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第三者_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 第三者 ; 姻 ; 害配偶权 ; 婚 侵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9 39 I 2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56 (02)8 0 5 0 17 — 3 5 2 1 0 -0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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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婚姻 关 系破裂 可 能性 的原 因不胜 枚举 , 包 括 了妇 女地位 的提高 、 社会 聚合 力 的弱化 、 婚姻 观念 的变 化 以及 离婚 制度 的改革 等诸 多 因素 。1 近年 而 来 ,第 三者插足 ” “ 对婚姻关 系的破 坏愈演 愈烈 , 如何 防止 “ 三者 插 足 ” 第 已经不 只 是百 姓 茶 余 饭后 的话 题, 也引起 了学界 的广泛关 注。其 中 , 是否 允许 受害 人追究第三者 的民事责任 无疑是 争论 的焦 点 。一种 意见认 为 , 第三者应 当承担损 害赔 偿责 任 ; 另一 种意 见认 为 , 婚 损 害 赔 偿 不 宜 追 究 第 三 者 的赔 偿 责 离 任 。 而从 国外立法 来看 , 有支持 的 , 德 国 ; 由反 如 也 对的, 如法 国。笔者 以为 , 国婚 姻法 应确 立追究 第 我 三者 民事责任 的相 关制 度。 立 法 规定 第 三 者 责 任 的 必 要 性 ( ) 一 第三者插 足引发了一 系列社会 问题 表 面上 , 三 者 插足 可 能 只是诱 发 他 人婚 姻 破 第 裂, 似乎并无 太大 的社会 危 害 , 但其实 质危 害远 不止 于此 。家庭作 为人 类 社会 的一个 基 本构 成 单 位 , 兼 具社会生产 和人类 自身生产两种 生产 职能 。为 了提 高社会生 产 能力 , 会个 体必 须 进行 大量 的人力 资 社 本投资 。鉴 于妇女 在生儿 育女方 面所 特 有 的比较优
到较 高的离婚 率 , 们 对婚 姻 的信 心不 断下 降 。同 人 时, 由于现有离婚制 度对婚姻 投资 的保 护不力 , 婚姻 当事人将减少 对婚 姻 的投 入 , 而导致 婚姻 收 益 的 从 实际降低。作 为理 性 的经济 人 , 婚姻 当事人 可 能会 权衡维系婚姻 和 离婚 的成 本 收益 , 当离 婚 的净 收益 高于维系婚姻 的净收 益 时就 容易 产生 离婚 的 冲动 , 从而进一步 提 高离婚 率 。更 严 重 的是 , 类 自身 生 人 产可 能因此 受 到威胁 。可 以认 为 , 女在 婚姻 中积 妇 累 的从事家 务劳 动 的技 能是 一种通 用 型资 产 , 仅 不 在婚姻生活 中始 终 能发挥 作 用 , 而且 即使 在单 身 生 活里依然能 有用 武 之地 。与此 不 同 的是 , 为婚 姻 作 生 活结 晶的孩子却 是不折不 扣 的专 用型资 产。因为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前言:婚姻关系是最密切的人际关系,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保护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实例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最大杀手。
保护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对扶善抑恶,保障合法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维护子女利益和社会安定有积极的作用关键词:第三者;法律责任;婚姻关系正文:一、第三者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第三者的概念“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暖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暖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此种观点强调行为的结果性。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非法两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此观点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这四种观点从性质上具有渐进性,从行为论发展到后果和目的论。
用“暖昧说”来界定第三者,使得第三者范围扩大,并且其属于精神方面,因此很难确定客观的标准,不能从司法层面进行有效操作。
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又注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和实际损害结果,却减少了第三者的概念范围。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理论对第三者的概念定义都不够准确。
我认为所谓的“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而该非法行为导致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探析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探析作者:李永张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摘要:阐释了配偶权的概念和内容,区分了第三者及第三者插足两个概念联系和差异,并对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构成要件具体明晰。
关键词:第三者插足配偶权民事责任作者简介:李永,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婚姻法、宪法;张驰,海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79-02因第三者插足原因而引发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甚至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已经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资料显示,2010年3月,佛山科技学院法律系李晓春在佛山居民离婚情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佛山地区接近七成离婚由妇女提出,因婚外、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比例高达45%,成为婚姻头号杀手豍。
婚姻外存在“第三者”是对我国《婚姻法》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是对家庭关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严重践踏;也是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
引发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源于社会道德层面的变迁,另一方面则源于法律的不健全如:第三者插足一般会涉及三种关系:夫妻之间的配偶关系,有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无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民事关系。
我国法律对于防范和规制第三者插足仅规定了夫妻之间配偶关系,有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民事关系法律却没有做任何的表态,鉴于此本文认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民事关系有必要从法理上予以梳理及针对此问题给予立法层面上的完善。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内容(一)配偶权的概念什么是配偶权,学界对此大致有两种观点:1.绝对权说。
该说认为配偶权是及于夫妻关系身份产生属于身份权的一种,由于身份权是种对世权绝对权已在学界达成通说,故依而推之认为配偶权就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 向外界宣 布他 们 已是合法 夫妻 , 他们 之间 已经产 生 了特 定的权 利 义务 , 何第 三人 不得 侵害他 们 的权利 , 任 否则 就构成 了对 配偶 权 的侵犯 。 配偶权 的产 生只 需经 过法 定程序 , 而配 偶权 的行 使不
