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的刑法学解读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死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它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存在着争议。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了死刑,而另一些国家仍然坚持使用死刑作为惩罚罪行的手段。
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伦理、法律、政治和社会等多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死刑的存废问题进行一些思考和讨论。
让我们来看看死刑存废问题在伦理方面的讨论。
死刑的存在引发了一些伦理上的争议,有些人认为死刑是对人权的侵犯,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活着,并不应该受到死刑的惩罚。
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于严重犯罪分子而言,死刑是一种应有的惩罚,是对受害者的公平回应。
在伦理层面上,死刑的存废问题是一个与人权、公平正义相关的重要议题。
我们需要考虑死刑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
死刑是一种法定处罚,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死刑的执行也会引发一些法律上的争议。
死刑的执行是否会存在冤假错案?死刑如何与国际人权法相协调?这些都是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也被视为法治的表现,是对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
在政治上,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些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视之为一种政治改革和民主进步的表现。
而在另一些国家,政治因素也会影响到死刑的执行和推行。
有些政府会利用死刑作为政治手段,对待政治异见者和异议分子。
在政治上,死刑的存废问题也牵涉到权力、统治和民主等方面。
死刑的存废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层面。
死刑的存在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它会引发社会的反思和矛盾。
一方面,死刑的执行可能会引发公众的愤怒和不满,也有一些人认为死刑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社会对死刑的态度往往是复杂而多变的,这也使得死刑的存废问题更加具有挑战性。
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死刑,我们都应该通过深入思考和讨论来理解死刑的存废问题,同时也应该尊重不同观点之间的差异。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应该简单地从黑白绝对的角度来看待死刑,而是应该从更加全面的视角来认识和思考。
浅析死刑的存废1(一)
浅析死刑的存废1(一)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
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
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
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
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
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
“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
”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
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
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死刑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有些人认为死刑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可以有效地作为一种制裁手段来惩罚罪犯。
另一些人则认为死刑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侵犯了人权,并且经常存在司法失误。
中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近年来的法制改革中,死刑制度的存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就是《刑法修正案(九)》。
本文将从此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出发,分析死刑制度的存废之争,讨论其优缺点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于2019年首次公布,并于2020年实施。
此修正案在很多方面都作了修改,但在死刑制度方面,修改仅仅是一项技术性细节。
具体而言,修正案修改了有关死刑执行程序的规定。
修正案允许执行死刑的地点从特定的监狱转移到任何一个按规定填写的场地。
而执行的人数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此修正案被认为是为了加强对死刑执行程序的监管,确保符合国际标准。
死刑的存在与否的讨论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争论。
尽管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仍有一些国家坚持把死刑作为一种惩罚手段。
然而,无论死刑制度是否被废除,人们对其的看法没有统一。
死刑批评者认为,死刑侵犯了人权,具有逆向教育意义,并且由于司法失误,可能导致无辜人被错误的定罪。
另外,一些人也对死刑的公平性产生了质疑,他们认为死刑的执行最终取决于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而这些人都有可能受到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影响。
然而,有些人仍坚定地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因为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起到制止犯罪的作用。
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死刑,一些罪犯可能会犯更严重的罪行,从而对社会产生更大的伤害。
死刑制度的优缺点正如上面所述,死刑制度有其优点和缺点。
欣赏死刑的人认为,最大的优点就是它起到制止犯罪的作用。
同时,这些人认为,只有死刑这样的严厉的惩罚才能使罪犯真正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或犯罪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浅论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论文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由于死刑具有严厉性和残酷性,一旦实施将无法逆转,因此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已久,引起人们广泛的关于死刑合理性争议。
本人认为,对死刑存废问题不应作极端考虑,尤其是就我国现阶段来说,根本废除死刑与推广死刑均不可取,我国目前尚也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从限制死刑开始,逐步走向完全废除死刑。
