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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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闽建村[2006]6号浏览次数:429

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指导村庄规划与整治工作,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导则》。《导则》是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请你们及时组织各级村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认真学习,尤其要组织规划技术骨干集中学习研究《导则》,以充分发挥规划对引导和调控村庄建设、村庄整治的作用。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要积极组织规划技术骨干加强对村庄建设的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成果应当符合《导则》的要求,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镇周边地区的村庄,应结合实际编制规划,适当增加编制内容,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与水平。各设区市规划建设部门可依据《导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为详实的村庄规划编制指导性文件,提高可操作性;各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导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审查工作,严把质量关。

三、《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报省厅村镇处。

附件: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村庄建设及村容整治的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特制定《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用于指导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

1.4 编制框架

村庄规划包括村庄的建设规划和整治规划。

村庄规划宜以行政村(中心村)为单元进行。对具有一定规模或近期建设量较大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整治和建设规划。

1.5 规划期限及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为15年。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调整和续编。村庄整治规划的期限为3至5年。

村庄规划方案完成后,须向村民公示,并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村庄建设规划

2.1 村庄建设规划基本任务及规划原则

2.1.1 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建设规模和建设用地界限,统筹安排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

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2.1.2 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状况的村庄实际问题,分类指导。

(2)节约用地,合理布局。要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3)立足现状,配套设施。合理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立足现有基础,重点完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4)延续特色,生态优先。充分利用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保护整体景观,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延续文脉。

2.1.3规划依据

(1)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

(2)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路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

(3)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2.2 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2.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2.1.1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2.2.1.2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

2.2.2 村庄人口规模

村庄人口规模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完善配套设施的需要确定。一般大型村不低于1000人,中型村不低于300人,小型村不低于100人,高于3000人为特大型村。条件受限的山区村庄应逐步改变过于分散的现状。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集并。

村庄配套设施内容和标准应与规模相适应。

2.2.3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本着严格控制用地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宜按人均90~130平方米控制。编制规划时,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为基础,通过调整逐步达到合理。撤并扩建的村庄,现状人均低于80平方米的可适当调高10~20平方米;现状人均超过控制指标的,规划中应逐步调低。

2.2.4 村庄规划布局

2.2.4.1在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用工程设施等用地进行合理全面的布局。村庄工业用地宜向镇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各村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生产用地。

2.2.4.2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将村庄分为改造型、新建型、保护型等三大类型,以及改造型和新建型的一个特例——城郊型,分别采取相应的规划对策。

——改造型

指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可能形成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可实施更新改造,同时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扩建需求。

整治建设原则:

(1)改造型村庄建设包括旧村改造和村庄扩建,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扩建新村。

(2)旧村改造: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收入状况,在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村庄整治。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有步骤地改造和拆除老房、危房。逐步优化旧村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提高村庄人居环境质量。

(3)村庄扩建:与旧村在空间格局、道路系统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旧村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新建型

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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