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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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号 )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 2014? 49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各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三级企业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其它行
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和省政府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有特别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
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
第四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 2010?2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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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
部门安全职责划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标准化评审
标准和本规定有关要求,负责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
标评审组织工作。省有关部门可承担二级及以下标准化评审
组织工作,市(州)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有关部门承担三级
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由属地县级安
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组织工作部门负责企业
达标通告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五条国家相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主要依据。国家没有相应评审标准的行业,可由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自行组织制定。
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对现行的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补充和
完善,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
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应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完
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告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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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自评及申请评审条件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开展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交属地县级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
门。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九条企业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可向承担相应标
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提出标准化评审申请。
一级标准化评审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二级标准化评
审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三级标准化评审向市级有关部门提
出申请;小微企业标准化评审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
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三)行业标准高于本条款规定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规定的,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还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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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应用吉林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填报企
业有关信息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用隐患排查 APP移动终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持续运行三级标准化一年以上,其它行业企业达到三级标准化水平,并由属地县级、市(州)级安全监管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相关行业国家或省级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受理、评审
第十二条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收到企业
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聘请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前,应成立评审专家组。其中,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的,由中介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
未聘请中介机构的,由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承担评审组织工作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专家组成员擅长专业应涵盖被评审企业生产经营各系
统及工艺,并满足标准化评审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
(样式见附件 3),并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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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现场评审的,应由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企业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承担标准
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应对其中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和
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经现场评审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由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组组长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审核。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审
核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通告,并颁发标准化相应等
级证书。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
完成后重新申请评审。其中,企业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
再次评审的,现场评审时可只对整改内容进行评审,其它评审
内容可适用上次现场评审结论。
第四章期满复评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 3 年。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 3 年有效期届满,可提出复
评申请。
第十八条企业提出复评申请并经县级安全监管或行
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复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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