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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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 ,目 前还没有统一的解释。一 般认 为 ,隐私 权指 的是公 民不想公开或者让其他人 知道个人秘 密的一 种权 利 。隐私权让公 民享有安宁的私生活 , 让个人信 息得到安全 的保护 , 不 被他人打扰 、知晓和利用。公 民有权 力支配 自己 的生活 ,与其他人利益无关。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 美 国法 律 明确 了有 四种行为可 以造成个人隐私权 被侵犯 :公开私人 生活、发布他人不雅形象、侵犯个人秘密、盗用他人姓名或 肖像 。而我 国法律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 :个人生活享有安宁 的权利 、个人生 活情报享有被保护的权利、个人通讯秘密享 有 被保 护的权利 以及个人 隐私享有被利用的权利 。 ( 二 )知情权 的含义 知 情权 也叫做 “ 知悉权” 、 “ 了解权” 。知情权是每个 公 民基本的人权之一 ,是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民权 。知情权指 的是个人有 权利了解他应知道 的事实的权利 。比如公 民有权 知道 自己的档案信息 , 有权知道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 品行等 。知情权的主体可以是 自 然人 ,也可 以是法人及商 品 市场上的各 种组织。知情权不仅与个人有关 ,还对法人及市 场组织也起到重要的作用。知情权 的内容和它 的性质对应 , 主要分为 以下五个方面 :即知政权 、社会知情权 、个人信息 知情权、法人知情权、 法定知情权。那么对于消费者常说的 知情权,我们也可以把它理解为知情权的一种,因为消费者 在了解商品的一些信息的同时,实际上也就了解了国家工作 人员对于消费行业做的工作。
总结 :
隐私权保障公 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他人侵 犯 ,每个公民都 有权隐瞒和维护个人的生活秘密,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以 防止任何人对 自己隐私的非法侵犯 。而知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 保障每个公 民知道 的权利 ,有权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和获得 自己 想要的信息 ,以满足 自己的需要。根据这两个权利,公民一 方 面不 希望 自己的私事被别人知道 ,另一方面又希望关注其 他人 的生 活 , 两者之 间,就会产生相当的冲突与矛盾 。恩格 斯 曾说 过 :个人 隐私理应受到保护 ,但是 当个人隐私与政治 生活发生冲突时 , 个人 隐私就应为公共利益着想 ,不再是私 事而是从属于政治,因此个人隐私也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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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 们 一 方 面要 求 知 道 自己应 当知 悉 的 一切 , 人 另一 方 面 又 不 愿 公 开 自己 的 私 人 信 息 , 是 隐 私 权 与 于
知 情 权 之 间 的 冲 突就 不 可避 免 地 产 生 了 , 因此 , 何 协 调 二 者 之 问 的 冲 突 ,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都 应 该 探 如 是 索 的 问题 。
[ 收稿 日期 ] 0 5—1 2 20 O一 8
[ 作者 简 介 ] 刘春 荣 ( 9 6一) 女 , 17 , 黑龙 江 绥 化人 , 师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学研 究。 讲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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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哈 尔 滨学 院 学 报
20 0 6正
权 利 。 隐私 权 的 主体 只能 是 公 民 , 然 企 业 法 虽 人 的商 业 秘 密 也 具 有 隐 蔽性 , 它 不具 有 隐私 但 所 具 有 的与 公 共 利 益 、 体 利益 无 关 的本 质 属 群 性 , 以法 人 不 能 成 为 隐私 权 主体 。 隐 私权 的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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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6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HAR N UNI BI VERSTY I
V0 . 7 1 2 NO 6 .