一
配 偶权 是基 于夫 妻 双方 合法 婚姻 关系 的建立 而在 夫妻 双 方 之 间产生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就是配 偶权 的相对性, 这 对于配 偶权 的 相 对性 ,目前 已得 到学者 普遍 认可 , 里不 必再 多论述 。下 面 就 这 配 偶权 的绝对 性进 行 阐述 。首 先绝对 权 的权利 主体 确定, 义 务 但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Hale Waihona Puke {占 I 缸会 } J己1年 月 中 口0 4 ( )
论“ 第三 , 侵害配 偶权 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红 霞
摘 要 第三者侵 害配偶 权是 否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 学界存 有 争议 新 婚 姻法确 立的 离婚损 害赔 偿制度 也排 除 了第三者的 责 任 。配偶 权是 绝对权 , 者作 为义务 主体 负有 不得侵 犯 的不作 为 的义务 。本 文认 为第三 者插 足侵 害 了无过错 配偶 的 配偶 第三 权, 保 护公 民的合 法的 民事权益 出发, 其是 否 已承担 过刑 事责任 , 承担 民事损 害赔 偿责 任。 从 不论 均应 关键 词 第三 者 配 偶权 损 害赔偿
导 致婚姻 关系 的破裂 。
( ) 二 配偶 权的 法律属性
1配 偶权 是一种 身份权 , 专属性 . 有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轻者破坏婚姻,重者危害社会稳定,故理应追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责任主体,而我国婚姻法只确定了过错方配偶的法律责任。
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因此需要探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建构以侵害配偶权为基础的法律救济,同时确立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此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标签: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配偶权;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虽已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方对过错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但对于能否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无规定。
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时,无过错方的配偶利益很难得到更为全面的法律救济。
为了更好地实现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侵害夫妻关系时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制度。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主体法律所指的婚姻关系是指,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给予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确立了婚姻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配偶双方在法律保护为基础上、将身体、精神与情感的自我管理上彼此忠诚、在物质上彼此扶助。
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尊重、忠诚、救助与扶助的义务,在法律上对夫妻双方的配偶权予以肯定。
婚姻关系的主体无疑是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因为家庭关系的不同,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仅限于配偶双方、双方互为婚姻关系权力义务人。
综上所述,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为婚姻关系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具体包括:其他的家庭成员;跟配偶一方产生婚外恋(其中包括同性恋、网恋、性服务、性贿赂、通奸、姘居、同居、重婚等)关系的人;强奸配偶一方的人和猥亵配偶一方的人;侵害配偶一方健康权、导致一方配偶丧失或严重损害其性功能的人等。
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共同行为特征为对合法的夫妻关系造成心理或生理、精神或物质的影响。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摘要:在我国当前社会,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事件日益增多,婚外恋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现代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是社会发展的极大隐患。
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侵权行为,应在不同的法律中予以规制,以维护秩序与道德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行为一、婚姻关系与”第三者”的概述(一)婚姻关系婚姻是人类进化过程中选择的理想生活方式,在人们的生活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意义。
【1】从本质上看,”婚姻是为法所承认的一男一女的生活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形成了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其次,婚姻关系同时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即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2】本文所谈论的婚姻关系是指法定婚姻关系,与法定婚姻关系相对应的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不属于本文所谈及的婚姻关系。
(二)第三者《现代汉语词典》对第三者有两条解释:”1、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2、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中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
本文所讨论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依然与其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的人。
【3】二、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一)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应该按照过错归责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4]它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者”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合法婚姻,是违法行为。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王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摘要:我国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本文认为,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关系侵权责任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出轨已经成为最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6年1月份发布《2015年中国婚恋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夫妻离婚,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而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态度也不一样,有以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或权益财产等为由支持的,也有以法律依据不足不支持的。
