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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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工作,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保定市有关精神及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我公司原在册职工,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持有《退休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
2、我公司原在册职工,退休后(有《退休证》)死亡的职工,持
有《独生子女证》的(退休前死亡的不享受);
3、我公司原在册职工,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并不再生育,持有《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的;
4、我公司原在册职工,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持
有《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的。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发放人民币3000元/人。
三、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履行程序:
(一)申报审核审批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到退休前所在分子公司工会填
写《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一式二份;
2、退休职工提供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户口簿、结婚证、《独
生子女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分子公司计生、劳资部门审核;
3、经审核、公示,确认符合条件后,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
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审批;
4、审批后,由分子公司计生干部到集团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5、申报表由分子公司计生部门、集团计生办各存一份;奖
金发放表由集团财务部、集团计生办各存一份。
(二)公示
经分子公司审核后,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情况进行公示5天。对收养子女的,不得公示收养关系。
四、发放办法:
集团计生办在《独生子女证》上做发放记录。奖金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放。
五、下列人员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或者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未作出或已作出结论的。
六、享受奖励人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退还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本人或配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
(二)因收养、婚姻变动等原因造成子女数增加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手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审批错误的。
七、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个人资料(申报表及证件复印件)进行建档管理留存备查。出现差错公司将逐级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下发后,对符合政策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于2010年年底前开始发放。以后退休符合政策人员,在每年11月底前集中办理。
集团公司政工部
2010年10月14日
附:1、审批表;2、发放表。
河北建设集团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
领导签字:劳资部门:(盖章)工会:(盖章)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
名单公示
根据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经集团公司审核,以下退休人员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现将这些人员予以公式,接受群众监督。
公式时间:
受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年月日
附件1: 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附件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附件3:不享受奖励范围
附件1
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单位(盖章):
附件2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1、我公司原在册职工,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持有《退休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
2、我公司原在册职工,退休后(有《退休证》)死亡的职工,持
有《独生子女证》的(退休前死亡的不享受);
3、我公司原在册职工,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并不再生育,持有《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的;
4、我公司原在册职工,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持
有《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的。
附件3
不享受奖励范围
(一)本人或配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
(二)因收养、婚姻变动等原因造成子女数增加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手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审批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