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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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咨询师 三级技能 第4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师 三级技能 第4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咨询

第4章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咨询第1节兄弟姐妹关系咨询学习单元1 兄弟姐妹关系的法律咨询一、兄弟姐妹关系的类型1、家庭的基本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

2、兄弟姐妹是血缘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

3、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我国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权利义务的规定1、兄、姐扶养弟、妹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2)兄、姐有负担能力(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视为能够独立生活,无需兄、姐扶养。

但是兄、姐自愿提供经济帮助的,法律不做限制。

2、弟、妹扶养兄、姐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1)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2)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

(3)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且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对子女扶养义务的补位性质。

4、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其他亲属并不因此产生法律关系。

因此,继父母死亡后,继兄姐对原来受其父母抚养的继弟妹没有扶养义务。

但如果自愿承担是应该提倡和鼓励。

5、如果继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需要扶养时,由其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继弟妹应尽扶养义务。

三、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1、兄弟姐妹之间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2、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继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兄弟姐妹关系的法律咨询要点1、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分析判断求助者兄弟姐妹间关系的类型。

2、准确地告知求助者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的法律要求。

3、针对求助者的问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

婚姻与家庭关系 作业四(2014秋)

婚姻与家庭关系  作业四(2014秋)
注意隔代家庭的礼貌教育 祖辈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逆转惯性思维,淡化非血缘关系
就共同话题进行沟通
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
扮演好双方的角色 关键时刻的家庭互助
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先进行沟通
引导双方学会有效的沟通模式
尊重女婿的想法,不大包大揽 关心同辈姻亲子女 非血缘关系的亲属更要显示出缓 和矛盾的诚意
选项C
合作向上型的祖孙相处模式的特点是( )。
( )有助于解决祖孙问题。 下列对造成婆媳矛盾的原因描述正确的是( )。
在处理婆媳关系上,需要( )。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多选题 多选题
多选题 多选题
在处理翁婿关系上,需要遵循的原则有( )。 婆媳问题处理的要点不包括( )。 同辈姻亲关系是以( )为基础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 处理同辈姻亲间矛盾的基本原则是( )。
赡养问题 家庭的经济权利从老辈转移到小 辈 代际之间的价值观差异导致的矛 盾 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 力,生活困难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实际需要
关注型的隔代家长为孩子包办一切 祖孙代沟 思想意识
放置祖辈过度溺爱孙子女 以亲情化解代沟差异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
无原则满足型隔代家长无原则满 足孩子的一起要求 溺爱孙子女 消费意识
对老有所养理解正确的是( )。
( )能够有助于解决主干家庭的矛盾。 张先生夫妇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留下10岁的女儿小张。假 设张先生的父亲老张仍然健在,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霍先生与吴女士结婚后,于1997年生育女儿小君。因二人工作 繁忙,小君自幼与霍先生的父母一起生活。2000年,霍先生在 出国期间失踪,之后多年一直没有音讯。2006年,法院经吴女 士请依法宣告霍先生在出国期间失踪,之后多年一直没有音讯 。2006年,法院经吴女士申请依法宣告霍先生死亡。由于工作 原因,吴女士需常驻外地,遂决定将小君带去外地与自己一起 生活。霍先生父母舍不得小君,便提出仍由自己抚养小君,直 至其成年,吴女士婉拒。霍先生父母遂向某婚姻家庭咨询师询 问。该咨询师的以下说法 ,正确的是( )。 祖孙相处模式中,( )模式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有哪些?

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有哪些?

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有哪些?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人。

孩子是家长唯一的依靠,待到父母晚年,孩子对于家长有着明确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同时,不论家长离婚与否,家长对于孩子都是具有抚养义务的。

那么,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到底有哪些呢?本文将会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扶养义务概念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二、扶养义务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人。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即使父母已离婚,对未成年人仍应履行抚养义务。

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是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的,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需要或给予一定的帮助: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3)抚养费可定期给付,也可一次性给付;也可由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4)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产折抵;(5)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

供养关系法律规定(3篇)

供养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供养关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经济、生活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在我国,供养关系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供养关系及其法律义务,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供养关系的定义、类型、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供养关系的定义供养关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经济、生活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中,供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亲属间的供养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的供养关系。

2. 非亲属间的供养关系:包括雇主与雇员、单位与员工、公益组织与受助人等非亲属之间的供养关系。

3. 国家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供养关系:包括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弱势群体的供养关系。

三、供养关系的类型1. 父母与子女间的供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或者成年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独立生活时,子女有义务对其进行供养。

