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设计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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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X-009
视觉设计服务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视觉设计服务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上列甲乙双方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视觉规范设计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见附件1)
第二条服务费用及支付
2.1总设计费: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元整(¥ 490000 元)。
2.2支付方式:
2.2.1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全部费用的 30 %(人民币
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元)的预付款;
2.2.2乙方完成设计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后一周内,甲方付给乙方全部费用的
40 %(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整¥ 196000 元)的款项;
2.2.3乙方全部方案完成提交电子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
剩余款项,即全部费用的 30 %(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元)。
2.3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
面通知。
2.3.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
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且暂时停止支付。经甲方同意确
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2.3.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
任。
2.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
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为乙方提供经确认并已经在使用的标准样本原型(原有标志原形及规范的文
件)。
3.2为乙方提供视觉规范使用功能要求,并就各类功能化要求与乙方详细讨论、密
切沟通。
3.3确认乙方提供的设计服务详细内容,详见附件1。
3.4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后_30_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签字确认交乙
方执行或提出异议交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经甲方审核确认的设计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
3.5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验收。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为甲方提供附件1所要求的设计及服务内容;在充分理解甲方设计意图的前提
下,按照附件1所列举的设计内容为甲方提供全套视觉规范设计。
4.2在双方设计磨合过程的前期,应充分扩展设计思路为甲方提供多方位的设计风
格的方案;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设计成果于甲方验收;并按照甲方验收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4.3本项目工作在北京完成,如甲方需求乙方在外地配合甲方工作,所涉及的差旅
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设计工作转托第三方设计;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应为甲方工作人员独立设计完成,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发生相关任何费用;对因设计成果所引致的任何侵权纠纷,甲
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均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
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a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b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c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5.2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已公开的信息;或
b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或
c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
d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
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5.3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乙
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5.4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
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5.5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
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5.6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
6.1本合同项下委托设计成果之知识产权甲方所有。
6.2如因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及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纠纷、诉讼均
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6.3乙方对其完成的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设计成果不得用于第三方设计或其他
项目设计;甲方可以将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用于广告宣传和论文发表等用途。
6.4在本项目市场推广中,甲方可以适当方式表达乙方为本项目设计单位这一信息
而无需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
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7.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行为。
7.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7.4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或对于甲方或政府部门提出
的设计修改和调整意见未能按规定时间修正,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利从当期设计费中直接扣除上述逾期违约金;如当期设计费不够扣除,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或在未支付设计费中扣除;如未支付设计费不足抵扣上述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利继续要求乙方支付,包括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设计费。
7.5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
方退还已付的设计费及支付相当于设计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7.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业务转包、分包、转委托或授权给其
他个人或单位的,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相当于已收取设计费双倍数额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7.7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合同:
7.7.1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