案例一: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
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
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
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作为民事“权益”而非一种明确的“权利”存在的,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保护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诉第三人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受害配偶无法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内容其也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只能通过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对自己遭受侵害的配偶权进行损害赔偿的模式,是否是变相的对于受害配偶的双重打击,这一点不无疑问。
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或解释,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有积极和正面意义的。
与同居或重婚等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相比,通奸行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临时的,隐蔽的”[1],因而危害性也相对轻一些。
至于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诸如同居等,首先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对于危害性相较而言更小的通奸行为倘若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则同居行为自不待言。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人与配偶一方以通奸的形式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法律或是道德上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面甚广,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各国(地区)规定,甚有差异,即在同一法律体系,学说判例亦时常改变立场,无确定不移之法则可资依循,又因个人价值判断掺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2]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大陆地区情况最为相近的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同为中华民族,共同经历了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民风和一般民众的观念情感上都相差无几,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以期能得出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方法。
一、大陆地区的司法现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量存在,受害配偶对于自身受损权益也有着迫切的维护需求,但一方面基于我国现实基础和传统文化,认为配偶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实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可通过法律途径公诸于众人面前,从而导致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受害方配偶大都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民间的这种‘私了’方式通常是暗中秘密地进行,民间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实行妨害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群众基础”[3];另一方面当协商不成或者未经协商受害人径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受害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损害赔偿方式解决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盖因在我国现有之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婚姻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都没有明文规定。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民事法律责任(1)
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责任姓名:崔文波【内容概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给当事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所涉及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
首先,简述当今的社会现象,其次从第三者的概念进行简要说明即就是如何界定第三者。
再者论述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最后明确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构造出来一种全新的关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追究民事责任一、现象2009年一部关于房子,婚外情的电视剧《蜗居》引起了人们的不同凡响的关注.从这里侧面的反应出来了现如今的社会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是通奸、姘居、包二奶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由于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第三者概述及界定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
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
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应该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于婚姻关系完全的破裂的行为。
法律讲堂第三者(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第三者,即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外部人员,其存在往往给婚姻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
在我国,婚姻法对第三者纠纷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第三者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第三者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第三者的定义第三者,是指在不被婚姻当事人所知的情形下,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外部人员。
第三者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其界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外部人员。