20 0 6年 6月
Jn 0 6 u .2 0
[ 文章 编 号 ] 0 4 5 5 (0 6 O — 0 3 — 0 10 - 8 6 2 0 )6 O 9 4
对 隐私 权 的 定 义 就 是 一 句 话 : 就 是 让 我 独 处 “
具有法律 意义上 的隐 私权最 初 源 于美 国, 由
范 围 , 于隐 私 的界定 , 国法学界 可 谓仁 者见 对 我 仁, 智者 见智 , 众说 纷 纭 , 大致 有 以下几 种 观点 :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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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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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
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
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Abstract: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引言 (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 (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 (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 (5)(三)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 (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 (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 (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 (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 (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 (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 (19)结语 (20)参考文献 (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 (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 (27)致谢 (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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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阚明旗【摘要】配偶间的隐私权和忠实义务的冲突是我国婚姻关系中错综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乎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备,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
《婚姻法》修订后的数年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对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指导性的法律意见。
文章拟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的理解,阐述夫妻间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通过讨论二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原因,以寻求解决途径。
%Conflicts between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faithful obligation in spouse are complex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roblems are getting so obvious and severe that they relate not only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but also to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Since the revision of the Marriage La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thre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none of which mentioned essential guidance for these problems yet. It will come out the conclusions and solution if we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marriage,and discussion of the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these conflicts between them.【期刊名称】《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84-87)【关键词】隐私权;忠实义务;冲突现状;法律协调【作者】阚明旗【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我国《婚姻法》法律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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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二、隐私的基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
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
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
“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
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
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
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
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 行为其加以处罚。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 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 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 (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 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 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 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 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 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 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 通信自由罪。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 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 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 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 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 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 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 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 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 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 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d7071c7f7ec4afe05a1df45.png)
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有哪些规定在网络时代,由于我们使用电脑以及手机的频率很高,并且,在各大软件以及银行卡上都绑定了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的账号。
所以,对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尤其是泄露隐私问题的情况十分猖獗,打击隐私泄露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吧。
在网络时代,由于我们使用电脑以及手机的频率很高,并且,在各大软件以及银行卡上都绑定了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的账号。
所以,对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尤其是泄露隐私问题的情况十分猖獗,打击隐私泄露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隐私权纠纷的规定,一起看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在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1、在法律结构上更加突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1986年颁布施行的《民法通则》把民事权利放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之后,在民事权利一章中,把人身权放到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之后。
《民法总则》在立法时调整了顺序,把民事权利放到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前面,而且把人身权放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前面。
这不仅仅是顺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改变,突出了人是第一位的,人身权高于财产权,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立法理念。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充分证明,人是第一位的,再发达的经济、再多的财产,没有人都是没用的。
过去拜金主义、守财奴的思潮和现象,已经被大多数国人所摈弃。
近年来兴起的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通过各种形式在中国大地上广泛传播,足以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在经历了从贫穷到富裕后的理性回归和人文复兴。
全国人大正是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唤,树立先进的立法理念,调整法律结构,让《民法总则》起到应有的引领示范作用。
2、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民法通则》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没有涉及民事权利,是个遗憾。
《民法总则》吸取教训,把民事权利旗帜鲜明地规定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起到了提纲挈领作用。
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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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常常会发生冲突,而如何协调这两个权利,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是一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配偶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婚姻中,有些事情可能只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如个人健康状况、个人财产状况等,此时,配偶过度干预会使对方感到压抑,破坏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
而在某些重要事情上,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教育等,过度的隐私保护却会使夫妻间的沟通和信任出现问题,反而让感情更加恶化。
其次,我们来探讨如何协调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首先需要夫妻间相互理解和尊重,以沟通为基础,切勿隐瞒事情或欺瞒对方。
其次,夫妻间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不应该过度干预或者做出过分要求。
在公共领域,如家庭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则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让对方了解相关情况。
最后,我们来看看一些实际案例。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名妻子因为未经丈夫同意就搜查他的电脑,而被判赔偿其侵犯隐私权的损失。
而在英国,有一对夫妻,妻子曾经对丈夫的手机进行搜查,后因此被判违反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法。
不难发现,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出现了冲突,而协调的关键在于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不论是在个人隐私还是共同事务上,夫妻间应该保持沟通和透明,相互支持,才能维持一段健康稳定的婚姻关系。
除了上述案例,我们还可以看看一些其他的情况。
在中国,一对夫妻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而产生了矛盾。
妻子对丈夫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够透明,给了妻子非常大的猜疑和不安。
为了了解真相,妻子私自查看了丈夫的银行账单和支付宝账户,结果发现丈夫在存钱方面有所隐瞒,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也存在问题。
这让妻子非常生气,并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但同时,丈夫也认为妻子过于干涉他的个人隐私,使夫妻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需要进行沟通,尊重彼此的隐私和知情权。
丈夫应该积极主动地向妻子透露他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与妻子一起商定共同财产的管理策略,建立夫妻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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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宋超;沙建英
【期刊名称】《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信息成为最有价值的社会资源.目前在中国,百分之八九十的信息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不断满足,但同时,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两者间的冲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解决这种冲突以实现两者的和谐应当根据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利益衡量、宽容协调、人格尊严等四项原则来进行协调.