2. 夫妻间的供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在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义务对其进行供养。

3. 兄弟姐妹间的供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在兄弟姐妹中,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成年人时,其他兄弟姐妹有义务对其进行供养。

4. 雇主与雇员间的供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5. 国家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供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四、供养关系的法律规定1. 父母与子女间的供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百姓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百姓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婚姻家庭篇1、男女双方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结婚?男女双方结婚的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是:(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在我国,男不得早于22周岁结婚,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

结婚除了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排除下列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2、父母子女之间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结婚后,夫妻之间相互应当承担什么义务?结婚后,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主要指配偶性生活排他的专属义务;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指一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生活上遇有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精神和经济上予以支持。

4、结婚后,夫妻之间享有什么权利?结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不论双方收入多或少,婚后收入都属于二人共有,除非另有约定。

一方的继承、受赠也都由双方共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除非留有遗嘱,婚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属于一方生前的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

扶养关系的变更

扶养关系的变更

扶养关系的变更1、扶养关系人的变更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则不存在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

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一定的顺序时,便会出现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顺序的规定,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

一是概括主义,即法律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则由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协商,或者法院确定。

二是列举主义,即法律具体明确规定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扶养人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蕴含着这方面的内容。

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没有扶养义务。

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假设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

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2、扶养程度的变更扶养程度是指扶养义务人应给予扶养权利人扶养的水平和标准。

扶养的程度受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权利人实际需要的影响。

一般认为,扶养的标准是扶养人应保证被扶养人的生活必需的费用,如衣食住所需的费用、接受教育的费用、医疗护理费用等。

当然,扶养关系不同,法律要求扶养的程度也不一样,夫妻父母子女间的扶养,要求达到“生活保持”的程度,即使扶养人降低或牺牲自己的生活地位,也应维持被扶养人的生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有共生义务。

而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只要求达到“生活扶助”的程度,扶养义务人在不降低或牺牲自己相当的生活水平之限度内,给予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哥哥养弟弟的法律案件(3篇)

哥哥养弟弟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系亲兄弟,甲比乙大两岁。

甲自幼父母双亡,由乙抚养长大。

成年后,甲在外地打工,乙在家乡务农。

近年来,甲的经济状况逐渐好转,而乙因疾病导致生活难以自理。

甲遂决定承担起抚养弟弟的责任,将乙接到自己所在城市居住。

然而,在抚养过程中,甲与乙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导致甲拒绝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有法定抚养义务?2. 甲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否构成违约?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甲、乙系亲兄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甲作为哥哥,在乙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义务给予乙经济上的帮助。

因此,甲具有法定抚养义务。

2. 法院认为,甲在乙生活困难时,将其接到自己所在城市居住,并承担了乙的生活费用,已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

但甲在履行过程中,因乙的一些行为而拒绝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构成违约。

3. 法院认为,鉴于甲、乙之间的亲情关系,以及甲在履行抚养义务过程中已付出一定努力,法院应判决甲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具体包括:(1)甲应每月支付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以保障乙的基本生活;(2)甲应关心乙的身心健康,帮助乙解决生活中的困难;(3)甲应尊重乙的人格尊严,不得对乙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每月支付乙生活费2000元,直至乙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是基于甲作为哥哥的法定抚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在本案中,甲作为哥哥,在乙生活困难时,有义务给予乙经济上的帮助。

2. 甲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与乙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抚养协议,但甲自愿承担抚养义务,构成口头合同。

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是什么?1、适用包括范围不同;父亲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适用对象不同;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将赡养、扶养和抚养三种搞混淆。

那么,赡养、扶养和抚养有哪些区别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就三者做一个简单的区别,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抚养、扶养和赡养是不同的概念,我们必须先区别三者。

一般说,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

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

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

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

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

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妹妹有义务抚养哥哥吗?

妹妹有义务抚养哥哥吗?