2. 第三者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对第三者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方面。
当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时,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给原配偶带来精神损害。
二、第三者纠纷的法律处理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若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子女抚养在第三者纠纷中,若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时,会考虑子女的权益,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
3. 离婚若第三者纠纷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三、第三者纠纷的预防与应对1. 预防(1)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增强婚姻责任感,珍惜家庭;(3)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婚姻法相关规定。
2. 应对(1)冷静分析问题,寻求专业法律帮助;(2)收集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3)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第三者纠纷是婚姻家庭中的一大难题,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方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方在知晓他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行动或言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方干涉婚姻关系的行为已经被明确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其决定责任的原则是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犯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侵权行为的主体为第三人,且其行为已经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或者可能侵害。
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不是夫妻双方的第三方,其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从行为内容上来看,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借婚姻关系及夫妻感情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2.通过已婚方的亲密骚扰、留情等方式影响3.通过在夫妻双方之间散布谣言、夸大其词等方式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4.采取利用已婚一方狐狸尾巴、对方暗示等手段追求已婚一方的行为。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将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确定其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夫妻关系破裂、婚姻自由、婚姻幸福受到损害的情况,受害方有权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停止侵害:受害方也有权要求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停止侵害行为,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责任。
3. 取消不当行为: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侵害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予以取消。
4. 其他责任: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其他损害,也需要侵权人进行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
三、总结综上所述,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于其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国家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是指当婚姻关系遭到第三者插足或破坏时,受害方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并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众多的法律因素,包括法律依据、证明责任的标准和方法等。
本文将探讨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的相关内容。
第三者破坏婚姻的概念第三者破坏婚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的存在中,有一方与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情,导致了婚姻关系的崩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责任应予以追究。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下列由第三者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犯罪,或者与他人合伙生意的;(二)妨碍他人实施配偶权利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的;(三)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合法婚姻权益的。
”根据该法律条文,当第三者以犯罪行为、不正当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时,应对其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标准与证明方法要求赔偿的第三者破坏婚姻案件需要在法院的审判下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当事人需要证明婚姻关系是稳定和持续存在的,即受害方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等事实。
受害方可以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存在插足婚姻关系的行为,这包括双方的通信记录、见面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这些证据应能清楚地表明第三者介入并破坏了婚姻关系。
破坏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的破坏行为给婚姻关系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例如导致感情破裂、家庭破裂、经济损失等。
通过提供个人陈述、通信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可以更好地展示伤害的程度。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以及第三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对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法院通常会参考受害方的经济损失,例如家庭财产的损失、离婚给受害方带来的经济负担等。
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作者:赵飞寒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赵飞寒(1972-),女,辽宁丹东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配偶权制度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范、约束配偶间的行为,保障婚姻生活健康、稳定地发展。