【总页数】3页(P40-42)
【作者】宋超;沙建英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07;南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01
【相关文献】
1.档案开放中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关系协调 [J], 谢君
2.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为视角 [J], 邓雪琳
3.浅析辅助生殖技术中患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J], 孙卓林;丁菊;李娜玲
4.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协调 [J], 黄浩洋
5.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为对象 [J], 崔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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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个人隐私
![知情权与个人隐私](https://img.taocdn.com/s3/m/319e535e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eb.png)
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对其自身生活、思想、行为、通讯和家庭等领域的隐私权的保护;而知情权则是指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和了解与自己相关的信息。
本文将探讨知情权与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保护个人隐私的措施以及在信息时代面临的挑战。
一、知情权与个人隐私的重要性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希望在自己的个人空间中保持一定的隐私,以便自由地表达思想和行为。
个人隐私的保护能够有效地避免他人对个人的过度干涉和侵犯,维护个人的基本人权。
另一方面,知情权对于个人的自主决策也至关重要。
知情权让每个人能够了解与自己相关的信息,从而更好地做出决策。
在医疗领域中,知情权使得患者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可以更好地参与医疗决策。
在商业领域中,知情权使得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二、保护个人隐私的措施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
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义务和责任,为个人隐私提供了合法的保护。
其次,技术手段的发展也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
数据加密、安全认证和隐私保护工具等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同时,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也为个人在信息社会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提供了支持。
此外,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培养也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关键。
公众对于个人隐私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决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程度。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于个人隐私知识的普及,引导公众正确对待个人隐私,并积极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益。
三、信息时代的挑战在信息时代,保护个人隐私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使得数据的产生和流动变得更加便捷,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个人的敏感信息往往被大规模的数据收集机构获取和使用,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犯。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https://img.taocdn.com/s3/m/a8213d1dfad6195f312ba6dd.png)
第一,隐私权的定义及具体表现(引入“郭德纲圈地事件”说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姓名、肖像、地址、电话等),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日记、书信等),个人私事的决定(婚姻、生育、收养等)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1)、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宁静,如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由窗外张望他人卧室等;(2)、宣传他人私生活的秘密,如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等;(3)、使他人处于公众误解的地位;(4)、利用他人特点做商业广告,如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做广告等;(5)、擅自在电脑中输入、储存、占有、使用他人的隐私材料。
链接郭德纲圈地事件郭德纲一栋位于亦庄的别墅被指占用公共绿地,违章扩建了80平方,把小区里的过道、草地全部霸占,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不便。
郭德纲的家属表示,为防“纲丝”扒窗相望,他们才在房后的软绿化带上独建了一排栅栏,并非私圈绿地。
7月31日,郭德纲就此事发表声明,希望得到邻里的谅解。
但8月1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的记者周广甫前往郭德纲别墅采访时遭到郭德纲徒弟的殴打。
事发后,郭德纲在其博客上发表一篇名为《有药也不给你吃》的文章,回应此事,他说:“当初开发商许给我,这里是我的后院;记者也都是浪催的,跟中国人不能讲理,讲理都是驴肉,一个大嘴巴他就全明白了。
尤其有些记者,记者不如妓女。
妓女是红灯区,记者是绿灯区,他们想去哪就去哪。
你真不知道私闯民宅不对吗?你真不知道你偷拍不近人情吗?难道说我的地盘你是地主吗?今儿我徒弟打人了,打就打了呗,过两天给他搞一专场,智斗歹徒民族英雄专场。
”在这个事件中,就涉及到公众的隐私权,郭德纲说记者不该去偷拍、私闯民宅,但是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媒体又承担着其相应的责任,大众媒介具有采访权,所以也没有过错。