关键词:死刑存废之争;死刑现状;死刑展望;目录前言 (1)一、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 (1)(一)死刑的概念及起源 (1)(二)死刑的内容 (2)(三)死刑的定义 (2)二、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 (3)(一)死刑保留论及其评述 (3)(二)死刑废除论及其评述 (5)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及其理性选择 (6)(一)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6)(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理性选择 (7)四、结束语 (10)致谢 (10)参考文献 (11)浅论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前言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
一、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一)死刑的概念及起源死刑是刑罚之一,这种刑罚方法毕竟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与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或转化的关系,这些社会现象,便成为死刑的直接渊源。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死刑的存废问题需要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
在法律层面上,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威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死刑被认为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的应有的惩罚,可以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满足和安慰。
对于一些无法挽回的恶劣犯罪行为,死刑也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遏制犯罪分子的再犯和制造更多的伤害。
在道德层面上,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有人认为死刑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每个人都有生存权的基本道德原则,也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执行的正确性,容易发生冤假错案。
特别是在很多国家,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容易出现检察官、法官等司法部门的腐败和滥权,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这种情况下,死刑就成了一种无法挽回的错误,带来的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从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角度来思考。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手段,无论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在执行后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犯罪分子的家庭、亲友、甚至整个社会都会因为死刑的执行而受到伤害和痛苦。
特别是在一些国家,死刑的执行还会采用一些残忍的方式,使得犯罪分子在临死前受尽折磨。
废除死刑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恕和宽容,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保护和关爱。
废除死刑也可以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从野蛮的刑罚方式向更加人道主义的社会价值观转变,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安宁。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考虑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将死刑视为一种无法接受的刑罚方式。
废除死刑可以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显示出国家充满人道主义和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念。
与此废除死刑也可以促进国际社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共同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死刑的存废问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深入思考和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道德层面上、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层面上,还是在国际社会层面上,我们都需要充分权衡死刑的利与弊,慎重考虑死刑的存废问题。
论死刑的存废
论死刑的存废作者:周亚辉摘要:死刑又称极刑或生命刑,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
自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首次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废除死刑思想后,死刑的存废之争就没有停息过。
直到今天,死刑的保留论者与死刑的废除论者任然是各执一词,从各个角度论证死刑的存。
本文作者站在死刑保留论的立场上,立足于我国国情,从执行成本、民意、社会公平正义等各个方面分析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反驳当前的几种死刑废除论观点。
关键词:死刑、保留、废除、刑罚一、死刑的概念和我国死刑的渊源关于死刑的定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词典编委会所编写的《法律词典》一书对死刑是这样定义的: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所列的五种主刑中的一种,据《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由此可以说明,我国是适用死刑的国家,如果犯罪分子以极其恶劣的手段危害社会,造成极其严重而不可饶恕的犯罪事实时,就应当以国家的名义对其宣判、实施死刑。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死性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在大禹时期死性制度就已经开始建立。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死刑基本上作为第一刑罚予以适用。
古代中国死刑渊源有两种,一种说法认为中国最初的死刑是从部落之间的战争中产生的,我国历来就有“刑始于兵”的说法。
原始社会时期,部落战争之后会有一定的俘虏,而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本部落成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就很难解决,根本没有多余的剩余价值去养活这些俘虏,就将俘虏处决,由此可以推出中国的刑罚是战争的产物,即“刑起于兵”“兵之于刑,二而一也”。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一般称“刑”,战争则称“兵”。
法律与战争的关系也就是“刑”与“兵”的关系。
另一种说法认为:死刑以原始“食人”习惯为渊源。
我国古籍中素有“古人相食”的传说:“近佛国遇有商船至其国,群起擒之,以巨竹夹而烧食之。
”在上个世纪,南美大陆和太平洋岛屿中的一些土著人中还存在着食人的现象,这的确可以说明,“古人相食”的传说并非虚构。
论死刑的存废
论死刑的存废摘要:死刑也是极刑,是最老的刑罚之一,长期以来为阶级所使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发展,死刑是否应该废除逐渐成为了国内的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
