入。
必须指出第三者介入的是合法有效且真实存在婚姻中,同时,第三者与有过错的一方确实发生了性行为。
第三者通常是以通奸、姘居方式。
通奸是已婚人士自愿秘密的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摘要]:“配偶权乃夫对妻以及妻对夫身份权”。
即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为夫为其妻的权利。
第三者,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对方配偶的合法权利,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人。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在学界有着广泛的讨论,但对于配偶权的性质、内容,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一方承担责任的基础等方面却存在着分歧。
文章将就以上几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配偶权; 第三者; 责任基础一、配偶权(一)配偶权的概念关于配偶权的概念,我国学者有如下观点:(1) 配偶权是夫妻之间对等性共享的身份权;(2)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配偶权应当是互为配偶的双方针对对方而享有的权利,即以对方为义务主体而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与利益;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即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它是一种专属性权利,由权利人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从另一个角度看,配偶权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夫妻中的一方享有某项权利的同时意味着另一方需负担相应的义务。
义务性是配偶权的本质内涵之一。
因此,准确理解这一点,是解决以此为基点的问题的前提所在。
(二) 配偶权的性质目前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身份权为支配权、绝对权。
笔者认为配偶权既有对人效力又有对世效力。
对人效力体现为夫妻双方互负同居和忠实义务。
具有相对性,仅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不得拘束第三人;对世效力则体现为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配偶权不受夫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侵犯,夫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负有不得侵犯夫妻配偶权的不作为义务。
配偶权既具有请求权性质又具有支配权性质。
其请求性所针对的对象为夫妻一方,即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的作为义务;其支配性所针对的对象为夫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夫妻可支配其相互间所享有的配偶权利,而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而导致的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及道德的严重冲击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大众如此关注“小三”,主要是因为“小三”的出现已经成为社会痼疾,其危害不仅在于背离了主流价值观,伤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导向,道德没能遏制“小三”。
法律介入参与婚姻保卫战,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惩罚“小三”的配偶权理论依据站不住脚,法律插手时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保护合法婚姻,需要道德和法律同时发力。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
45岁的邬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但是,自从去年谢某(系有夫之妇)与她的丈夫相识来往后,丈夫经常深夜不归。
于是,邬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果然“红杏出墙”。
邬某常与谢某理论并发生争吵。
邬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自己本来没有错,结果因为“第三者”谢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闹离婚。
邬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被告谢某侵犯了其配偶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已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针对立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这一议题,近日新浪网上一则关于“您如何看待第三者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调查引起了网民的热议,63%的网民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需立法保护受害人权益。
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法理探讨
能在 皇后 戏 院 演 出 , 未 有原告 书面 许 可 , 不 得在 其 他 地 方 配偶 权 , 顾名 思 义 , 指 的就是 夫 妻 双 方 基于 婚 姻 而 产 演 出。被告 G y e得知 该约定 , 而 以更 高 的出价 引诱该 女演 生 的人 身权 利 义务 的总和 , 夫 妻 关系 是一 种 受法律 保护 的 员违 约 , 到 自己的剧院演 出。 后 J o h a n n a虽被 法 院颁发 禁 亲属关系 , 属 于 亲 属 法” 】 , 婚 姻 法 仅 为 形 式 意 义 上 的亲 属 止令 , 不 得 在被 告 的剧 院 演 出 , 但其最终无意履约 , 原 告 法。配偶权 的概 念 是 由英美 法系 国家率 先提 出并 日臻 完善 L u ml e y于是 将 G e y告 上 法庭 。 法 院认 为 , 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一般 大 陆法 系国 家在 其 法典 中是没 有系 统关于 配偶权 的承 诺 是一 种无 形财 产 , 这种 财产 应 受到 与有 形财 产 同样 的 系统 法律 规定 的 , 一般 大 陆法 系法理 上承 认 配偶权 也 是 的保 护 , 引诱别 人 违 约就 是 对 这种 无 形财 产 的侵 害 , 给 予 从 关于离 婚 制度 中 而认 识 , 还 有 的就 直接来 源于 判例。 首 受害 人 损害 赔偿 救济 的基 础 正是 引诱 违 约行 为。最 后 , 法
