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建综〔2012〕198号附件 -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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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辖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调整金华市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调整金华市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调整金华市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金东、金西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及定额费率。

二、调整内容(一)、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现行的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二)、定额费率调整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按(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和〘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金市建建〔2009〕28号)及〘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金市建建〔2009〕29号)文件取费的费率作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见附件。

三、工程计价方法采用工料单价法的,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与我市每季度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价差,只计取税金,不作为取费基数。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四、本调整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前工程已完工但未竣工结算的工程,或在建工程,或虽施工合同已签定但未开工的工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招投标的工程,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双方另行补充协议给予调整,未签定施工合同的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金政办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建设局除城市客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以外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土地等保障要素的落实;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指导全市房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指导产权审核、处理、产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件和砌筑砂浆试件管理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件和砌筑砂浆试件管理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件和砌筑砂浆试件管理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件和砌筑砂浆试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区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金华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件和砌筑砂浆试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金华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件和砌筑砂浆试件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件和砌筑砂浆试件的见证取样、制作、养护、检测等质量行为,提高工程实体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国家规范,结合金华市区的实际情况,现就金华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试件和砌筑砂浆试件的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用于工程质量评定的混凝土标养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工地内混凝土浇筑现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指派的试件制作人按规定要求取样制作,试件上应有见证人的见证标识。

用于工程质量评定的砌筑砂浆试件,应在工地内砂浆搅拌机出料口,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指派的试件制作人按规定要求取样制作,试件上应有见证人的见证标识。

二、用于工程质量评定的混凝土试件和砌筑砂浆试件,必须根据实际进度,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现行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取样制作和养护。

1.砌筑砂浆试件: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立方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样制作一组砂浆试件。

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砂浆试件。

2.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⑴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⑵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⑶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⑷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⑸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建筑工地安全检查通报(通用27篇)

建筑工地安全检查通报(通用27篇)

建筑工地安全检查通报(通用27篇)建筑工地安全检查通报篇1各县(市、区)建设局、东阳市建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环保征迁局、金磐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市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金安办〔20xx〕41号)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金市建建〔20xx〕87号)文件要求,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我局于12月15日至23日对金华大市范围内建筑工地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本次督查分两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抽查暗访等方式,共检查了9个县(市、区)及3个开发区的20个工程项目,重点检查了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台账资料等方面。

一、总体情况从督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大部分抽查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到位。

但督查也发现部分项目存在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赶工期等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督查组已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项目,督查组已建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顿,并限期将整改结果报市建设局。

二、主要问题(一)起重机械情况督查组共抽查了12台塔机,4台人货梯,2台井架。

从抽查情况看,塔机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对最多,有的工程项目关键性的安全装置也存在失效情况,如塔机100%力矩限位失效、起重量限位失效、吊钩起升高度限位失效、吊钩保险装置失效、变幅小车滑轮处起升钢丝绳防脱失效、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等,给安全生产埋下严重事故隐患。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问题集中在进料口围栏门机械锁钩失效和司机下班后没有关机上锁。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主要问题为司机无专人持证上岗、未粘帖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现场安全情况脚手架:内封闭欠缺较多,部分工程均未设置,架体开口处横向斜撑均未设置,架体上杂物均未及时清理,毛竹片铺设连续性较差,部分拉结点拆除后临时拉结点设置不及时,且数量欠缺较多,影响整体架体稳定性,边坡治理脚手架搭设不规范。

承插型盘扣式支架搭设方案住建局2023年6月1日起

承插型盘扣式支架搭设方案住建局2023年6月1日起

引言:盘扣式脚手架是一种新型脚手架,盘扣式具有拼拆迅速、省力,结构简单、稳定可靠,通用性强,承载力大,安全高效,不易丢失,便于管理,易于运输等特点。

在建筑施工行业近年来应用广泛。

近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通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模板支撑体系,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模板支撑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模板支撑工程应当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