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的现状分析死刑废除的利与弊。
关键词:死刑;存废;建议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古来就有的刑罚之一,是对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的继承或转化,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死刑根源于人的报复本性。
“作为对一个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群体或者社会的一种补偿或者心理上的弥补性的满足的复仇可能是一种合法的人类动机”。
事实上,对于一个罪犯,公众更关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惩罚,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
“报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当一个人以某种非正当的手段获得了某种利益,这对那些以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就是一种非正义。
关于死刑的起源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认为死刑是神的权力,国家代表神的意志实施死刑。
有人认为“刑起于兵”。
《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从现有的资料看,刑是法的最初形态,可能源于原始社会之同态复仇”。
二、死刑的作用“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依然为广大民众认同,与其它的刑罚相比,死刑具有最高的威吓性:首先,人对死亡的恐惧感是无与伦比的。
因为死亡是不可预知的,没有人会知道死亡的感觉,人在感觉死亡的瞬间既已死亡。
人们对黑暗的恐惧也源于黑暗的不可预知。
死刑还有以下功能,其一,死刑具有一般鉴别的功能,死刑的存在可以使一般人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因而自觉的不犯罪:其二,死刑具有安抚功能,即可以使犯罪的受害人于一般人对犯罪人的报复心理得到满足,因而不对犯罪人采取私立报复行动。
死刑具有彻底的“清除”作用。
毫无疑问,死刑是剥夺再犯能力最彻底的方法。
在犯罪人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刑罚之限制或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的存在,是必然的。
死刑存废问题的分析
死刑存废的争论始于贝卡里亚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发出了“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真的有益和公正?”的质问,并倡导限制和废除死刑。
由此引发了近现代刑法学一场轩然大波,死刑存废不仅引起了刑法学界的争论,更受到了政治家、立法者、司法者、学者乃至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这场争论不仅唤醒了人们对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而且推动了各国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步伐。
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限制和废除死刑运动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成为各国刑事改革的重头戏。
一、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关于死刑产生与何时,我国学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存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死刑产生于奴隶社会,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我认为,法的产生以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为标志,法的产生是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因此作为刑法学上的死刑制度也应产生于奴隶社会。
(一)死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制度马克思曾经清楚的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血亲复仇制度间的血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复仇,同态复仇的表现。
”在人类原始社会里实行了几千年的血亲复仇制度伴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便被国家刑罚制度的死刑最终代替,使血亲复仇制度最终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这也许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然结果,就如同现在作为刑罚之王的死刑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一样。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要维持自身的发展和稳定就必须辅之以刑罚作为保障,而作为刑罚之一的死刑在其存在的过程中就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现在人们要废除死刑,说明人类更加注重社会的文明,是人性的回归。
前面提到死刑制度是源于人类早期的血亲复仇制度。
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物质极其匮乏,人类连最起码的生存需要都得不到满足。
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结成一个个群体,共同劳动共同作业,实行产品平均分配。
那时“没有军队,没有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死刑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一)死刑的概念死刑,也称生命刑,较通用的理解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即最大、最重的刑罚。
因生命是人的生存方式,是人身一切权利和利益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又被为极刑。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死刑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
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
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在这一权利体系中,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刑罚的属性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最终又归结到对犯罪分子某些权利的剥夺上,某种刑罚所剥夺的权利愈多及对个人愈重要,这种刑罚便愈严厉。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利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不存在。
因此,相比财产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方法,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
2、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
判处刑罚势必会对犯罪分子造成某种痛苦,同时其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罚方法的不同而异。