定, 夫妻 双 方基于 婚 姻事 实是 有 一个 与人 身相 关 的法律 关 损 失 。这 个 案件 在 英 美 法 系中确 定 了第 三人 对债 权 的侵 0世纪 中也 有越 来越 多 的 国家先 后 以判例 确 系 的。配偶 权 法 律关 系 , 就其 主体 而言 , 当然是 夫妻 双 方 ; 犯 ,而 随后 2 但是 其 义务 主体 是 否也 同 时为夫 妻双 方而 不及 于第 三人 , 定 了第 三人 对债 权 的侵 害。 债权 于 法理 上是 典型 的相 对权 , 但 是仍 可 以 为第 三 人 涉及 到 配偶权 侵犯 赔 偿 主体确 定 问题 。其 次 , 就其 客体 而 并 且 能为债权 人 以侵权 起 诉 并获得 赔 偿。那 么 我 言, 是配偶 间 的身份利 益 , 因为这 种利 益 的存在 , 夫 妻 才能 所侵 犯 , 们 的配偶权 是 否也 应 当这样 认为 呢? 我 认为 是可 以的。 维 持 相互 间 的 关系 ,从 而进 一步 维护 社会 的稳 定 与和谐 。 配偶权 在实现 上 当然 只依 靠 对方 的行 为 , 在 互相尊 重、 最后 , 就 其 内容 而言 , 配偶 间的权 利 义务 内容 比较 多 , 相 关 互相 忠实 以及 同居 义务 方面都 是 不能 为他 人所 取代 的 , 但 学 说 也 比较 复 杂 , 但 我认 为 , 配偶权 的 内容 无 非就 是 夫 妻 间 的互 相 尊 重 、 互相 忠 实 以及 同居 请 求权 , 这是 现 代 社 会 是客观 上他人 却能侵犯 。下 面我们从 以下几个 方面分别 论 第一, 互相尊重的义务。《 婚姻法》 对于夫妻间互相尊重 下维 持婚 姻 的基本 前提 。 至 于夫妻 姓 氏权 之 类则 可认 为是 述 : 也 有相 应 的具体 条款 , 具体 而言 就是夫 妻 互相 尊 重 的细化 。 分析 完 了配偶权 法律 关 系后 , 接 下来 的 既有原 则性规定 , 姓 氏权 、 自由住 所权 、 自由社 会活 动权 。 上述列举 的权利 就 问题 就 是配 偶权 的法律属 性 , 具体 而言 就 是 配偶 权 是属 于 是基于 夫妻双 方 的互相 尊 重而产生 的 ,以 自由参 与社会 活 绝 对权还 是相 对权? 一 方参 与各 类社会 活动是 自己的权 利 , 另 一 方不得 绝 对权 相 对权 的 区分标 准在于 义务 主体 的范 围。 绝 对 动 为例 , 而 由于 同在一 个家 庭 , 配偶双 方实际上是 有干涉 的可 权 是指 其效 力及 于 一切 人 的权 利 , 它的 义务人 是 不特 定 的 干涉 , 能的。现在假 设 丈夫 本来 对妻子 的社交 活动是采 取支 持态 任 何 人 ,即 任 何人 均 负 有 不妨 害权 利 人 实 现 其权 利 的义 那 么妻子 的 自由当然能得 到充分 实现。而现在 有一人 A 务, 故绝 对权 又 称 对世权 。相 对权 是 指其 效力 仅及 于 特定 度 , 故 意在 丈夫 面前造谣 , 使得丈夫 开始干涉妻 子。 现在我们 来 当事人 的权利 , 它的义务 人是 特定 的 , 所 以又 称 对人权 。 妻子 自由活动 的不得 实现来 自丈夫 , 但是从根 本上 看还 对于 配 偶权 的绝 对 性与相 对性学 说基 本 上有 三种 , 即 看 , 是 A的造谣 。 第 二 , 互相 忠实义务 。 夫妻间 的忠实 , 主要指 夫 认 为 是绝 对权 、 认 为是相 对权 , 以及 认 为绝 对权 相 对权 兼 在性生 活上互守 贞操 , 保持专 一酬 。因 而 有之 。 就我 的观 点 , 还 是 认为 配偶 权 是一 种相 对权。 认定 妻 不为婚 姻外 的性 交 , 为 “ 第 三者 ” 问题 目前 已经 引起 了相 当大 的关注 , 但是 要注 配偶 权 属于 相 对权 , 理 由就 在于 配偶 权 的实 现在 于另 一 方 “ 第 三者 ”对婚 姻的破坏 还是通 过婚姻 的一 方当事 当事人 的行 为 , 因 为婚 姻 关 系是 夫妻 双 方的婚 姻 , 而 非与 意 的是 , 人 实现 的 ,如没 有婚姻 一方 当事 人 的主观与行 为则 无法完 其他 人 的婚 姻 , 这是 由婚姻 的 自主性 决定 的。婚 姻从 产生 第三, 同居 义务 。 这里指 的婚 内同居 , 婚内 到消灭 , 从 始至 终 都 是 双 方 的行 为 , 第 三人 理 论 上 无 法影 成对婚 姻的破坏 。 同居是 男女双 方缔 结婚姻后 以配偶身份 共 同生 活1 4 ] 。 虽然 同 响。 而 认 为配偶权 相 对性 的人则 以婚 姻不 应 受第三人 破坏 他人 本不 能干涉 , 但 实际上如 果 为 由主 张 , 从 刑 法上 看 我 国规定 了重婚 罪 , 而重婚 , 是 指 有 居是夫 妻之间 的私 人事 情 , 配偶 的人 又 与他 人 结婚 或 以夫妻 名 义共 同生 活 的行 为 , 或 第三人 以暴 力手段破 坏一 方 的性功 能致 使夫妻 间无法 同居 明知 他 人 有 配偶 而与 之 结婚 或者 与 之 以夫 妻名 义 共 同生 却是有可能的, 如 同《 秋菊打 官司》 中秋菊讨说法的原 因就 活 的行 为。 也就 是第 三 人可 以侵犯 到婚姻 家 庭生 活 , 而且 在于 村长把秋 菊男人 下身打 坏 了,这样一 个典型 的例子 反 生活 中我 们 也把 “ 第 三者 ” 认 为是 破坏 婚姻 家 庭 的“ 元凶” 。 映的是夫妻 专属性交权 利 的侵犯 。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审判思考
一
、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表现形式
1 . 重 婚
重婚 是指 在 有 配偶 的前 提 下 又 与第 三 人结 婚 ,这 显然 是 违 法行 为 。配偶 之外 的第 三人 ,若 知 晓对 方 有 配偶 仍 与其 登 记 结 婚 ,则也 同样构成重婚罪行。重婚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对 于婚 姻生 活 及 家庭 成 员 都 是 巨大 的 心理 创 伤 。重 婚 行 为 中 的过 错 方应 当接 受 相关 的刑 事 处罚 ,而无 过 错 方 也可 通 过 离婚 请 求 的突出来终止这段婚姻并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就 第 三者 的损 害赔 偿 问题 尚无 明文规定 。
现形 式 出发 ,就 第 三 者侵 犯 配 偶权 的法 律 审 判展 开 了新 一轮 思 题 屡屡 发生 。
考。
2 . 第三者侵权行 为民事责任 的确定
随 着 第 三者 介 入 婚姻 关 系 的 问题 愈 演 愈烈 ,对 于第 三者 问 题 的 惩 罚 呼声 也 日益 高 涨 。婚 姻 法修 正 案 颁 布实 行 以来 ,对 于 重婚 、违法 同居以及通奸等问题的处理更加法制化 ,这是对婚 姻 关 系 中夫 妻 忠 实 义务 的 一种 保 障 ,与此 同时也 是 有效 保 证 了 婚 姻 关 系 中无 过 错一 方 的 合法 权 益 。然 而 这 一规 定 的 弊端 在 于 它并 没 有 涉及 到 对第 三 者 的惩 处 ,这 一 “ 共 犯 ” 的 民事 责任 并 没 有 得 到 呈 现 。笔 者认 为 ,在 第 三 者侵 权 问 题 上其 除 了 应 当负 有 无 过 错方 精 神 损 害方 面 的 民事 责 任 之外 ,还应 当对 其财 务 利 益损失 负有 责任 。 3 . 第三者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确定 从 家 庭 稳定 和社 会 安定 角 度 出 发 ,针 对第 三者 插 足 合法 婚 姻关 系 的 行 为应 当受 到法 律 的 审判 ,切实 加 大 针对 这 一 行为 的 行政 惩 罚 力 度 。 由于第 三 者 插 足引 起 的离 婚 纠 纷 ,应 当从情 节 轻重方面来 考虑 当事人 的责任划分 ,对存在责任的配偶及第三 者所 在单 位予 以记 过至 开除 处分 。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学术层面的意义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学术层面的意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家庭问题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对伴侣选择、家庭关系等方面观念的变化,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的现象也愈发普遍。
对此现象进行学术研究,对于理解人类关系、婚姻制度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的变迁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问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心理需求。
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中,通常会涉及到双方之间存在的心理障碍或问题,比如不满意婚姻关系、寻求刺激、寻找安全感等等。
通过研究这些心理动机,可以揭示人类情感需要和心理诉求的深层次原因,为预防和解决第三者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问题也反映出了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观念的变迁。
