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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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商政办发[2014]69号

【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7

【实施日期】2014.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政办发〔2014〕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切实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结合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的幸福商洛建

设目标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标准,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使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统筹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严格程序、依法行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从2013年到2017年,利用5年时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28368户以上。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25704户。将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同时,结合实际,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

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10%-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中省补贴政策,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28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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