这里谈到媒介的采访权,什么是采访权?第二,采访报道权的涵义是指对一切可公开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有权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取材料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真实新闻的权利。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以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以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80bb0643c850ad02de804126.png)
关 键 词 : 利 冲 突 ; 益协 调 ; 法性权 利 权 利 宪
中图分类号 : 9 10 D 1 .1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5 14 (0 2) — 0 1 0 29 — 102 1 0 0 6— 5 4
然而 , 正如拉伦茨在《 法学方法论 》 中所言 :权 “ ( ) 利 冲 突之根 源性 分析 一 权 利也好 , 原则也罢 , 假使其界限不能一次确定 , 而毋 人 是 一种 社 会性 的 动物 ,按 照 亚里 士 多 德 的说 宁多 少是 ‘ 开放 的 ’具 ‘ 动性 的 ’其 彼此 就 特别 容 , 流 , 法 , 天然 就是 一 种城 邦动 物 。 生活 在人 与人 的关 易发 生 冲突 ,因其 效 力范 围无 法 自始 确定 … …。 于 人 人 系之中 , 但具有 自己的独立性。人各有各的利益 , 此 ,司法裁 判 根据 它在 具体 情 况下 赋 予各 该 法 益 的 只 有各人 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 ,人才能独立生存与社 ‘ 重要性 ’来从事权利或法益 的‘ , 衡量 。 解决权利 ” 会关系之中。 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 冲突就是 一个 对 冲突的利益 进行衡量 和取舍 的过 “ 然必然性 , 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 ” 然而 , 。 人在追求 自 程 , 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 选择保护不 同的 我利益 的过程 中,有可能遇到该利益同样也为他人 利益其 中就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体现 了选择者 所追求之情形 , 由于资源有限 , 于是利益 的冲突就不 不 同的价 值 观念 。 可 避免 的产 生 。 ( ) 二 隐私权之 边 界一 对 知情权 的 防御 卢梭在《 会契约论》 社 中指 出:人生而 自由 , “ 但 由于隐私权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权利 ,在与 却无往不在枷锁之 中【 ’ 以自由的行使 自己的权 知情权矛盾中发展而来 , 2 人可 ] 其与知情权 的界分 , 直接决 利, 但如果行使权利侵犯 到他人的利益 , 则需要有一 定 了隐私权的法益所保护的范围及程度。 知情权 即, 定的社会秩序加 以约束 。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减少 指向的 目 中究竟有多少应该属于个人生存所需信 标 和尽可能地消除这种利益的冲突 ,将每个人的利益 息 , 应交 由隐私 权 予 以保 护 。 而 界 定在 一 定 的范 围之 内 ,以权 利 的形 式 固定 下来 并 对 于这 个 问题 ,学 界 一直 没 有定 论 。从 最 初 的 加 以保 护 。 斯从 制 度经 济学 的角 度得 出结 论 : 利 “ 科 权 独处权理 论 ” ,建立在 独处 而不受 打扰 思想 之上 , 但 之 间 经 常 出现交 叉重 叠 ,从 而很 难 在 它们 之 间 明确 由于其 实质与 “ 一般 自由权 ” 无异 , 以揭 示该权 利 与 难 地 标界 [ 3 ] 。由于法 律用 权利 的形 式对 利 益进行 界定 和 其他 自由权之不同, 而遭到摒弃。于是在该理论之后 分配时 , 完全有可能存在重叠和模糊之处 ; 加之人在 又 分别形 成 了“ 亲密关 系 自治理论 ”“ 、人格权 理 论 ” 以 以权利 的形式追求 自己的利益时,难免会受 到他人 及“ 信息控制理论” 作为隐私权的法理依据。“ 亲密关 同样 以权利形式出现 的指向同样对象的利益追求的 系自治理论” 以对社会或公众生活与私人生活或私密 阻碍 , 这样权利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了[ 因此 , 4 ] 。 从某种 性关系分界为基础, 公共领域” 从“ 中划分 出专属于个 意义上而言 , 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利益冲突。 人的“ 亲密关系” 领域 , 该领域具有高度私人性 , 他人 、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协调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协调](https://img.taocdn.com/s3/m/b50b8b57be23482fb4da4ce5.png)
1890年美国法学家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黛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那篇著名法学论文——《隐私权》(Therighttopricy),文中提到:“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成果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二)知情权知情权(therighttoknow),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知情权相比隐私权所涉范围更为广泛,可分为公众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公众知情权是社会公众普遍享有的对社会感兴趣的各种信息及有关治理国家方面的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公众个人享有的对各种涉及本人相关信息或法人及其它组织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其中,依公众知情权的客体,又可将公众知情权分为知政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
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愿意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他人获取、公开及传播,另一方面又希望了解一些自己想了解的情况,希望自己能更多的了解社会尤其是政府行为,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及参政需求。
如此一来,知情权的深入势必会侵犯到隐私权,而隐私权也往往成为权利主体借以阻止他人获取信息的挡箭牌,二者的矛盾便不可避免的产生了。
(一)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1.知政权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同时,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核心内容就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尤其是知政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如何在夫妻之间更好地处理彼此的隐私边界
![如何在夫妻之间更好地处理彼此的隐私边界](https://img.taocdn.com/s3/m/5f90445c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6e.png)