(二)申报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项目,模板支撑工程应当全部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

(三)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作业架,并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

二、实施时间(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当按实施范围要求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

(二)自2023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模板支撑工程应当全部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

三、相关要求(一)建立健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产品溯源管理机制。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盘扣式脚手架,均应有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含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型式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检测项目须包含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等)等质量保证资料。

(二)规范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使用质量管控程序。

盘扣构件每次进场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使用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测,如检测不合格的,该批次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使用。

(三)因工程类型、结构型式等原因,确实无法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的,施工单位应经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并经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方可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其他类型支撑体系(申请表详见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建办[2012]2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4.01【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12〕26号)各市、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经征求各单位意见,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试行,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厅联系人:陈航,联系电话:(0571)87052825。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本着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动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对各市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

第三条省建设厅下达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有关指标应当包括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目标。

第四条考核目标分为四大类,即一类工作目标、二类综合管理目标、三类创先争优目标、四类民主测评目标。

第五条一类工作目标为重点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当年度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各行业发展与依法管理等应当完成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第六条二类综合管理目标是共性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信访办理、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各项任务和指标。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金财资产〔2019〕219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19〕219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结合市本级公房出租执行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金华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3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0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部分条款修改的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包含土地、场地、场所及附属设施。

(四)公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五)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9日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金华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6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需二次供水的多层住宅(小区)可参照。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安防等要求。

(三)本着“积极、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同时,对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统一规范、集中建设、专业运营。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金市建建〔2015〕62号 附件《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金市建建〔2015〕62号  附件《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推行绿色施工,是建筑行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提升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规范我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工作的管理,引导我市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工地的管理和评审。

本办法所指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评审工作委托市建设安全协会实施。

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突出重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着重提升绿色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效益化。

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每年十月份评审一次,由施工企业在评审前自行申报。

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工程的初审工作。

推荐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项目,须从该年度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中择优产生。

第二章评审依据、申报条件和规模绿色施工工地的申报、实施、评价、验收依据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

申报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2.已获得“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3.申报工地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编制绿色施工实施规划和方案,符合《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规定要求;4.已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为“金华市绿色施工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5.申报工地应在建设周期内完成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6.施工过程中未被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评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十差”工地。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金市建〔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建〔2021〕211号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机制,根据《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5〕154号),结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修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2021年9月26日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常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居民户籍满1周年(主申请人配偶户籍不限),异地工作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18周岁。

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4.没有本细则第三点所列情形;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华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措施

金华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措施

金华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措施(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1.0.2本措施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工程(含单身公寓),其他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是指住宅工程建设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安全与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裂缝、空鼓、渗漏等质量缺陷。

1.0.4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预防控制,除应符合本措施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2.0.2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涉及工程造价内容的应计入工程招标价。

2.0.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记录表》(附表一)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一部分。

2.0.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2.0.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除提供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工作总结报告》(附表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工作评估报告》(附表四)等相关资料。

3 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 建设单位3.1.1全面负责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的组织实施,在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任务书》(附表二),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措施的有效落实。

3.1.2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专项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实施。