在传统社会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神圣的承诺和责任,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被认为是道德沦丧和伦理败坏的行为。
在当代社会中,随着个人主义和自由恋爱观念的兴起,人们对于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第三者问题也随之日益普遍。
通过研究第三者问题,可以了解社会伦理观念在不同时代的演变和变化。
从法律层面来看,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问题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法律中,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家庭关系,任何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都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和法律纠纷。
通过研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可以为完善我国家庭法律制度和保护婚姻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家庭问题在学术层面上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不仅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动机和原因,也有助于揭示社会伦理观念的变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的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促进人类关系的和谐与发展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本文章共计742字】.第二篇示例: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是一个道德和伦理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不断有报道关于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和家庭破坏别人家庭的案例,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浅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浅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作者:杨博涵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6期摘要如今我国经济虽对比过去有了长足发展,社会生活中婚姻家庭问题却日趋突出,离婚率日益升高,婚外情行为也愈演愈烈。
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也伴随着家庭破裂、夫妻反目、未成年犯罪等扰乱社会和谐发展的后果。
本文通过对婚姻第三者及配偶权的界定,找出我国关于婚姻第三者的相关法律空白,对其进行完善。
主要通过三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第三者及配偶权的含义。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同第三者民事责任相关的问题。
第三部分则是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如何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进行健全和完善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主要站在《民法》层面展开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侵害配偶权第三者婚姻关系民事责任作者简介:杨博涵,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9.093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迅猛,政治文化建设也逐步完备,在此背景下,社会生活中却涌现出不少婚姻家庭问题,无论是离婚率还是婚外情的情况都屡见不鲜。
之所以婚姻家庭关系矛盾频发,夫妻之间的情感破裂,都是由于一些当事人存在着爱情观扭曲的状况,进而导致一系列刑事、民事案件出现,原本和谐的社会不再风平浪静,人们不得不对此类社会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
但是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现象的发生不仅导致无过错配偶的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同时也破坏了原本幸福和谐的家庭关系。
为进一步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追究婚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者指的是本身已经合法缔结了婚姻,同时又同他人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是本身没有合法缔结婚姻,同有配偶者建立起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亦或是双方均已经合法缔结婚姻,两者间又建立起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对对方正常的婚姻家庭造成侵害,并试图对他人婚姻关系進行取而代之的一方行为人。
而第三者应当具备三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成为第三者,那么其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客体,第三者所实施的行为侵害的客体必须为已经合法缔结婚姻关系后产生的配偶权;三是此行为为违法行为,第三者对配偶权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特征主要为同有配偶者产生两性关系;四是损害结果,第三者实施的行为,必须给配偶双方的配偶权,特别是无过错方当事人的配偶权造成损害;五是因果关系,第三者实施的行为必须要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不过,如果是这种情况即第三者辩解称其所介入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没有感情的则应该排除。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一引言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子女血缘关系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及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配偶不忠对于婚姻、家庭的打击,从某些角度看,甚于配偶死亡。
因此,国外法律普遍规定有夫妻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婚姻双方互相之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
”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根据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
违背这一义务被看作是对“配偶权”的一种侵犯,因此,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以妻子或丈夫与第三人通奸为由,向过错方和该第三人要求赔偿。
