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用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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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及用电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承租的广州市番禺区示例房屋(以下简称“上述房屋”)提供用水、用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为乙方提供指定的电表、水表接口,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布线(管)并缴纳相应水、电费用,其中电费为1.5元/度(如用电部门调整电费标准,则随之相应调整幅度),水费为6元/吨(如用水部门调整水费标准,则随之相应调整幅度)。
2.水、电费用按月支付,乙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的水、电费用给甲方(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因乙方拖欠水、电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况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以银行划账或支票形式向甲方支付水、电费用,支付日期以银行达账日为准。甲方收取水、电费用的账户信息如下:
4.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当天向甲方交付水电费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水电费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且乙方不存在欠费的前提下,甲方把水电费保证金(不计付利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存在不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费等违约行为的,此保证金不能作
为水电费用的抵扣,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本协议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届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甲、乙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协议使用。
7.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所记载的地址为文书有效送达地址,若一方在依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向另一方送达或邮寄相关文书时,另一方拒收、无人收取或其他原因导致文书被退回的,则依旧视为该文书所载意思表示已到达。
(以下无正文内容)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