如何在夫妻之间更好地处理彼此的隐私边界?
在处理夫妻关系中的隐私边界问题时,主要的原则是尊重对方的隐私,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一个平衡点。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方法:
1. 明确隐私边界: 首先,每个人需要明确自己的隐私权,并尊重对方的隐私权。
这包括不擅自查看对方的手机或其他私人物品。
2.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在处理隐私边界问题时,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期望。
3. 约定隐私边界: 在处理手机问题上,可以通过相互约定规则的方式来管理。
例如,可以约定不查看对方手机的隐私内容,但可以约定共享某些信息。
4.法律保护: 在中国的《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5.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在维护夫妻关系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例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这种行为才会被视为合法。
总的来说,处理夫妻关系中的隐私边界问题需要尊重对方的隐私,通过有效的沟通和法律保护来达成共识,同时也需要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二学历及自考本科学历论文选题
![二学历及自考本科学历论文选题](https://img.taocdn.com/s3/m/2c3d7827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66.png)
2、论近因原则
二、制度研究类选题
国际私法方面
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中的运用
2、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与中国相关立法问题研究该论题可细化
3、论我国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
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及其冲突的解决
5、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私法保护及其我国有关的立法完善
6、两岸四地司法协助问题的探讨
儿童权益保障研究
论生育权
同性恋问题研究
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非婚同居关系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
论协议离婚制度
论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3、民法
计算机网络侵犯着作权问题探讨
论物上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之争
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构建
浅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浅析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
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域名保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先契约义务的若干问题
私力救济制度初探
邹文星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探讨
浅谈构建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浅议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分析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分析
谈谈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
二学历及自考本科学历论文选题
请同学们于08年1月1日上午10点前将确定的论文选题、指导老师姓名报至辅导员处,逾期后果自负;
姓名
论文选题
周章金
1、和谐社会的刑法保障
2、劳动权的刑法保障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https://img.taocdn.com/s3/m/b6e3d815eefdc8d376ee32e3.png)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作者:刘国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背后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的对抗。
如何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协调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纷纷通过微信、网站、高铁站等渠道公开“老赖”的照片、姓名等信息,以期提高案件执行效果。
这种做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引发了公众对公权力是否侵犯个人私权的质疑和讨论。
一、公权与私权冲突问题分析对于法院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与个人信息的做法,有人欢喜有人愁,更有人质疑法院的此种做法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事实上,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不同利益的对抗。
曝光“老赖”是司法机关面对执行难的困境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老赖”所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则是个人利益。
“老赖”赖账的动机就是个人利益不受损或利益最大化,完全不在乎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当然不能任由“老赖”胡作非为,而是有责任和义务去保卫公共利益、公平秩序。
当然,任何公权力不能是无限制、无边界的绝对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律的授予并严格限制在合法的范畴之内。
公权是与私权相对应的权力,它的行使空间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领域,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和侵犯私权,但私权也需要公权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只是一味强调权利行使的自由,很可能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和相互侵害,最终会使权利得不到保护。
个人利益存在于社会之中,脱离社会谈论任何一个特定个人的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公共利益是不可能通过自由而任性的个人行为而自动实现,而是通过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才能实现。