随着国门的打开,“性解放”的西风东渐,“第三者插足”日益猖獗,有恃无恐;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们,打着“家里红旗不倒,外里彩旗飘飘”的幌子,把二奶、二爷堂而皇之地包进家门。
更可气的是,一些过错方,非但不从本身找原因,竟然把责任推给受害的对方,说什么“我出墙谁之过?”“我花心责任在谁?”甚至有人把性放荡看作是人的本性,说什么“喜新厌旧是男人的本性”,“红杏出墙是女人的特权”等等。
面对诸多婚姻解体、家庭离散、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众多善良的人们为之担心和忧虑,从社会的不同层面和角度发出了“第三者止步”、“惩罚过错方”、“保护配偶权”的呼声。
本文拟就从配偶权保护的角度,对“第三者”插足引起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
二、配偶权的含义与法律特征所谓夫妻配偶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任何一方基于自己的配偶身份而对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然而,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介入却可能破坏这一关系,引起法律争议。
那么,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私人关系,第三者的介入可能导致夫妻关系出现危机或者走向分裂。
尤其是在面对婚姻关系破裂时,第三者可能会以各种手段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对婚姻关系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和破坏。
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有可能面临以下责任:(一)侵犯夫妻权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第三者通过侵犯夫妻的人格权、财产权等权益,导致夫妻的损失和伤害,对此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例如,第三者与已婚人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问题,被认定为侵犯夫妻的人格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干扰婚姻关系的干预责任干预责任是指第三者故意干扰夫妻关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从而造成夫妻分居、离婚等不良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第三者以各种手段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和影响力,干涉夫妻的日常生活和关系,对夫妻的沟通和相处产生消极影响,就需要承担干预责任。
(三)侵害夫妻财产利益的侵权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三者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侵占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共同财产,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第三者在夫妻离婚之前,非法占有夫妻双方的财产,影响夫妻的真实利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结语综上所述,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私人事务,第三者的干预可能造成夫妻关系破裂和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损失。
在此背景下,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什么是配偶权法律责任?配偶权法律责任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另一方的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中某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受害方需要寻求赔偿或者其他救济,此时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第三者如果对其中一方造成侵害,例如发生婚外情,侵犯配偶的隐私权等行为,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寻求法律救济。
在此情况下,第三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是第三者与哪一方有婚外情,所造成的损害都需要由侵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第三者与男方有婚外情,且男方的妻子因此受到了精神、财产等方面的损失,那么第三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制止责任如果第三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但仍然采取了侵害行为,那么第三者还需要承担制止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还需要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进一步保护婚姻关系。
监护责任如果侵害行为对受害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或者危害,那么第三者还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例如,如果第三者与男方有婚外情,并对男方的妻子进行了侵害,那么除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制止责任外,还需要关注其健康状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影响第三者的行为对婚姻关系有不可逆转的影响。
如果第三者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则可能缓解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性影响。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能够对干扰婚姻关系、破坏社会道德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推动社会更好地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处理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第三者背后的社会、文化、心理等因素。
有些第三者可能来自于贫困地区、家庭环境复杂、教育背景单一等背景,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他们产生侵害行为。
因此,在处理配偶权法律责任时,有必要采取措施缓解第三者的生活不稳定、法律素养差等问题,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然而该条法律规定仅针对过错配偶提出,从侧面说明了第三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至今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民众也只能对其进行道德的谴责,这使得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现象频频发生,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借鉴境外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态度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明确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确定第三者责任承担范围和健全无过错配偶的取证制度。