一般来讲,这种痛苦是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愈严厉,犯罪分子所承受的痛苦就愈大,反之就愈小。
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望尘莫及的,死刑的适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终结。
面对这一可怕的后果,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犯罪分子都会产生强烈的恐惧感。
故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转的。
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
这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生命一旦丧失便意味着永远丧失。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作为我国刑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并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死刑制度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历史背景与现状1. 中国历史上对死刑制度的态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死亡被视为一种重要而庄严的事情。
在封建社会中,死刑被广泛应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权威。
然而,在现代社会,人权意识逐渐抬头,对于死亡惩罚产生了更多质疑。
2. 世界范围内对死刑制度存废问题的态度目前,在世界上大约有140个国家废除了或者不再执行死刑。
这些国家普遍认为,生命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主张以人道主义和尊重人权为基础来惩罚犯罪。
3. 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中国是目前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尽管中国在一些方面进行了限制和改革,但死刑仍然被广泛应用于严重犯罪。
然而,近年来,中国也在逐步减少对死刑的使用,并对执行程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
三、从法律角度看死刑制度存废1. 死刑制度与人权之间的冲突人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而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惩罚手段,与人权存在冲突。
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错误定罪、不公正审判等问题时,更容易侵犯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2. 死刑制度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支持死刑制度存废者主张,死亡惩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并且可以有效地减少严重犯罪。
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充分证据支持。
实际上,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废除或限制了死刑后,并没有发现严重犯罪率上升的趋势。
四、从社会角度看死刑制度存废1. 公众舆论与死刑制度在中国社会中,对死刑的态度复杂多样。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死刑可以对罪犯进行有效惩罚,维护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刑过于残酷,与人道主义价值观背道而驰。
2. 死刑制度与社会公平正义在执行过程中,死刑制度容易受到地区、人种、性别等因素的影响。
死刑存废论评析
死刑存废论评析【摘要】本文围绕死刑存废展开论评析,引言部分介绍了死刑存废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在分析了死刑存废的历史演变与现状,讨论了死刑存废对社会的影响,探讨了死刑存废的法律与伦理思考,比较了死刑存废的国际情况,并探讨了死刑存废的实施问题。
在提出了关于死刑存废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死刑存废的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死刑存废问题,深入分析各方面影响和考量,为读者提供理性和全面的思考视角。
【关键词】死刑存废论,历史演变,社会影响,法律伦理,国际比较,实施问题,建议,发展趋势1. 引言1.1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背景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制度,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于各国法律体系中。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
死刑制度的存在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死刑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恶的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提出质疑,认为其与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权观念相悖。
有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逐渐废除了死刑,而另一部分国家则仍然执行死刑。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背景即是源于人们对死刑制度的深刻思考和重大改革的呼声。
通过对死刑存废论的评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这一复杂议题的来龙去脉,找出其中的问题和争议,为死刑存废问题的深入讨论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1.2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意义死刑存废论评析的意义在于探讨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道德、社会等层面的重要议题,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思考死刑制度的真正意义和作用。
死刑是一个深刻的伦理难题,涉及到刑罚的公平性、合理性和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对于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影响。
对死刑存废进行理性的评析和讨论,有助于促进社会对死刑制度的审视和改革,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人道和文明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通过对死刑现状和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确保死刑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意义在于引领公众对死刑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推动社会法治和人权保障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死刑存废之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项具有争议的法律制度,其存废问题一直是各国法律界、社会公众和政治领袖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死刑存废之争案例为切入点,对死刑存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死刑存废之争的法律依据、实际效果及发展趋势。