妹妹有义务抚养哥哥吗?我们都知道中华民族的传统就是父母抚养孩子,哥哥照顾妹妹和弟弟,抚养就是对一个人的责任,但在有些家庭里父母没有了,哥哥又没有生活的能力,那作为妹妹怎么样去照顾哥哥,那就来了解一下妹妹有义务抚养哥哥吗?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中华民族的传统就是父母抚养孩子,哥哥照顾妹妹和弟弟,抚养就是对一个人的责任,但在有些家庭里父母没有了,哥哥又没有生活的能力,那作为妹妹怎么样去照顾哥哥,那就来了解一下妹妹有义务抚养哥哥吗?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妹妹有义务抚养哥哥吗?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

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

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

隔代抚养法律规定(3篇)

隔代抚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家庭面临着子女工作繁忙、生活压力大的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隔代抚养现象逐渐增多。

为了保障隔代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隔代抚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隔代抚养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隔代抚养,是指父母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由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抚养子女的行为。

2. 特点(1)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隔代抚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父母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抚养人变更:隔代抚养过程中,抚养人从父母变为祖父母或其他亲属。

(3)亲情关系:隔代抚养建立在亲情关系的基础上,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

三、隔代抚养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第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第十七条:老年人有从子女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2)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遗弃老年人。

四、隔代抚养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1. 法律问题(1)抚养权争议:在隔代抚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抚养权争议,如父母要求收回抚养权。

兄弟共同抚养协议书范本

兄弟共同抚养协议书范本

兄弟共同抚养协议书范本甲方(兄):[姓名]乙方(弟):[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为兄弟关系,双方基于血缘关系和家庭责任,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现就共同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共同抚养对象本协议所指的共同抚养对象为[具体抚养对象,如父母、子女等]。

二、抚养责任1. 甲方与乙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

2. 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合理分配抚养费用,确保抚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抚养费用1. 双方约定,抚养费用由甲方承担[比例]%,乙方承担[比例]%。

2. 抚养费用每[时间周期,如月、季度、年]结算一次,双方应按时支付。

四、抚养方式1. 双方应共同商议抚养对象的居住、教育、医疗等事宜。

2. 双方应尊重抚养对象的意愿,为其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成长条件。

五、纠纷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七、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并建议在签订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兄弟共同抚养协议书范本

兄弟共同抚养协议书范本

兄弟共同抚养协议书范本兄弟共同抚养协议书一、背景介绍我们是兄弟关系,对彼此的亲情深厚,希望能够共同抚养我们的孩子,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为了确保孩子的利益和权益,我们特订立以下《兄弟共同抚养协议书》。

二、共同抚养责任1. 我们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照顾孩子的饮食、起居、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需求。

无论孩子生活在哪一个家庭中,我们都将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全力保护孩子的权益。

2. 我们双方要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教育,共同制定孩子的生活规则和教育计划,促使孩子健康成长。

我们将积极配合对方,互帮互助,共同解决孩子生活学习中的问题。

3. 如果遇到争议或分歧,我们将以平等、公正的态度进行协商,并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准绳,确保抚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我们双方同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三、抚养安排1. 我们决定实行共同抚养的原则,孩子生活时间将在两个家庭之间进行分配。

具体的时间安排如下:(举例)周一至周五,孩子居住在父亲的家庭中,周末和节假日则在母亲的家庭中生活。

2. 我们双方要确保孩子在过渡期间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适应和调整。

在孩子去另一个家庭的时候,我们会提前通知对方,并尽量以平和的态度进行过渡。

四、教育和培养1. 我们将共同努力为孩子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培养环境。

我们将共同参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定期交流孩子在学校和家庭中的表现,并及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2. 我们同意尊重彼此的教育观念和方式,不对孩子进行任何负面的言行影响。

我们将共同协商决定孩子的学校选择、课外活动、兴趣培养等事宜。

五、医疗保健1. 我们将共同负责孩子的健康问题。

在孩子发生疾病或需要医疗保健的情况下,我们将共同协商决定医疗方案,并及时进行治疗。

2. 我们同意互相提供孩子的健康档案和相关信息,确保孩子在两个家庭之间的健康信息共享。

3. 我们将共同支付孩子的医疗费用,如有需要,可以协商分担具体费用数额。

哥哥养弟弟的法律案件(3篇)

哥哥养弟弟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持、共同度过难关是一种传统美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家庭中哥哥承担起养育弟弟的责任。

近日,一起因哥哥养弟弟引发的法律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中,哥哥与弟弟的亲情关系在法律框架下发生了怎样的冲突与和谐?二、案情简介原告(哥哥):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弟弟):李某,男,25岁,张某的弟弟。

案情:张某与李某系亲兄弟,张某自小父母双亡,独自一人抚养李某长大。

近年来,李某因沉迷网络游戏、赌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张某为了帮助弟弟改正不良习惯,承担起家庭的重担,独自一人打工维持生计。

