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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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卫生局
关于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儿童听力保健,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xx妇〔2009〕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于2012年3月20日起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为保证筛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积极实施干预措施,预防和减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人口素质。
二、工作目标
2012年3月底前,各级医疗单位均开展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活动,张贴宣传画,动员新生儿家长携带婴儿到定点筛查单位进行听力筛查,完善筛查制度和筛查程序。2012年底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
三、定点筛查单位、收费标准及要求
1、定点筛查单位:确定妇幼保健院为我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儿童听力筛查工作。
2、房屋与设备要求:
房屋: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设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用于新生儿听力筛查。计算机并接驳网络用于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3、新生儿听力筛查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2002第(67)号文规定收费,听性脑干反应每次收取xx元/人。
四、筛查对象及程序:
(一)、筛查对象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72小时至出院7日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7日内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筛查程序
1、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
的意义与做法。
2、告知新生儿出生72小时到出院7日内,家长带新生儿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听力筛查,筛查时筛查人员要填写《xx 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筛查后要出具《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
3、对初筛未通过或有高危因素须在出生后30-42天内进行复查。
4、复查仍未通过的,应及时动员转诊到上一级筛查机构进行诊断或治疗。
五、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为加强我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领导,卫生局成立了xx市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听力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名单如下:组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卫生局基妇科科长
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妇幼保健院院长
市医院副院长
中医院副院长
(二)为提高我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卫生局成立了专业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名单如下:
组长: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妇幼保健院院长
卫生局基妇科科长
成员: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
市医院妇产科一科主任
市医院妇产科二科主任
市医院儿科主任
市医院妇产科主任
中医院儿科主任
(三)各助产单位负责本单位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广泛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和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