二、案例背景2009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抢劫杀人案。
被告人陈某因生活所迫,伙同他人抢劫杀害一名无辜群众。
经法院审理,陈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起案件的死刑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死刑存废的广泛讨论。
三、死刑存废之争的法律依据1. 刑法理论刑法理论认为,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具有剥夺生命的残酷性。
关于死刑的存废,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死刑存废论:认为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违反了人权原则,应予以废除。
(2)死刑保留论:认为死刑具有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应予以保留。
2. 国际法国际法方面,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这为废除死刑提供了理论依据。
然而,许多国家仍然保留死刑,认为死刑具有震慑犯罪的作用。
3. 我国法律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表明我国法律在死刑问题上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
四、案例分析1. 判决依据法院在判决陈某死刑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死刑存废之争针对陈某案件的死刑判决,社会各界对死刑存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支持死刑存废的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其犯罪动机源于生活所迫,死刑过于残酷,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刑法毕业论文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刑法毕业论文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死刑制度的存废刑法毕业论文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死刑制度的存废引言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和实施,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辩论,其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便是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
本篇论文旨在从刑法修正案九的角度出发,探讨死刑制度的存废,并分析其中的利弊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该议题的综合研究,希望能够为死刑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背景与内容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起开始酝酿,最终于2013年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该修正案对我国刑法体系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其中,对死刑制度进行了较为重要的调整,引发了广泛争议。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刑法对死刑案件作出一系列严格的限制和保障,缩减了死刑适用的范围。
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力图提高死刑刑罚的合理使用水平。
二、死刑制度的存在价值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存在的价值。
首先,死刑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起到了显著的震慑作用。
该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使犯罪分子对违法行为产生畏惧。
其次,死刑作为一种特殊刑罚,有助于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
对于那些严重侵犯他人生命的罪犯,死刑能够实现对受害者的伸张正义,缓解社会对犯罪的愤慨和不满情绪。
最后,死刑还能够对一些顽固不化的重刑犯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三、死刑制度的存在隐患然而,死刑制度的存废也存在一些合理质疑。
首先,死刑存在判决错误的风险。
由于司法体系的不完善、证据收集的不全面等原因,有时会导致无辜者被判处死刑,这是司法公正的严重漏洞。
其次,死刑判决结果不可逆转,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
这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享有的上诉和申诉权利,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死刑制度也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即其在不同地区、不同审判员之间的适用存在差异。
四、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制度的改革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旨在解决和改善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
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摘要】死刑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惩罚手段,历史悠久,具有一定的特点。
其存废理由也因时代背景和价值观念而不同,存在着激烈的争议。
国际上对死刑制度的应用情况各不相同,同时死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在思考死刑制度的未来发展时,我们也应该探讨其对社会的实际影响与意义。
我个人认为,死刑制度应谨慎使用,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应加强社会刑事预防机制,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死刑制度的讨论,需要兼顾正义、人权、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死刑制度,存废,理由,争议,国际应用,社会影响,思考,发展,个人观点1. 引言1.1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用作对犯下重罪的人进行惩罚和制止犯罪行为。
在古代埃及和古希腊,死刑被广泛应用,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在古代罗马帝国时期,死刑也被广泛应用,常见的执行方式包括斩首、石刑和十字架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死刑制度逐渐在世界各国建立起来。
在中世纪欧洲,死刑被广泛运用,常见的执行方式包括绞刑、火刑和溺刑。
在17至18世纪的欧洲,死刑的执行过程逐渐规范化,出现了一些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一些国家开始对死刑进行限制和废除。
但在一些国家,死刑仍然被保留并广泛应用。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影响着各国对待死刑的态度和立场,同时也反映了死刑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1.2 死刑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死刑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以罪犯生命为代价进行的惩罚措施。