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公权力机关就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限制个人私利的过度扩张。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https://img.taocdn.com/s3/m/c395c2c1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24.png)
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配偶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尤其是在婚姻中,配偶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经常发生冲突,需要得到协调。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进行探讨,并举例说明。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婚姻中,配偶之间有着相互信任和关爱的基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配偶之间的隐私和知情权不会发生冲突。
例如:案例一:丈夫的手机密码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感情很好,但是张先生的手机密码一直没有告诉李女士。
某天,李女士发现张先生手机里有些可疑的信息。
她想解开手机,但发现不知道密码,于是起了疑心。
她想知道这些信息是不是有关他们的婚姻问题,但她又不愿违反张先生的隐私权。
案例二:丈夫的健康问题某对夫妇结婚多年,丈夫患有一种神经病,需要定期服药。
但是,丈夫并没有告诉妻子这个问题。
妻子发现丈夫在服药,但并不知道病情和治疗的详情。
案例三:妻子的财产王先生和李女士因热爱旅游结缘,相识3年后便结婚了。
可是结婚后发现李女士有庞大的个人财产被藏了起来。
王先生想知道这些财产的用途和去向,但李女士认为这是她的隐私,不想被教唆。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出,配偶之间的隐私和知情权在婚姻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然而,在这些案例中,配偶们也在寻找一种协调的方法。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在上述三个案例中,每对夫妻都有不同的情况。
因此,需要找到不同的协调方法。
1. 坦白相告有时,最好的协调方法是坦白相告。
例如,在案例二中,丈夫的健康问题需要治疗和注意,如果这些问题被隐瞒,会对夫妻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最好告诉妻子病情的严重性和治疗计划,以便他们一起面对这个问题。
2. 信任和尊重在一段婚姻中,信任和尊重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在案例三中,虽然李女士有大量的财产,但她也需要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如果王先生不相信李女士,他们的婚姻也许无法持续。
反过来,如果李女士尊重王先生的权利,他可能会更加理解她的立场,并采取更明智的行动。
从本案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从本案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https://img.taocdn.com/s3/m/b677ebed4afe04a1b071de39.png)
从本案看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雷春荣熊小琳[案情]:陈某(男)和杨某(女)系夫妻关系,2004年11月份陈某突然提出要与杨某离婚,杨某怀疑陈某有外遇,便秘密搜集陈某与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证据。
11月9日杨某拿着自己与陈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来到中国移运通信公司某分公司,要求打印陈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移运公司开始以要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打印。
杨某则认为,陈某是自己的丈夫,其有权了解丈夫的电话记录,如果拒绝查询,则要状告移运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移运公司便为杨某查询并打印了清单,不料,随后陈某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移运公司和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对陈某的电话费用及通话记录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其怀疑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交往行为时,有权作适当的了解,以便及时劝阻或制止,因此,其查询电话记录的行为属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移动公司也当然地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和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相互都有保留各自活动空间的权利,杨某未经陈某允许擅自查询陈某的个人通话记录,其行为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移运公司与杨某构成共同侵权。
[法理分析]:一、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知情权又叫知悉权或了解权,即公民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隐私权则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
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他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勉地产生矛盾和冲突。
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对自己坦诚相待(工作秘密除外),希望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特别是在对异性的交往方面,希望了解得更清楚更具体详细,同时又要求为自己留有一定的单独活动空间,希望对方不要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私生活。
二、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夫妻之间各自均有权行使知情权和隐私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同时知道对方通常的活动情况,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的活动情况,同时不过多地干预对方的私人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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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耿胜先内容摘要:对“捉奸证据”的认定牵涉到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夫妻个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本文认为,根据权利序列理论,权利之间是有等级的;根据权利协调理论,权利之间可以调和;根据利益衡量理论,在对权利进行调和时应遵循利益衡量的方法。
