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行屋面防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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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屋面防水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

这里将屋面分为永久性工程和非永久性工程,永久性工程中又根据工程性质,对国家、人们生活重要程度和使用功能要求分为Ⅰ级~Ⅲ级。Ⅰ级设防的是指特别重要,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国家级国际政治活动中心,国家级博物馆、档案馆,国际机场,重要纪念性建筑,像人大会堂、国宾馆、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馆等,影响国际声誉的建筑,一旦渗漏会造成珍藏物不可挽回的损失的使用场所和工业建筑仓库、实验室建筑,一旦渗漏就会造成严重灾害的建筑等,均属Ⅰ级设防,要求合理使用年限25年。Ⅱ级设防是大部分,为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如城市中较大型的公共建筑、重要的博物馆、图书馆、医院、星级宾馆、影剧院、会堂、车站、大型厂房、恒温恒湿车间、实验室、别墅等,包括超过12层的高层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为15年。Ⅲ级指一般建筑,包括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普通住宅、一般办公楼、学校、旅馆等,合理使用年限10年。Ⅳ级为临时永久建筑,如简易宿舍、车间、计划改建的临时防水的建筑,合理使

用年限定为五年。

根据防水等级的划分,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同,即返修周期长短不同,所以其防水层设防层次也有区别,I级为三道以上,Ⅱ级为二道,Ⅲ级为一道。这充分体现了耐用年限的不同,使用周期长,肯定防水层用材要多。同时也与使用材料的材质相联系,如Ⅲ级可选用的三毡四油防水,高聚物改性沥青涂料、平瓦、油毡瓦在Ⅰ级防水工程中就不能作为一道主要防水层,这在上表中均有反应。

对屋面工程两个国家规范中部分强制性条文不一致的质疑我在修订企业《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过程中,发现《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与《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部分强制性条文不统一,在执行时易造成意见分歧,举例如下:

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3.0.1条: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

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注:1、本规范中采用的沥青均指石油沥青,不包括燃沥青和煤焦油等材料。

2、石油沥青纸胎油毡和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时,系限制使用材料。

3、在Ⅰ、Ⅱ级屋面防水设防中,如仅作一道金属板材时,应符合有关技术

规定。

而为强制性条文《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0.1条同一内容却不是强制

性条文。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范、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3.0.6

条同一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

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4.2.1条“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砼板时,应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细石砼将板缝灌填密实;当板缝宽度大于40㎜或上窄下宽时,应在缝中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1.3条相同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

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4.2.4条:“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径变形缝和防火墙”。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1.4条中“……;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却不是强制性条文。

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5.1.3条“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

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1.5条,

相同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

6、《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5.3.2条“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

5.3.2的规定。

表5.3.2卷材厚度选用表

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3.6条相同内容却不是强

制性条文。

7、《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6.3.2条“每道涂膜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

6.3.2的规定。

表6.3.2涂膜厚度选用表

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7.1.3条“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6.1.6条相同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

9、《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7.1.6条“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6.1.4

条相同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

10、《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7.3.3条“细石砼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并应配置直径为4~6㎜、间距为100~200㎜的双向钢筋风片;钢筋网片在

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6.1.5条相同内容却不同强制性条文。

1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7.3.4条“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面对齐”。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6.1.4条中有关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

文。

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1.5条“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为强制性条文。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10.3.5条同类内容却不是强制性条文。

笔者认为,以上列举的12条中,第2条和第12条问题较大,因为这两条已于2002年公布为强制性条文,而2004年新的《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又不作为强制性条文,是否已将这两条强制性条文降级?

《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制订、确认《强制性条文》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望《强制性条文》的编制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统一协调工作,以便大家正确掌握

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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