3.1.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措施各阶段实施情况予以核实,并在《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工作总结报告》(附表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控制工作评估报告》(附表四)上签署意见。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6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6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使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一、市政府机构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金华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金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委金华市物价局市物价局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信委金华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金华市地震局市地震局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宗局金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金华市监察局市监察局金华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金华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局金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测绘局金华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市水利局金华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指办金华市农业局市农业局金华市林业局市林业局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华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金华市卫生局市卫生局金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金华市审计局市审计局金华市统计局市统计局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金华市旅游局市旅游局金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金华市民防局市民防局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办金华市供销合作社市供销社金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协作办金华市文物局市文物局二、驻外机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京联络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驻沪联络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驻杭办事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驻深办事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厦门办事处驻厦办事处三、开发区、风景区金华新兴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金华新兴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高新园区管委会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东开发区管委会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西开发区管委会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磐扶贫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金华双龙管委会——结束——。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工作总结和2011年度工作思路及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工作总结和2011年度工作思路及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工作总结和2011年度工作思路及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金华市建设局2010年度工作总结和2011年度工作思路及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研究,切实贯彻执行,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金华市建设局2010年度工作总结和2011年度工作思路及主要工作安排(详见金华市建设局网站)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2010年度工作总结和2011年度工作思路及主要工作安排2010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省建设厅2010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要求,以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发展为主线,着重抓好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改善市区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深入开展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顺利实现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重点实事工作目标,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成效,为2011年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2010年度工作总结(一)加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我局继续加快实施滨江公园群、市体育中心等续建工程,抓紧实施通济桥(含城南桥)拼宽改造、城市防灾公园(市民广场)工程等新建项目工程,同时,加快开展了五百滩地块配套、燕尾洲公园、中国婺剧院连接线等项目前期工作,各项目、各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完成了年度计划目标。

续建工程顺利实施。

滨江公园群假日公园、月亮湾公园改造已全部完成,给市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休闲游憩场所。

市体育中心累计完成投资27829.24万元,“一场两馆”从7月份开始全面进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年底游泳馆土建主体结构结顶。

市文化艺术中心累计完成投资9845万元,群艺图书馆外墙装饰幕墙安装已基本完成,艾青纪念馆幕墙龙骨安装也已完成。

中国婺剧院累计完成投资9543万元,完成了土建中间验收。

行政文件精理表

行政文件精理表
金市建房〔2006〕65号
目前仍需适用
46
?关于收缴住宅物业保修金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7〕17号
目前仍需适用
47
?金华市建设工程咨询单位考核管理方法?
金市建建〔2005〕61号
目前一年一度的咨询企业检查考评仍按此方法为主要依据。
48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3〕67号
目前仍需适用
?关于要求加强金华市区房地产开发工程手册管理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3〕34号
目前仍需适用
43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5〕13号
目前仍需适用
44
?关于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5〕27号
目前仍需适用
45
?关于加强金华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建设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法?的通知
金市建建〔2004〕121号
目前仍需适用
17
关于重新印发?金华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方法?的通知
金市建建〔2005〕105号
目前仍需适用
18
关于印发?金华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市建建〔2006〕29号
目前仍需适用
19
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施工建设平安生产差异化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金华市建设局行政文件清理结果表
一、有效的标准性文件
序号
标准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备 注
1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管理的通知?
金市建综〔2003〕48号
垃圾填埋场气体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保证平安无事故。

金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金华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制订了《金华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永康街205号市农机管理站大楼11楼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公室,邮编:321017。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4750455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

联系人:刘顺炎联系电话:82068579。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25日金华市区城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365号令)、《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85号)的精神,为推进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利用,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市区(含本级、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9 年市区社团组织、车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推进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服务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到2020年实现市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

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内容(一)强制分类种类强制分类品种主要有(附件1):1.有害垃圾。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1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1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金华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的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含民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指按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组织领导,保障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所需的人员和经费;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租赁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纳入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信息共享利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构,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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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资质延续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
2011年 2011年 2011年 2011年 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 资质证 建筑业 省外产 回金华 利润总 一级建 二级建 临时建 工程技 建造师 类别、等 类别等级 书编号 高级 总产值 值 交税额 额 造师人 造师人 造师人 术人员 及批准时 总数 级及批准 及发证 职称 (万 (万 (万 (万 数 数 数 总数 间 时间 部门 元) 元) 元) 元) 获得批 准工法 初级、 编号
组织机构 企业法 联系 企业 公司名称 代码证编 定代表人 电话 经理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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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本 (万 元)
中级 职称
注1:本表由各企业填写,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注2:本表只需上报电子版,不要求上报纸制表格 注3:本表分为表1、表2,请企业如实填写 注4:资质类别要求填写完整(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用大写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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