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隐私权优先的结论,并对以下几种具体的“捉奸”行为进行了分析:查看对方日记或通话记录;在夫妻居住房屋内对对方进行拍录;在公共场所跟踪、拍录;在“第三者”或其他人居住房屋内拍录;找亲属或雇人监视、拍录。
关键词:夫妻知情权隐私权权利序列权利协调利益衡量案情:赵某(男)和周某(女)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份赵某突然提出要与周某离婚,周某怀疑赵某有外遇,便秘密搜集赵某与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证据。
11月9日周某拿着自己与赵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来到中国移运通信公司某分公司,要求打印赵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移运公司开始以要为客户保密为由拒绝查询打印。
周某则认为,赵某是自己的丈夫,其有权了解丈夫的电话记录,如果拒绝查询,则要状告移运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移运公司便为周某查询并打印了清单,不料,随后赵某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移运公司和周某告上了法庭。
本案凸显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近年来,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之类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这为婚外情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但根据举证规则,离婚过错赔偿的获得以能够证明对方有违背忠实义务的事实为基础,而婚外情的隐蔽性给无过错方的举证带来了很大困难,由此,很多无过错方采取了一些诸如查询通话记录、翻看日记、跟踪拍录等本文称为广义“捉奸”行为的措施。
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配偶之间相互享有一定范围的知情权,而他们各自又享有隐私权。
这样,当无过错方拿着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证据”来请求认定对方有过错时,对方往往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不将这些认定为证据,甚至对无过错方提起侵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因此,是否应当将这样的“证据”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判定其是否侵权,这就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1](P518)隐私权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公认为一种基本人格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2](P30)学术界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尚无定论,许多人将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种。
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以下简称夫妻知情权)与平常所谈的知情权有所区别,它是指配偶之间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应属于配偶权的范围之内。
①作为最为紧密的姻亲,夫妻关系仍是目前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为了保证夫妻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夫妻之间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这种知情应当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
这种知情是双方当然享有的权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明文规定。
夫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个人喜好、生活经历、身体情况等。
如果我们认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话,那么此范围中最为重要的或最为核心的,应当是相互之间对夫妻感情的忠实情况,即双方对忠实义务的履行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这一规定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实、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实、对家庭负责、对对方予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方面;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或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3]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所以区别其它身份关系的根本性标志。
基于此原因,本文中将仅仅讨论夫妻在狭义的忠实义务方面的知情权。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个人的思想,平常所说的“婚外情”或“婚外恋”,如果一方仅仅和第三方有内心感情上的恋情,而没有为性行为或者其它过于亲密的不合适行为,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出现了与第三方的婚外性行为或其它过于亲密的行为例如亲吻、拥抱等,即我们俗称的“越轨”,才能说过错方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义务。
二、权利的冲突与妥协法治社会是权利的社会,权利的半径之间很可能会存在交叉。
隐私权是公民保护私人生活免受其它人打扰的权利,知情权是了解他人信息且可以要求他人提供这种信息的权利,二者之间本来就存在冲突。
那么到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权利之间是有等级的。
权利序列理论认为在众多权利中,权利彼此之间总存在一定①关于配偶权的内容,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应包括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养、扶助权。
(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726-727页)有的认为应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
