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年会制度(试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鄂检发办字[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检发办字〔201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已经省院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信息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检察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检察信息的撰写、采编、审核、刊印、报送、反馈、考核、要点发布、专题调研、业务指导、岗位培训,以及检察信息工作运行程序、体制机制、组织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检察信息工作由各级检察院办公室(推行基层院内部整合的单位为综合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检察信息工作要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基层一线服务,突出重点,改革创新,提升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各级检察院办公室应坚持“服务大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深度挖掘、开拓创新”的工作思路,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内设机构沟通联系,加强办公室系统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党组统一领导、信息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体干警广泛参与的检察信息工作格局。
第二章报送重点第六条根据高检院信息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当前全省各级检察院办公室要重点加强以下七类检察信息的报送:(一)决策部署类信息。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鄂检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鄂检发[2008]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8年8月11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审议、通过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请示;(五)审议、通过在全省实施的检察业务、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省级有关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六)审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1、审议、决定本院直接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2、审议、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直接立案侦查;3、审议、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不起诉;4、审议、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是否不起诉;5、审议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6、审议、决定对于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7、审议、决定对于一审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否提出抗诉;8、审议、决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提出抗诉;9、审议、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控告、申诉案件;10、审议决定其他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2006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要求,表彰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全省检察人员积极参加检察理论与法律政策应用研究,提高检察干警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素养和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和理论创新,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好服务。
第三条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实行成果奖励制,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名义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评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同一标准对优秀检察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奖励,保证奖励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全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奖每年评奖一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及奖励等次提名,成果奖获奖单位、个人、等次由省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评定。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种类第六条本办法奖励的成果为上一年度全省检察干警完成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一)检察理论研究学术论文或专著;(二)检察工作专题调研报告;(三)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学理论研究文章或专著;(四)与检察业务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
本办法所指专著是对某一检察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论述的著作,不包括实务手册、法条注释、论文汇编等图书;所指论文是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报道、翻译、编译、杂谈、散文和综述文章,并且每篇论文的字数需在3000字以上;所指专题调研报告不应少于5000字,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不设最低文字限制,但必须有充分的论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申报2013年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申报2013年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鄂检发研字[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申报2013年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的通知(鄂检发研字〔2013〕3号)各市、州、分院,直管市院,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课题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十三检”会议的重要部署和今年省院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具体安排,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领导小组已确定本年度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选题,请你们认真组织好课题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选题(一)重点课题(8个)1.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建设研究2.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研究3.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4.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转变研究5.刑事错案防控与救济机制研究6.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研究7.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研究8.行政诉讼监督与民事诉讼监督的比较研究(二)一般课题(11个)1.新型检律关系研究2.检察听证制度研究3.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机制研究4.检察机关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权利机制研究5.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与管理6.检察人员参与刑事庭前会议研究7.刑事二审案件检察人员出庭有关问题研究8.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研究9.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研究10.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实证研究11.行政诉讼法修改涉及检察监督的内容研究二、申报及审批时间各市、州、分院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下级院,并通知本地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单位和个人。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鼓励组成联合课题组申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鄂检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的通知(鄂检发[2011]37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落实全省检察长会议关于强化检察管理工作的部署,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广泛开展,省院领导于今年4月率工作组对各市州分院和部分基层院开展“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指导。
5月上旬,省院党组专门听取调研情况汇报,充分肯定了前段活动进展的初步成效,认真分析了开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建议,并就推进“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提高检察管理水平提出了意见。
根据省院党组会议提出的意见,现就推进全省“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刻认识强化检察管理的重大意义。
当前把强化检察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就是要努力实现从侧重治理向侧重管理的跨越。
近年来,针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在抓治理上下功夫,持续开展专项治理、思想教育和制度规范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对治理取得的成效不能评价过高,一些存在的突出问题仍时有发生,一些制度规范落实执行不力。
这些情况,反映出检察管理水平整体不高,对检察管理认识不够、重视不够。
全省检察机关必须深刻认识检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检察管理,由被动式的治理、临时性的应付向发挥长效机制的作用转变,更加有效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强化检察管理的基本要求。
强化检察管理的基本要求是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实现管理科学化。
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检察工作规律贯穿于“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全过程,注意从检察工作规律出发来研究检察管理问题,强化对各种检察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促进检察管理科学化。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鄂检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07]2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贯彻落实好《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
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紧迫感。
对于检察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一月五日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2007年1月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规定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现对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未来一段时期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我省检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的客观需要。
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高检院、省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部署,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各项检察改革任务抓紧抓好,力争各项检察改革在近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检察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部署,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增强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鄂检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鄂检发[2008]1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办法(试行)》(鄂检发[2006]57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2008年4月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保障人权和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监督事项进行审查,并对下列情形进行必要的调查:(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三)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五)对明知是无罪的证据或有罪的证据而不予收集或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六)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而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或追缴的;(七)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八)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十)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十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十二)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十三)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不作为,造成后果的;(十四)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鄂检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检发[2008]33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7月29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2008年7月2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围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和抗诉的相关事实,以及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保障人权和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监督事项进行审查,并对下列情形进行必要的调查:(一)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中属于审判活动违法,需要调查的;(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查的;(三)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四)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有其他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查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鄂检发[2009]3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09]32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为了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省院制定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
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宣传、贯彻《决定》为契机,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
准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国内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司法公正等多方面的需求,以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中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省院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工作安排
