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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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
*注:1.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备查资料弄虚作假的,相应材料视为无效;
2.无故不能提供备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材料的,视相应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未开展;
3.被评估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弄虚作假的,相应材料对应的指标计作“0分”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要点说明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
1、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
"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通常指公司级别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比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2、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内容的说明、记录等材料,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内容。
3、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1)培训考核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实施的,需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考核的有效证明材料。
(2)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盖章。
(3)培训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
1、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内容的说明、记录等材料,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内容。
2、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1)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盖章。
(2)培训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
1、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参加培训员工"签到表、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部门/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上述内容不完整的视证明材料无效。
2、培训内容中有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
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劳动者日常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对健康的影响等情况,内容不完整的视为无效。
3、参加培训人数占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的80%及以上。
(1)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估年度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确定应培训人数(计为a) ;
(2)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到表确定实际培训人数(计为b);
(3)计算实际培训人数占应培训人数的比例
〔(b/a)×100%〕,小于80%的视为培训无效。
4、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要求实施职业卫生培训的,视为有效。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
(2)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到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3)按照前述资料审查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审查其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满足要求的职业卫生培训人数计为b;
(4)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b/a)×100%〕,培训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效。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
1、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
指立项建议书批复在2012年1月份及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审查用人单位2012年~2014年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确定。
2、所委托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对照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录,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3、建设项目的性质与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根据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性文件、所属行业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确定: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否由相应等级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
(五)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率
1、所委托检查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依据卫生部门提供的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健康检查机构是否为资质机构。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中,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到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类别的60%及以上。
(1)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并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所列的可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统计用人单位应
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a;
(2)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核查实施了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b;
(3)计算职业健康检查因素覆盖率〔(b/a)×100%〕,如果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覆盖率60%及以上,则视为开展了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视为无效。
3、所覆盖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应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健康检查周期不同评估组可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进行符合性审查。
(1)检查周期3年以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审查用人单位近3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检查周期3年及以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近3年未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危害因素最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评估年度(2014年)介于相邻两次职业健康检查时间之内的视为满足标准要求。
4、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有效。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