其特点包括严肃性、公开性、不可撤销性和有限制性。
死刑制度的严肃性表现在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对罪犯及社会起到震慑作用。
死刑制度的公开性体现在判决、执行等程序均需公开进行,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死刑制度的不可撤销性意味着一旦执行便无法挽回,需极其慎重对待。
死刑制度的有限制性表现为对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通常只适用于严重犯罪行为。
论死刑存废的条件
论死刑存废的条件论死刑存废的条件引言死刑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惩罚,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对其适用和存废存在争议。
合理地界定死刑存废的条件,是现代法治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论死刑存废的条件,从人权、司法公正和犯罪预防的角度进行深入思考。
一、人权1.1 尊重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也是人的一切权利的前提。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极端措施,必须以确凿的证据和客观准则为基础。
由于司法系统的不完善和人为错误的风险存在,应该尽量减少使用死刑,以保障人的生命权。
1.2 对待罪犯人权死刑不仅是对罪犯的最严厉处罚,也直接涉及到罪犯的人权问题。
尽管罪犯犯下严重罪行,但作为一个人,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
在执行死刑时,应该保证罪犯充分的人权保护,避免虐待和酷刑的发生。
二、司法公正2.1 确凿证据的存在死刑案件涉及到最高封锁的惩罚,因此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罪犯的犯罪事实。
证据必须经过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收集、检验和审查,避免栽赃陷害、错误认定和冤假错案。
2.2 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在死刑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审判不公和程序不当的情况发生。
死刑案件应该充分执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开审判、正当辩护、上诉权和大赦权等,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犯罪预防3.1 死刑的警示作用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对严重犯罪嫌疑人进行死刑判决和执行,有助于震慑其他潜在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3.2 效果与社会反响死刑存废的条件还必须涉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方面,死刑的执行可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满意,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另一方面,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死刑的执行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引发仇恨传统和和解进程的困难。
结论死刑作为极为严厉的惩罚,其存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从人权、司法公正和犯罪预防的角度考量,为了尊重生命权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应减少死刑的使用。
同时,应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以及死刑的警示作用和社会反响的平衡。
浅谈死刑的存废问题
浅谈死刑的存废问题法学基础课作业一1:从传统的角度来讲,自从中国产生法律以来,死刑就作为一条重要的刑罚而延续了几千年,“杀人偿命”等诸多这种报复性的刑罚观念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一时无法改变。
如果贸然废止死刑,会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
2: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讲,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人口是美国的4倍多,我们奉行的社会意识形态同样不是世界上的主流形态,政府面临着巨大的执政压力,中国目前的社会改革进入深水区,而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可以有效遏制、震慑反对国家、反对社会的极端分子,所以从国家的层面来讲是不会主动放弃这样一种最高的暴力形式的。
3:从死刑的施与对象来看,中国普遍的守法观念还未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任重道远。
从长远角度来看,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最终是有可能废除的,但由于目前的社会条件的限制,就现阶段而言,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法制知识、法制意识还远未达到废除死刑所要求的程度,死刑应坚持存在,但应受到限制。
而针对一些废止死刑的观点,我在此一一进行反驳:1:立足于社会契约论,死刑废止论,公民在订立契约时,只是将状态下的个人自由交给国家、社会,而没有将生命交给国家予以依法剥夺。
这种观念基于“有限政府”。
但是人生活在任何一个自由国家里都不可能什么事情都由自己来决断,即使是生存权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人对于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那么国家有权力依据人民的意志来剥夺他的生命,牺牲部分的幸福来满足更多人的诉求,这符合民主的定义。
2:在当今提倡以人为本的民主社会,出于刑事政策上的理由,对于犯罪人应采取教而不罚,以教育为目的来感化犯罪分子,而不是以刑罚为目的,不论是对何种犯罪之人,都不能不教而谋,现代社会的刑罚,应以教育型代替报应型。
首先,死刑针对的是所有法律约束的对象,我们必须假定有这样穷凶极恶的罪犯,他无法被教育向善守法,只能以极刑处之。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国的法律体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是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1. 必要性论必要性论的主张是指,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法律制度,可以起到震慑罪犯、保护社会安全等作用。
支持者认为,对于某些严重罪行,只有采取最严厉的措施才能达到威慑效果,同时也保证了社会的公正和安全。
2. 人道主义论人道主义论的主张是指,死刑属于残忍、不人道的惩罚方式,违背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支持者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而且,死刑的执行会使死刑犯及其家属、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精神负担。
3. 逐步废止论逐步废止论的主张是指,应该逐渐降低死刑的使用率,建立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支持者认为,死刑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效果,但对于一些非常态犯罪、减少非暴力犯罪的偏重效果不够明显。
禁止死刑将鼓励人们通过废除死刑来惩治罪行,并且增加对其他刑罚的接受度。
4. 停止执行论停止执行论的主张是指,应该暂停对死刑犯的执行,在对现行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之后决定是否保留。
