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之学生安全协议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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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协议责任书
【篇一: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辅导班实际情况,特签
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
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本辅导班,辅导班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
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辅导期间辅导单位
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全体补课学生都要接受领航辅导班的法制纪律安全教育,保证遵
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领航辅导班纪律安全制度,服从本
辅导班纪律安全管理。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有病必须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提
前向辅导班老师当面或者打电话请假,说明情况,不得代别人请假。4注意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注意横过马路和马路拐
弯处的车辆,骑车回家的同学更要注意。由于冬天天气寒冷,路面
遇下雪天气比较湿滑,寒冬腊月路上车辆较多,学生应严格遵守交
通规则,
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5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气枪、红外线手电筒等进入教室。不玩危险性的玩具。
6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黄色”书刊、音响视频。不进网
吧等各种娱乐性场所,不打架斗殴,不滋事寻非。在上课期间外因
打架斗殴或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自己或者他人受伤的,由学生及其
参与者负全部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老师,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严禁私
下纠集他人或者社会闲散
人员打架斗殴,或以威胁、恫吓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决,因第三方的
原因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伤
害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不准私自去水库等外出游泳钓鱼、溜冰,不到施工场地和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等危险地带游玩和逗留。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因上述行为出现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辅导班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
护
人。若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
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辅导班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
戏玩耍,造成伤害的,辅导班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注意火炉、煤气罐等煤气中毒、电热毯触电、着火等安全隐患,不住危房,晚上应该熄灭火炉并且保持烟筒以及
房间空气流动畅通,发生事故的,辅导班不负任何责任。
11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
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6、7、8、9条处理.
12学生应该学会自救和互救。若发现同学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向
老师或者家长报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
在该辅导班补课期满为止
补课单位(盖章) : 学生(签字):监护人(签字):年
月日
【篇二:xx中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xx中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
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
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
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
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
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
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
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
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
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
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
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
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
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
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
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
意外事故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
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
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
造成伤害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
三、学校免责范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