然而,李某却越发依赖张某,甚至将张某视为提款机。

张某不堪重负,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家庭责任。

三、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张某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李某支付张某为家庭所承担的经济负担;(2)要求李某改正不良习惯,重新融入社会;(3)要求李某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2. 法院审理(1)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李某的生活状况、经济来源、家庭矛盾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张某确实承担了家庭的重担,李某的生活习惯确实存在问题。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等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张某对李某的抚养教育、李某对张某的赡养扶助具有法律效力。

(3)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哥哥,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承担起抚养弟弟的责任,具有值得肯定的家庭美德。

然而,李某作为成年子女,应当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不应过度依赖哥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2)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指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改正不良习惯;(3)李某应当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兄弟姐妹抚养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兄弟姐妹抚养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兄弟姐妹抚养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抚养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1、什么是扶养义务?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2、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

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的适用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和扶养的区别有哪些

抚养和扶养的区别有哪些

抚养和扶养的区别有哪些生活中,对于抚养与扶养是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的,甚至还有人因为混乱而胡乱使用这两个词,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大家知道抚养和扶养的区别有哪些吗?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生活中,对于抚养与扶养是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的,甚至还有人因为混乱而胡乱使用这两个词,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大家知道抚养和扶养的区别有哪些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抚养和扶养的区别有哪些一般说,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

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

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

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

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

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二、哪些人是被扶养人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法硕辅导之什么是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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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辅导之什么是扶养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它没有身份、辈份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

我国继承法、刑法使用扶养一词,即采广义的解释。

狭义的扶养,仅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立法采狭义说。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间互相供养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第一,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扶养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享受扶养权利的人,被称为扶养权利人;另一种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称为扶养义务人。

 第二,扶养关系的内容,指扶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扶养权利人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及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承担的扶养义务。

也就是说,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前者是扶养权利人。

8、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具有抚养义务

8、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具有抚养义务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具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据此,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具有抚养义务的: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

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参照赡养费的承担标准,有无负担能力的确定,是以具有赡养义务人生活水平是否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

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

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就本案而言,因父亲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姐姐,如果具有负担能力,而同父异母的弟弟尚未成年的,是具有抚养义务的。

兄弟姐妹间是否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间是否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间是否有赡养义务一、兄弟姐妹间有无赡养义务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

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二、赡养义务什么时候开始我国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

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法定直系亲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与一个人直接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

直系亲属关系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直系亲属的范围可能略有差异,但一般来说,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祖父母。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几种法定直系亲属。

首先,父母是一个人最直接的直系亲属。

父亲和母亲是每个人的生命之源,对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相互扶养、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保护,例如,在婚姻状况解除或改变时,由父母承担子女抚养和抚育权的规定,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其次,配偶是一个人在婚姻关系中的直系亲属。

婚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配偶之间有共同生活、互相扶养、相互扶持等法律义务和权益。

在法律上,配偶关系是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享受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

再次,子女是父母的直系亲属,也被称为后代。

子女是父母眼中的掌上明珠,他们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亲属关系的法律保护,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监护、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也享有从父母那里得到保障和支持的权益。

子女会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父母离婚或家庭破裂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最后,祖父母也是法定直系亲属的一类。

祖父母与孙子孙女之间有着血缘的亲属关系。

祖父母对孙子孙女有着疼爱、抚养、帮助的责任和义务。

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祖父母与孙辈之间的亲属关系也享有法律保护,保障祖父母对孙辈的关心和照顾。

除了上述几种直系亲属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将兄弟姐妹列入直系亲属的范围。

兄弟姐妹之间也有亲属关系,有着共同的血脉和家族渊源。

虽然法律对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关系并没有给予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关系依然是人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法定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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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
有些家庭因为特殊原因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已经去世,但是还有年幼的孩子或者特殊情况的身体原因问题,如果该家庭有其他的孩子时,抚养一事大多交由兄弟姐妹之间负责,但是,在法律上,究竟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呢?下面小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有些家庭因为特殊原因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已经去世,但是还有年幼的孩子或者特殊情况的身体原因问题,如果该家庭有其他的孩子时,抚养一事大多交由兄弟姐妹之间负责,但是,在法律上,究竟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呢?下面小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1、什么是抚养义务?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2、具有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
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

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的适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
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一般情况来说,兄弟姐妹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但是,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问题还存在很多特殊情况,如果兄、姐有抚养能力,并且弟、妹未满十八岁,不管弟、妹能否自食其力,兄、姐都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同样,如果兄、姐曾经对弟、妹尽到了抚养义务,等到兄、姐发生类似情况是,弟、妹对兄姐也有抚养义务。

本是同根生,即使没有法律规定,兄弟姐妹之间都应该相互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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