(见马强:《配偶权研究》,载中国民商法网)但学者们都没有谈及知情权。
根据其产生途径和性质,笔者认为,夫妻知情权归于配偶权应属无疑。
的等级层次之分,有一些权利属于高等级的权利,有一些权利属于低等级的权利。
当这些权利发生碰撞或冲突时,低等级的权利、下位权利应服从于高等级的权利和上位权利。
这种理沦不是根据权利主体确定权利等级,而是依照权利本身的性质来确定权利等级与序列,从而得到一个高低有序的分层次的权利等级体系。
确定等级的方法,一是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是根据权利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的大小。
[4]从此原则出发,一般认为生命健康权最高,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人格权高于身份权,固有权高于派生权。
另一种可称为权利平等理论。
认为虽然权利体系来自于法律体系,但权利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一个位阶关系,但权利体系并没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内的各权利种类之间应是平等的。
[5]对此问题,笔者认同下述观点:权利体系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位阶的,为此各种权利的类型不可能均得到“平等”的保护,但权利的位阶秩序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不可能形成像“化学元素表”那样先在的图谱,因为权利位阶的确立本身往往涉及复杂的价值判断,为此,权利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一种普适的依据,而需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
[6]其次,权利之间可以调和。
实际调和或称权利协调理论认为,在几个基本权利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不宜以特定基本权利的上位序列为理由,扩大其效力,否定其它基本权利,应当在不损害相互冲突的权利本质内容的前提下,尽可能调和,以保证其效力合理化。
[7]出现权利冲突时,总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
在这些利益之间,有的是针锋相对不可调和的,那么权利冲突的结果只能是牺牲或者舍弃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而保全一个具有较多合理性的利益。
但另一些情况下,相互矛盾的冲突利益之间可能相互协调,各退让一步以求得各自的生存空间。
相冲突的权利必然产生冲突成本,造成权利的低效益,即不能充分实现。
权利冲突的最终结果是权利的一项或几项被迫放弃而归于落空。
权利冲突可能通过相互妥协的办法加以解决,这种方法往往能够使冲突双方均实现最优的权利效益。
再次,在对权利进行调和时应遵循利益衡量的方法。
利益衡量理论建立在利益法学的基础上,认为在利益稀缺的条件下,权利冲突实质源于对利益的争夺。
应通过立法、司法等多种途径平衡相互冲突的价值与利益。
[8]权利协调理论不主张或者鼓励民事主体之间的激烈冲突与斗争,而是试图导入一种更加融合妥协的方法与原则,但是,这并不等于“和稀泥’。
权利协调的过程中,主体的良知、公平正义观、其所代表的利益背景以及他个人的各种主要素质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9]在解决权利冲突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利益优先的原则;二是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
[10]但这仍然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三、夫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首先看夫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利等级。
隐私权在民法上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在宪法上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夫妻知情权是配偶权的一部分,学者们一般将配偶权界定为一种身份权。
①但不论配偶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从整体上来看,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其社会作用、社会意义都不能与隐私权相比。
现代社会以个人为社会最基本单位,夫或妻首先是社会独立成员,其次才是夫或妻,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及知情权的等级应低于隐私权。
但夫妻知情权和隐私权同样需要调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把隐私权规定为一种具有可克减性的权利。
克减即指对权利的限制和暂停。
对隐私权进行合法克减时,隐私权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恰恰是承认了对个人隐私权,只能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更高层次的利益才能依法作出限制。
[12]根据权利调和原则,配偶间的隐私权,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应该与夫妻知情权互相调和。
而调和的办法,或者说如何确定两种权利的让步幅度,就需要用到利益衡量的理论。
判断隐私权和夫妻知情权哪个体现的社会利益更重要是件很困难的事。
隐私权无疑体现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利益。
侵害配偶的隐私其实也是对自己隐私权的放弃,对配偶隐私权的不尊重也容易导致对其他第三人隐私权的侵害,长此以往将损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社会的稳定。
夫妻知情权也体现了极为重要的社会利益。
没有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对方性行为的知情,夫妻之间就不可能建立信任的基础,进而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同样,判断隐私权与夫妻知情权在一般利益或特殊利益方面的地位也是一件难事。
从整个民法权利体系来看,隐私权似乎体现了一种一般利益,而夫妻知情权似乎仅体现了配偶之间的特殊利益,但若深入分析的话,在具体个案中,不管是隐私权还是夫妻知情权,都体现了两个具体的个人之间的特殊利益,甚至后者体现的利益——夫妻关系的稳定性更为“一般”。
因此,我们并不能笼统地得出隐私权和夫妻知情权哪个更应做出较大让步但我们起码已经得出了整体上两种权利的位阶,同时得出夫妻知情权需要根据利益衡量的理论进行调和。
这就为我们在具体案件中的处理提供了原则。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夫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以维持夫妻关系存续的要求为最高线,即夫妻知情权只能是针对于夫妻间必须知晓的将有害于婚姻继续的情况。
在怀疑对方不忠而进行的“捉奸”行为方面,一般情况下应视为侵犯隐私权,因而得到的所谓“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只有在一方确有充分理由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时,其进行的“捉奸”取证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