本文从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配偶权;民事责任;构成;特殊性;责任承担近些年在我国由于通奸、姘居等违反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行为日益增多,社会各界要求完善配偶权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侵犯该项权利的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在2001年修订以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但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有一定完善的空间。
一、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夫妻间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民事责任是其中最主要的类型,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可以界定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配偶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消极或者是积极的方式实施了侵犯配偶另一方权利的行为,并使另一方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四个要件:即要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配偶间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符合这四个要件:(一)违法行为此种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夫妻一方违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比如配偶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生病的配偶;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随意处置共有财产;对配偶另一方进行虐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二)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事实主要涉及到人身和财产。
此种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人身利益的损害,这其中当然包含精神损害。
(三)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方的侵权使配偶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害。
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2—0110—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4.02—059
[本刊网址 ]http://www.hbxb.net
一 、追 究第三者侵权 责任 的法律依据 夫妻在对外关 系中可 以是一个婚姻生 活共同体 ,但 内部又 是单个 的个人 。因此只有 违反法律 规定不 履行 法定不 作 为义 务 、侵 害配偶 权 的第 三人承 担应有 的法律责任 ,才 能保护受 害 配偶 的权利 。也 只有这样 ,才 能稳定婚 姻家庭 关系 ,保 护夫 妻 关系 的稳 固。我 国《宪法》规定 ,婚姻家庭受 国家的保护 。根 据 我 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款“公 民、法 人 由于过错 侵 害 国家 、集体 的财产 ,侵 害他人 的财产 、人身 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和第一百二 十条的有关 规定 以及相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婚姻之 中的无过错 方有权 向婚姻 中的第 三者提起 侵权 损害 赔 偿 的诉讼 ,这 是 我 国 目前 追 究第 三者侵 权 民事 责任 的法 律 依 据 。因为 ,婚姻关 系中的第三者是 所涉及的婚姻家庭 中的局 外 人 ,与所涉及 的婚姻 关系 中的 当事人 没有关于婚 姻 的约定 ,只 能承担其不作为的义务 ,这 与婚姻关 系 中的过错一方 所要 承担 责任不 同 ,同时其 作为第三 者的身份实 施侵权行 为时 ,并不 是 当事人 ,并不受婚姻 法法律关 系的调整 。所 以我 国《婚姻 法》的 各个修正案并没有对第三者 的相关规定 ,其侵权 的行 为应该 适 用我 国《民事通则》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 ,“《婚姻法》没有规 定对一般公 民之 间的通 奸 行为的赔偿责任 。以通奸行为伤害他人婚姻 家庭权 的,就不 必 承担这种法律责任 ”。的确 ,《婚姻法》第 四十六 条规 定的离 婚 损害赔偿制度仅适用于配偶关系之 间,对 以通奸行 为伤害他 人 婚姻家庭权的行为不能适用该条 内容追 究其责任 。但是 ,第 三 人与婚姻 当事人通奸 的行为既然是 “伤 害他人婚姻 家庭 权”的 行为 ,实 际上就 是侵 权行 为,就应 承担相 应 的法 律责 任。 以上 的各个学者运用的是侵权的理论 ,对第 三者 的侵 害婚 姻家庭 的 行为分 为三类 :第一 ,直 接参与婚姻 家庭关 系的 当事 人侵 害对 方的合法权益 ;第 二 ,引诱 、唆使 、强 迫婚姻 家庭关 系 的一 方 当 事人违 约或不履 行义 务;第 三 ,引诱 一方 当事人完全 拒绝履 行 婚姻家庭法定义务 ,使另 一方 当事 人行 使权利成 为不 可能 或更 加 困难 。但应将 “通 奸 、同居 或重 婚”等侵 犯 配偶 权 行 为加 进 去 。 际上 ,我 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第三人应承担对婚姻 家 庭 当 人的任何侵权责任 ,上述 行为 的分类是 根据 我 国《民法 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 偿 的规定 的总结 。因此 ,即使是 与婚 姻 关系没有关系 的第三者 的行为 ,也可以定义 为侵 权行为 。我 国 《婚姻法》修 正案 规定的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是我们现在追究 婚 姻关系 中的有过错一方 的民事侵权责任 的法律依据 ,而对 于婚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不得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问题指的就是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第三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介入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等后果。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的感情权、人格尊严等权益,也违反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法律规定。
现实生活中,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事件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相应的,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也成为了热点话题。
然而,在我国法律中,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并不充分、完备,往往会导致争议和纠纷。
因此,对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社会道德建设,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概念及判定标准;(2)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状况的分析与问卷调查;(3)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中的问题;(4)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的改善和完善措施。