中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省院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工作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鄂检机党[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省院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工作安排(鄂检机党〔2013〕14号)机关各党总支、党支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治国理政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
讲话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催人奋进,是对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深化和拓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最近,高检院下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通知》,就进一步抓好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现根据高检院要求,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学习贯彻活动目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在前一段学习贯彻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推动学习贯彻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首先要认真研读原文,深入系统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讲话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特别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贯彻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从严治党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新的阐述,准确把握系列讲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注入的新的内涵和时代精神。
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本目标、总体思路,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政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根本目标、重点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鄂检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检发[2012]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5月25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2012年5月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检务协作工作,加强执法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办案工作顺利开展,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务协作是指地方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异地羁押、接访息诉、司法鉴定等执法办案活动中所进行的协作、配合和合作。
第三条检务协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保守秘密、各负其责、及时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异地进行下列执法办案活动,应当请求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供协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协作:(一)执行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的;(二)需要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三)批准逮捕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当地人民检察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的。
(四)在异地需要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遇到下列情形,可以请求其他人民检察院予以协作:(一)需要配合调查取证或者代为调查取证的;(二)需要异地羁押、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三)需要其他具有鉴定资质和专门人员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司法鉴定的;(四)需要临时借用办案设施设备的;(五)需要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六)需要跨区域调用检察官、司法警察、其他工作人员;(七)需要其他人民检察院给予协作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开展筹备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专题调研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开展筹备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专题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鄂检办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开展筹备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专题调研的通知(鄂检办发[2012]33号)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为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大精神,总结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工作成绩及经验,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省院将于明年初召开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并决定就筹备会议开展专题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为明确专题调研工作方向和思路,确保取得良好效果,要牢牢把握以下要求:(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展调研。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7月23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领会、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根据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以及年底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研究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工作总的方向和总体部署,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完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进步。
(二)围绕检察工作成绩、经验、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开展调研。
全面客观总结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创造积累的新经验,准确了解和掌握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根据国情、省情、检情发展变化,中央、省委对全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人民群众新期待,科学分析判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谋划和部署今后检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围绕进一步推动“三个体系”和“五个检察”开展调研。
研究“三个体系”和“五个检察”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中的定位,分析“三个体系”、“五个检察”建设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思路、措施,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检察工作体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0]5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0.10.23【实施日期】2010.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10]57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强化措施,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促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切实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和原则要求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充分发挥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着力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推进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和谐湖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3]7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8.12【实施日期】2013.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检发〔2013〕72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院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层报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8月12日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省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和基本办案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公信力,根据法律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部分检察院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深化基层院内部整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健全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的积极探索。
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突出办案主体作用、健全基本办案组织、规范优化办案审批、强化执法办案责任为主旨,推进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建设,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1.依法开展。
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符合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在高检院、上级检察院统一领导下规范有序进行。
2.遵循规律。
要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坚持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规范和优化办案审批、指挥、指令,形成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执法办案模式。
适应检察业务工作规律,推动执法办案方式转型发展。
3.明确职责。
坚持依法合理授权,使检察官权责利一致,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浓厚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氛围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繁荣发展检察理论,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重要途径。
它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全局、关系到检察制度的前途、关系到检察事业的根本。
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形成浓厚的研究氛围,努力推出有深度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立法建议、实务精品等理论成果,用以指导检察实践,推动检察改革,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
加强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中国国情,服务检察实践;注重吸收和借鉴当代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通过检察理论的创新和应用研究的深入不断推动检察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
当前在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六个关系:1、正确认识和处理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坚持组织主导,积极引导。
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坚持组织主导,通过各种形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积极引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形成开展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声势、规模与风气。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十星”检察官评选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十星”检察官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鄂检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十星”检察官评选办法》的通知(鄂检发[2010]3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机关“十星”检察官评选办法》经省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十星”检察官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争当“十型”检察官活动的决定》(鄂检发[2009]51号),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十型”检察官,即“信用型、学习型、务实型、创新型、专业型、服务型、合作型、廉洁型、果敢型、文明型”检察官,其标准是从《基本准则》中归纳总结出来的,是全体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本办法所称“十星”检察官,其评选与“十型”检察官的标准逐一对应,符合标准即授予相应星级。
第三条“十星”检察官评选应坚持以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提升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正面教育,强化正面引导,以评选、争创活动为载体,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践行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全面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四条“十星”检察官评选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
从检察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体系,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全面准确地进行评价,增强评选结果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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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年会制度(试行)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06.20
【实施日期】200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年会制度(试行)
(2006年6月2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智力资源,从机制上为全省检察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提供交流平台,激发全省检察人员进行理论研究与法律政策适用专题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全省检察干警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与调查研究能力,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理论与法律政策应用研究,实行年会交流与评价制度。
第二章年会的组织承办
第三条年会实行省院为主导,市(州、分)院参与主办的轮流主办制。
第四条年会的主持实行主席主持制,主席由省院分管检察理论研究的副检察长担任,轮流主办的市(州、分)院检察长担任共同主席,副主席由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及当值检察院分管检察理论研究的副检察长担任。
年会推举1人担任秘书长,秘书长人选从当值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或检察官协会分会秘书长中产生。
第五条年会每年度一届,于上一年度的优秀研究成果评选结果揭晓后召开。
会议届次依序排定。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