支持者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证人出庭、律师代理、司法独立等等,这些问题令人质疑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暂停执行死刑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至于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总的来说,当代中国的死刑存废论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人权、社会价值观等多个方面。
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尽量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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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的刑法学解读关于死刑的存废,近年在我国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近日就称,罪犯是人,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必须尽快废除死刑。
但要求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面临着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是,在中国传统意识和文化氛围下,民众根本就很难接受这些要求废除死刑的说法。
如果施瓦辛格具有中国国籍,相信民众是举着牌子、鼓着双掌表示支持,“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的观念在中国民众心目中太是根深蒂固了。
但是,相当多专家和学者却持这么一种观点,即死刑这问题最不适合交由公众讨论和表决,因为公众中存在太多感性的东西,容易形成“集体无意识”,不能理性地看待死刑的废除。
是的,民众有时是感性多于理性,甚至容易形成偏狭的“集体无意识”。
但民众不泛有朴素的道德观念、理性声音,更为重要的是死刑的存废这一重要问题,关系到民众每一个人切身利益。
如果排斥民众参与和讨论,首先是在程序上并不正当,因为无论是废除死刑还是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的法律把民众这一“当事人”排除在外了;其次,这样的法律制定出来也因为没有听取和充分吸纳民众的意见,很难为民众所接受;再次,在执行中,“强奸”民意的法律也可能难以推行。
是的,法律不能由民众来起草制订,必须依赖于由社会的精英,那些专家和学者及民众选举的代表是法律制订的主力军,但是法律脱离民众却万万不行,法律必须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特别是那些以传统道德为基础的法律,企图脱离民众的人可能被民众远远甩开。
在我看来,死刑是一种残忍的刑罚,文明社会应当远离这种刑罚,今后应当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限制和减少的前提必须看到我们社会的现实状况,必须考虑到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民众的意见。
专家、学者可以在各种场合宣传自己主张,启迪民意,引导民众,如果有一天,死刑的执行也引起了像奥地利民众一样的一片反对声浪,那么这个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土壤就成熟了,用不着专家在密室声嘶力竭地而应者寥寥了。
反之,如果民意的基础根本没有成熟,就采取如有些专家所说的突然死亡法,即政治家通过修法,立即全面废除死刑,这样的法律也得不到很好的支持,进而影响到政治家本人的民众支持率。
人类有了法律,就有了死刑。
最早的死刑是处决那些在战争中俘获的俘虏的。
因为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不发达,没有那么多的粮食供给俘虏,只好处死。
到了私有制社会,死刑是作为处决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人的一种严厉手段。
直至今天,死刑广泛保存在各国的法律中。
古代的中国,死刑是很残忍的,例如五马分尸,斩首、车裂。
随着社会的进步,死刑处决方式才渐渐文明起来,目前各国死刑广泛采用的方式是枪决、注射、电击、绞首,尽量使罪犯不感到痛苦,保留其做人的最后尊严。
关于死刑的废除,很多国家实行过,但由于种种原因先后都恢复了。
没有死刑的罪犯只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
关于死刑应不应该废除,各国学者颇有争论,一直没有结果,但目前来看不应废除的观点占了上风。
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与的,是神圣的,任何一个人或者组织无权剥夺人的生命,只有他本人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存在与否。
过去那种用法律的手段剥夺人的生命的做法是不人道的,是不符合文明社会的发展潮流的。
死刑应当废除。
主张死刑不应废除的观点认为,死刑犯一般是那些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社会的人,他们主观恶性大,顽固不化,不易改造,如果不剥夺他们的生命,他们就有可能随时威胁着社会,在服刑期间,还可能造成交叉感染,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对这些罪大恶极之人,必须剥夺他们的生命,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从现实的角度讲,后者显然占了上风,显然更符合社会的利益,更具有实用的价值。
但从人道的角度讲,是不是国家一定有权利剥夺那些犯罪人的权利呢?反过来讲,那些犯罪人的生命是不是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呢?古代的刑法之严酷,现代人认为那是不合乎人道的,是该废止的。
死刑呢?是不是也不人道?是不是也该废止?当然,废除死刑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这是有历史教训的。
但我们是不是可以采取更多的措施来预防呢?难道一定要用不人道的手段来消除这种不良后果吗?要知道,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在各国的案例中,错判误判也不在少数。
其实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并不是只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
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是不会教育出好学生的。
同样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也不会解决犯罪问题的。
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对待犯罪应更文明、更人道、更具人性化,那样也不见的社会的治安状况一定会更恶化,犯罪率更高。
我认为用一种错误对待另一种错误其本身就是错误的。
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
黄尔梅指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趋势不能脱离任何一个国家自己本国的国情、历史、文化,尤其不能离开老百姓认知的程度。
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
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我们认为这个政策是非常正确的。
这个政策的确立考虑了我们国家目前发展的水平、公众的思想认识程度和社会治安情况,是适合于我国国情的。
黄尔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此外,我国刑法对极少数特别严重的走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保留了死刑。
现阶段对这些犯罪规定有死刑,主要是考虑到:首先,我国先阶段正处在发展时期,是刑事犯罪高发期,其追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居高不下。
这些犯罪对公民以及社会造成及其严重的危害。
如暴力犯罪剥夺了公民的生命,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地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新和公信形象。