此有利于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Research on Civil Liability of Third Party in Marriage for Infringement of Spouse Rights 【Abstract】China's marriage law stipulates the divorce faul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but this law only appliesto the fault spouse, which from the side show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 liability. However,this law only applies to the wronged spouse, which mean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2liability. Therefore, up to now, the public can only condemn the behavior of the third party violating the rightsof the spouse, which makes the phenomenon of the third party interfering in the marriage of others happenfrequently,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and the harmony of the society. On the basis ofdrawing lessons from overseas attitudes and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f spouse's rights,combining with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and civil liability in China,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of spouse's rights is defined as tort, the third party's liability scope is determined and the evidence collectionsystem of no-fault spouse is improved. This is conducive to the perfection of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and guarantees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harmony.【Key Words】 Spouse rights,Third party,Infringement,The civil liability,目录前言6一、第三者及配偶权概述7(一)第三者的概念和分类7(二)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7(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8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性质9(一)社会传统与公序良俗9(二)侵权法规范的目的9(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0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基本现状和法律不足12(一)基本现状121. 典型案例122. 判决分析12(二)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131.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132. 被侵权配偶取证困难133. 被侵权配偶的具体损害难以确定14四、域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立法借鉴15(一)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借鉴151. 香港、台湾支持以通奸为由提告152. 澳门支持过错配偶承担非财产责任15(二)国外相关立法借鉴161. 美国明确规定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162. 日本对侵犯配偶权的逐渐限制163. 德国原则上不认同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17五、完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建议18(一)明文规定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181. 违法行为182. 主观过错1833. 损害事实194. 因果关系19(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侵权承担的具体范围201. 财产损害赔偿202. 精神损害赔偿203. 人身损害赔偿21(三)健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取证制度211. 规定被侵权配偶可获取证据的方式212. 授权被侵权配偶可调取相关证据21结语23参考文献24致谢25前言“配偶权”一词最先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第三人的干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就构成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与婚姻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婚外情的第三者,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情人或婚姻破裂的诱因;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亲属,比如婆婆或公公对婚姻生活的插手干涉;还可以是其他与夫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婚姻介绍所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第三人故意引诱一方与婚外人发生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明知对方已婚但仍然有意诱使其背离婚姻关系,有意扰乱夫妻关系。
2. 第三人散布谣言或制造事端,破坏夫妻关系。
比如有人故意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散布虚假的传言,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猜疑和不信任。
