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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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队伍的管理,促进汽车运动的健康发展,

保证汽车比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

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比赛具有路线长、区域范围大、速度快、安全保障要求高等特点,

不断加强裁判员的管理工作,是提高比赛质量、确保比赛安全、公正执裁的重要

措施。

第三条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根据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

业务水平,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培训考核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对汽车运动项目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培

训、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县级汽车摩托运动协会)

对二级以下裁判员(含二级)进行培训、考核和注册。其中一级裁判员的培训、

考核和注册由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执行。

第五条各市、县开设二、三级裁判员培训班,须上报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

授课须由全国汽车摩托协会委派教官,使用全省统一教材。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六条裁判委员会是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下属的工作委员会,接受全国汽车

摩托运动协会的领导。其任务是学习研究、准确把握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和全国

比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裁判委员会成员由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年度工作会议产生,而且必须是一级以上裁判员。裁判委员会负责人由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指派。裁判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任期5年。

第八条每年的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年度工作会议和市、县各重要的汽车比赛前召开裁判委员会赛前会议。

第九条裁判委员会负责裁判员的培训、注册和管理等工作;评定裁判员等级标准;收集、起草有关汽车比赛裁判员的各种工作提案;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工作;监督各项汽车比赛中裁判员的工作状况。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省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裁判员岗位设置

分为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组长(站长)、裁判副组长(副站长)、岗位主裁判、岗位裁判和辅助裁判员。

第十一条基本了解和掌握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岗位裁判知识,经培训能够胜任辅助裁判工作,经赛事裁判委员会培训、考核并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县级汽车摩托运动协会)考核,可以申报、注册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

部门(或授权县级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熟悉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

岗位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省、市(或全国性)

汽车比赛中担任岗位裁判以上工作的,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体育行政部

门(或授权的市级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三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至少两次担任省(或全国性)汽车比赛岗位主裁判以上工作的,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由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精通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

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汽车比赛的裁判工作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至少两次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裁判工作并且在

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中担任过裁判组长(站长)、副组长(副站长)和

岗位主裁判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由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申报,

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培训、审核,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授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下,思想品德优秀,裁判业务精湛,并熟悉掌握英语或法语。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报考

国际级裁判员。

第十六条国家级裁判员的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视其思

想作风、职业道德和执裁经验,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评议后,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七条各级协会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

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

晋级考试。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省内各级裁判员每年必须注册。汽车项目裁判员注册制度从2019年开始实行,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日期。省内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统一按照中汽联要求印制、

发放。

第十九条一级裁判员由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 元,并在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备案。二级、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市、县级协会进

行注册,并报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备案。未在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注册、备案的裁判员省协会不予办理升级。

第二十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单项赛事)或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一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一条省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省内举

办的各项汽车比赛的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年未经审批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二条地方性或跨市、县区域性汽车比赛的裁判员,由该项赛事所在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县级汽车摩托运动协会)负责选派和聘请该项比

赛的裁判员。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委派观察员对赛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内各项汽车比赛,裁判副组长(副站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含

一级)裁判员担任,岗位主裁判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岗位裁判技术

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跨省市区域性汽车比赛,裁判副组长(副站长)以

上职务由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担任,岗位主裁判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含

二级);地方性比赛,裁判副组长(副站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四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省内各项汽车比赛视具体情况选派裁判员,采取县、市、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汽车摩托运动协会)推荐,全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辅助裁判员赛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和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汽车运动协会商定。

第二十六条汽车比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该项赛事的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

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赛事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组委会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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