其次,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界、理论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但我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民意调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赞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
90%的公众要求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
再次,对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且最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
最后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了死刑制度,这反映出对于死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黄尔梅强调,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
我国刑法严格限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并且规定了严格的适用和核准程序,我国刑诉法得保障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做了充分,具体的规定,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也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我国还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减少死刑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些制度有效地保证的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当前,学术界及其他一些社会人士已经在讨论我国是否应当以及何时废除死刑的问题,但主流的观念仍然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
黄尔梅提出,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基本立场是,与其他问题一样,对于死刑制度,我们也从不拒绝改革,关键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要真正起到促进保障人权作用。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鉴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对死刑罪名采取了“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态度,一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
高铭暄认为,在当前这样一个人权受到高度重视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我国刑法如此宽泛地设置死刑显然不合时宜。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只能在极端的情况下适用,换言之,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只能是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
因而,如果将死刑作为常规的刑罚手段,大面积地适用于各种犯罪,不符合死刑作为最严厉、最极端的刑罚措施的本质要求。
不仅如此,死刑的运用,随之而来也就意味着罪犯生命的丧失,因而,如果国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的犯罪,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这显然也与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不相符合。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死刑罪名的膨胀与立法者希冀通过死刑的运用来抑制犯罪、保障社会秩序密切相关,但实践已经证明这种愿望并不切实际。
相反,当代越来越多的刑法学家开始认可这样的观点:死刑并不是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
高铭暄强调,至少对于经济犯罪等许多非暴力犯罪而言,由于诱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因而,简单地对其配置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这些犯罪的发生,在这些罪名中设置死刑,其必要性也就大可质疑。
从国际环境看,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明确倡导废除死刑,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按照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关于保证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中所限定的标准,是指“有致死或者其他极其严重之后果的故意犯罪”。
因此,我国当前宽泛地设置死刑罪名,尤其是对经济犯罪等非暴力性质的犯罪设置死刑,明显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冲突。
此外,高铭暄还谈到,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情况看,截止到2003年底在83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绝大部分国家死刑罪名都在20种以下,并且许多国家的死刑仅仅运用于谋杀、叛国等重罪。
如日本刑法中的死罪是18种;韩国刑法典中死罪有l7种;美国的死刑罪名如果不重复计算,数量不过9种,并且有29个州的死刑仅适用于谋杀罪。
拥有l0多亿人口的印度也仅将死刑适用于几种严重谋杀罪和两种军事犯罪。
因此,与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死刑罪名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位居榜首。
这显然也不利于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象。
在死刑罪名减少的步骤问题上,高铭暄认为,为有效地减少死刑,当务之急就是必须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
当前,在我国死刑罪名中,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仅刑法分则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就有16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近四分之一。
据有的学者统计,中国现行刑法68个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占所有死刑罪名的64.7%。
因此,如果当前能有效地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全废止所有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罪名,就可以使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大致控制在20个左右,从而基本上与国际社会相协调,较好地实现限制死刑的目的。
在死刑的司法适用问题上,高铭暄教授还指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加判例的形式,确定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二审死刑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权回收后,应当对一系列的具体制度进行理性设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