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以下方法:(1)文献法:对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判例等进行归纳总结,梳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责任的规定;(2)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实际情况,为研究提供实证依据;(3)比较法:从国外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比较研究我国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问题的差异和优劣;(4)逻辑分析法:对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逻辑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三、预期目标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具体预期目标包括:(1)梳理我国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2)摸清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状况,了解社会现实,为完善法律规定提供实证依据;(3)分析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谢温均【摘要】现在社会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越来越多,受害配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因此,我认为应当将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范畴。
以下,就从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原因、危害现状;第三者的界定;道德与法制的关系;配偶权的性质;第三者侵害家庭关系构成要件;外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现状;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来阐述。
【关键字】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法律责任一、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
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关系引发的伤害、情杀案件屡见不鲜,极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家破人亡的惨剧。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事件众多,危害很大,是导致离婚和犯罪的重要因素。
危害现状:1、对受害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害。
首先,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受害配偶。
受害配偶要承担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外界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受害配偶的正常生活、工作。
其次,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第三人侵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秩序的安宁,甚至导致离婚。
这时,会对未成年子女幼小心灵产生阴影,扭曲了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对第三者乃至社会产生愤恨报复的心理。
再次,对婚姻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父母,兄弟姊妹也是受害人。
尤其是年老的父母,需要子女的扶持,婚姻家庭的破裂会导致生活更加窘迫。
2、对一夫一妻家庭制度造成了破坏。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
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之间相互信赖、忠诚的稳定关系,使得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到严重的破坏。
3、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现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严重泛滥,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而社会的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二 、第 三者 的界 定
投毒等恶性刑事案件屡见不鲜 。此外 , 第 三者插足不
日前 在我 国 第 三 者 尚不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一 般
基金项 目: 本 文系山东省 民商事法律与 民生研究 中心研究成果 。 作者 简介 : 贾静 ( 1 9 6 7一) , 女, 山东菏 泽人 , 山东 政法学 院民商法学院教授 , 研究方向为 民商法学 。
【 文献标识 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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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的提 出
利于下一代 的健康成长 。家庭在预 防控制未成年人
犯 罪方 面 的特 殊作 用 , 是任何 社 会都 无法 否认 的。然
处 。此外 ,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 的通奸行 为扰 乱 了社会治安秩序 , 应 当承担 行政 责任。建议我 国立 法机 关尽 快修订相
关法律 , 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 配偶权 的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 , 完善 第三 者的刑事责任。
【 关 键 词】 第三者
配偶权
侵权
法律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 D F 5 5
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其次, 第三者插足引发大 承担 相应 的法律 责 任 。下 面 根 据 法 律 原 理 予 以详 细
量 的刑事 案件 和社 会 治安案 件 , 影 响 了社 会 的和谐 稳 解 析 。
定。第三者插足违反了法律和公序 良俗 , 给社会增添
了不安 定 因素 , 因第 三者插 足 直接 导致 的 凶杀 、 毁容 、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问题
式 : 种是 夫 妻 问 的侵 犯 : 一 种 是夫 妻 之 外 第 三者 一 另
的侵 害 。 而我 国 的离婚 损 害赔偿 制 度 只是初 步解 决 了
承担 的社 会责 任 。 但是 , “ 对 配偶 权 ” 这个 概 念 , 国在 我 先 后 的两部 婚 姻法 ( 括 2 0 年 修 正后 的婚 姻法 ) 包 O1 和 最高 法 院的多 次 司法解 释 , 都没 有对 其作 出明确 的界 定 。“ 第三 者 ” 这个提 法 . 随着 我 国改革 开放 的深入 是
个 非 常 狭小 的 空 间之 内 , 如果 不 离婚 , 害 者则 不 受
能依 据 该 条款 就 配 偶 权 的侵 权 得 到任 何 法 律 上 的保
观 存 在 , 法 实 践 中遇 到 的 该 方 面 的 诸 多 问 题 仍 然 没 司 有 在 理 论 上 得 到 很 好 的 解 决 。 笔 者 认 为 . 目前 没 有 在
范 畴 , 有 了权 利 的性 质 , 是 配偶 权 立 法方 面 的进 具 这
步 。 是 ,婚姻 法解 释 一》 3条规 定 : 但 《 第 当事人 仅 以婚 姻法 第 4条 为依 据提 起诉 讼 的 ,人 民法 院 不予 受理 : 已经 受 理 的 , 定驳 回起 诉 。第 2 裁 9条 规定 : 民法 院 人
论 第 三 者对 配偶 权 的侵 权 问题
王 志 雷