3. 第三人滥用职权或经济优势干涉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类似婆婆或公公这样的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中干涉较多的情况下,会滥用自己的地位与资源来干预夫妻关系的发展。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对受害方的家庭和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第三人的干扰行为,我们应当依法加以惩治和追究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关系因第三人干扰出现了严重问题,一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社会舆论也应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声讨,让大众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家庭和个人的伤害。
同样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加强,培养家庭成员对婚姻关系的敬重和维护,减少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机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它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应当在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和惩罚,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论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
论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摘要:第三人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配偶人身的伤害,我国法律应该将此行为界定为对配偶权的侵害。
由于婚姻法上没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可通过侵权法加以认定。
关键词:配偶权侵权第三人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于是,张某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同时张某之妻王某亦以共同原告身份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熏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但考虑其已年届40且与张某已有孩子的那个实际情况,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环卫所辩称对张某所述事实基本无异议,对王某的诉求则以其不是本案的共同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
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
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这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即夫妻一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性功能丧失,其配偶能否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可以,该配偶依据的何种实体权利。
该种权利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即该种权利遭到他人侵害后是否可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或者仅仅作为对主权利损害赔偿的加重赔偿情节考虑。
一、配偶权内容和性质的概说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统称,具体而言,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1。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探究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探究摘要: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有大部分原因是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家庭,严重冲击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刑法》中的重婚罪以及破坏军婚罪,导致无过错方无法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据现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文将从理论上明确配偶权、第三者以及侵权行为,并明确第三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以及救济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行为认定;责任承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西方的先进思想传到国内,中国传统的思想受到冲击,对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了影响。
随之而来的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也一样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而人性中原本固有的弱点,就是让人很难经受住除自己配偶以外的诱惑,这时第三者就随之出现了。
越来越多的第三者介入合法的婚姻家庭,给很多的正常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但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第三者”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认定。
现如今“第三者"现象在我国的婚姻家庭中已经逐渐蔓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概念是率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
在英美法系国家,配偶权是指要求配偶一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并没有对配偶权的概念做出规范,配偶权只是学者在理论上对夫妻之间特有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概括。
(二)配偶权的内容就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以杨立新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8项,即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生活代理权,相互扶养、扶助权,计划生育义务[1]。
我国的立法到现在依然没有明确确立配偶权概念,在1980 年修正《婚姻法》过程中,就有学者提出我国现行立法应当明确立配偶权概念,进而引发了学界对配偶权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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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
一、配偶权的涵义
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
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
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首先,规定刑事制度;其次,规定民事的救济制度;最后是私法自治赔偿制度。