摘 要 : 据 我 国 目前 配 偶 权 方 面 的 立 法 和 “ 三 者 ” 害婚 姻 家 庭 关 系的 现 状 , 过 对 第 三 者行 为 和 一 般 侵 权 法 理 论 的 依 第 侵 通 比较 和 深 入 的 法理 分析 . 为 配 偶 权 在 当下 的 立 法 中处 于 缺 失 状 态 , 讨 了第 三 者侵 害 配偶 权 的原 因和 责 任 , 出第 三 认 探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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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中)
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我国的《婚姻法》第46条也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遗憾的是《婚姻法》没有将通奸,包二奶、一夜情等秘密的婚外性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内,而是让道德来调整此类行为。
大量婚外情的出现证明了,道德对此类事件的调整是软弱无力的,因此而造成的离婚率大幅上升,单亲家庭中大量问题孩子的出现,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处理此事有一种做法,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私了”来解决这类问题,即通过赔偿受害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解决这类的问题,事实上这种做法确实可以对受害方的心理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可以平息受害方愤怒的情绪,减少因求诉无门而采取的暴力事件的发生。
国外许多国家都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依日本民法的解释“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限于故意或过失、诱惑等,不问是否是自然的爱情,均对作为他方配偶的夫或妻的权利构成侵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有支付慰抚金的义务”。
在美国,比较著名的案例是1997年8月,一名北卡罗来纳州的妇女,援引北卡州一项具有百年历史的保护家庭不受“第三者”破坏的古老法律,对致使其已有数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提出控告,并得到了北卡州格拉海姆法院的支持,获得了“第三者”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而法院裁决的依据是,陪审团相信当事人婚姻的破裂,是由于“第三者”的引诱造成。
此外,挪威婚姻法;瑞士民法;韩国民法等,都有类似规定。
从法理上讲,“第三者”与有过错之配偶一方构成对配偶另一方的配偶权共同侵害,如果受害方提出了离婚诉讼,“第三者”当然应该做为第三人加入到离婚诉讼中来。
还有一种情况是受害方未提起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还希望继续保持原婚姻关系时,受害方单独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法理上也应该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分配,夫或妻可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这就使得受害方在不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对“第三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将赔偿金作为自己个人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一)“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上面已经提到配偶权是一种复合权利,它包括多种权利,“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侵害了配偶的同居请求权和忠实请求权。
认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不仅表现为秘密的“情人”关系,像通奸、包二奶、一夜情等,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的重婚行为。
首先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保护配偶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这一点目前体现在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
庭关系。
”其次,这些违法行为的方式,必须有身体上的作为,具体表现为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通奸、一夜情等的事实已经存在,双方已经发生了性关系。
没有这些行为,只有纯粹的“精神恋爱”比如“红颜知已”“蓝颜知已”“网恋”,不得认作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事实,必须是使配偶权遭受了事实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了贞操利益,即侵害了夫妻之间应该互负忠实义务,配偶间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婚姻持续期间应该保持贞操,不得进行婚外性行为。
任何第三人不得与配偶任何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
配偶权被侵害的事实具体表现为:通奸,包二奶,一夜情,重婚、同居等,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
3.因果关系
即受害方配偶权被侵害是由于“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这一事实,由于这一事实的存在直接导致了配偶权被侵害。
这个认定起来比较容易,只要有证据证明“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一方有通奸等性行为,即可构成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如果“第三者”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发生通奸等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事实上,有的配偶一方对外谎称自己未婚,以谈恋爱为名,骗“第三者”与其同居,重婚,通奸等,此种情况下,“第三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认定其为加害方。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首先表现为会对配偶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时会导致感情破裂、离婚。
“第三者”首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方式。
其次,由于“第三者”的侵害,受害配偶会出现精神极度痛苦,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给被害方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
所以,还应该由“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让“第三者”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给予受害方一定数量的财产补偿。
这样做的理由,一方面是可以对被侵权配偶起到精神抚慰性质,另一方面是对第三者可以起到惩罚作用,第三,还可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侵害配偶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规制民事责任方式上,既要规定财产责任方式,也要规定非财产责任方式。
受害人可以选择财产方式救济也可选择非财产方式救济,或者同时选用两种救济方式。
注释:
①曾兵.论配偶权.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1996.
[2]刘淑嫒.重构侵害配偶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宁夏社会科学.2006(7).[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张邦铺.论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保护.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