我国采用民事的救济制度,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请求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为侵权行为使受害人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补偿受害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财产损害指婚姻家庭遭到破坏时,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指第三者介入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而导致的配偶精神受损状态。
综上所诉,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现象尽管有一定的规制,能为夫妻中无过错方所能提供一定的救济,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因此我们不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这问题。
四、法律经济学视角下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反思
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效率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中,法律没有被披上太多的意识形态,而是更多地注重对社会的实际作用。
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除了事后的调整外,更多的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
因为损失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弥补的,例如在第三者插足的离婚事故中,配偶一方被第三者泼硫酸而毁容,法院当然会要求第三者作出赔偿。
赔偿,只是财富从加害方转移到受害方,社会的总财富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但是不管事后怎样弥补,配偶一方还是毁容了,社会总财富减少了,因为配偶一方在毁容情形下不能再创造比以前更加多的财富。
法律的前瞻性在这里显得非常必要。
而法律经济学借助经济学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和手段,尤其是采取经济人假设和激励机制,预测人们对一定法律环境的反应,从而制定一些更加有利于增进社会财富的法律。
另外,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分析。
科斯第一定理告诉我们: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易成本为零;然而现实中,例如妻子(无过错方)花费一万元及社会发费五千元来找追究第三者,而第三者存在价值是八千元,显然效益为零。
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是没有的,这个现在谁都知道,科斯当然比我们知道的更早,于是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人们又推导出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
法律制度本身的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因此良好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助于节约社会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交易费用的降低,交易效率会随之提高,所以又会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加。
法律一旦忽视交易成本的因素,则法律反而是阻碍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我们假设交通规则本身是社会最优的,即,在双方都严格遵守该规则的情况下,事故发生的概率处于社会最优水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最优水平并不是指事故发生概率最小,而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经济效率达到最大同时事故发生概率达到最小的边际状态。
在此前提下可以有三种情况:
第一,实行”无责任规则”,即在任何情况下第三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结果是没有预防事故发生的积极性从而不遵守婚姻规则,第三者常人有最大的积极性预防事故发生而过于小心谨慎甚至绿灯时也不敢过马路,激励机制没有最优地分配责任承担关系,所以是没有效率的,不能达到社会最优状态。
第二,实行”无过失责任”,即在任何情况下第三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则第三者有预防事故发生的最大积极性而常人人则选择最小的谨慎(因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第三者无论如何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因此常人过于谨慎而放慢速度导致结婚率低,第三者
却肆意破坏婚姻,这也不能达到最优化的效率。
第三,规则就是实行”过失责任”,即只有当第三者违章常人没有违章时才由第三者承担全部责任,而当常人违章第三者没有违章时第三者不承担责任。
这样第三者和常人都有积极性遵守交通规则,事故发生概率达到最优(注意是最优而非最小),则社会的效率也达到最优状态。
一个好的婚姻事故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则,应当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在这样的激励下,婚姻的参与人自愿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使婚姻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
故此,新办法实则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婚姻事故的发生,符合法律经济学关于侵权法目的的阐释,即为了促进防止侵权行为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判断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以效率为标准往往能够最大地节约社会成本,在这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
五、结语
作为新兴的法学理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说强调从资源、效用、效率等经济观点分析法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尤其在当今中国的大背景之下,”效率”仍然是主旋律,减少法律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成本(浪费)和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同样重要。
因此,是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可将经济因素作为重要的因素考虑。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检察日报,2001年5月2日
[3]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林毅夫中文版译者序言2000 china youth readings net. 作者简介:聂治烨(1981-),女,湖南隆回人,湖南师范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