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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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7日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关于以疾风厉势开展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2号)文件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践行“两个维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到土地管理利用全过程、各环节,深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市委土地领域专项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大力整治土地管理领域“两乱一难”问题,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以疾风厉势、抓铁留痕的狠劲韧劲坚决打赢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这场硬仗。

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坚持厚土薄用、富地省用、肥地精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严控增量、消化存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充分释放违法违规挤占的发展建设用地规模,为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八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乡(街)村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乡(镇)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铁路、港口、农场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驻津部队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军事用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模范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保护或者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科研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土地一级整理流程

天津土地一级整理流程

天津土地一级整理流程一、引言天津市土地整理工作是指在土地资源配置、利用和保护的过程中,对土地进行调查、测量、评估、规划、整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土地一级整理是土地整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天津土地一级整理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是土地一级整理的第一步,主要是通过实地考察、测量和数据收集,全面了解土地的现状和潜力。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地形地貌、土壤质量、地下水资源等方面的信息。

调查结果将为后续土地规划和整理提供基础数据。

三、土地测量土地测量是土地一级整理的核心环节,主要是采用测量仪器对土地进行测量和标定。

测量的内容包括土地边界、面积、地形等。

通过测量,可以准确把握土地的空间位置和特征,为土地规划和整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四、土地评估土地评估是土地一级整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评估土地的价值和潜力。

评估内容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评估,可以确定土地的开发潜力和合理的利用方式,为土地规划和整理提供依据。

五、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土地一级整理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合理规划土地的用途和布局。

规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分区、用途、道路交通、绿化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规划,可以实现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合理布局,为土地整理和开发提供指导。

六、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是土地一级整理的实施环节,其目的是通过土地的调整和改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整理内容包括土地的平整、排水、绿化等方面的工程措施。

通过整理,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环境质量,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

七、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是土地一级整理的补充环节,其目的是恢复和改善被破坏的土地环境。

复垦内容包括土地的植被恢复、水体治理等方面的工程措施。

通过复垦,可以保护和修复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八、总结天津土地一级整理流程包括土地调查、测量、评估、规划、整理和复垦等环节。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津投资,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对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条件(一)新出让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出让土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5公顷,且经论证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三)土地受让人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四)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为准;(五)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未纳入我市“保交楼”企业名录;(六)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七)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

二、工作程序(一)前期论证1.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土地受让人持出让土地的分期独立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下简称方案)及分期核定用地图,向出让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分局提出审查方案的申请。

2.在收到土地受让人申请后,区分局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土地受让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审查同意的,区分局应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分期地块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及建筑面积不少于50%的非经营性公建(幼儿园、养老等设施等必须在首期建设)布局在首期情况,并同时函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合同签订部门)、土地受让人。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津规资利用函〔2020〕427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函各区政府: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施行。

此函。

2020年6月19日(建议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专项规划,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市场主导,多方共赢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兼顾各方利益,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公益用地和产业调整用地,实现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多方共赢。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规法字〔2011〕49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细分导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对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土地细分导则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直接依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符合土地细分导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经费。

第八条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

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要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津滨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8日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落实天津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从对城市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坚持保护优先,惜土如金,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标本兼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拆违、补办分类处置违规用地,严肃惩治违法占地行为,着力构建土地保护长效机制,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构建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资源保护与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秩序根本好转,为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狠抓土地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整治。

区委、区政府统筹全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加强督察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整治责任,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动真碰硬,真抓严管,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防止耕地“非粮化”。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土地登记第五章耕地保护第六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八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区、县、乡、镇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变。

第十二条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公示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方向、布局和规模相衔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编制和分解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 号)、《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从实施征收、收购到供应前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第四条 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和看管费用,财务和管理费用等构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评估、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有关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集体土地支付的土地征收、转用费用,收购国有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满足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OO八年八月五日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各区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资源盘活,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3月31日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资源盘活,推动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以及市级盘活存量协调机制认定的存量资源可享受本支持政策。

新供应土地不在适用范围。

(二)实施方式和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入股以及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依法委托产权单位或指定的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

由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或运营权后,也可作为实施主体。

二、加强规划统筹(三)鼓励现状用地混合利用现状用地混合利用是指单宗土地上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混合,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确定主导用地性质,且主导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天津土地一级整理流程

天津土地一级整理流程

天津土地一级整理流程一、前期准备在进行土地一级整理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1. 制定整理计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土地一级整理计划,明确整理范围、目标、时间节点等关键信息。

2. 组织架构建立:建立项目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资金筹备:根据整理计划,进行必要的资金筹备工作,确保项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

4. 法律法规调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研,确保整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市场调研:对当地土地市场进行调研,了解土地价格、市场需求等信息,为后续的土地出让做好准备。

二、土地征收在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包括:1. 发布征收公告: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的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

2. 征收补偿谈判: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谈判,就补偿方式和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3. 签订征收协议:在被征收人同意征收并接受补偿后,签订征收协议。

4. 办理征收手续:完成征收协议的签订后,办理相关征收手续,包括土地权属变更、规划许可等。

三、拆迁及清理在完成土地征收后,需要进行拆迁及清理工作,包括:1. 拆迁工作: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确保土地平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清理工作:对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垃圾等进行清理,恢复土地的原貌。

四、基础设施建设在拆迁及清理工作完成后,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1. 道路建设:修建道路,确保土地的交通便利性。

2. 水电设施建设:建设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满足土地使用的基本需求。

3. 环保设施建设:建设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确保土地的环保要求达标。

4. 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根据项目需求,建设其他必要的配套设施。

五、土地平整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土地平整工作,包括:1. 测量定标:对土地进行测量定标,确定土地的高程、坡度等信息。

2. 土方开挖与回填:根据测量定标结果,进行土方开挖或回填,确保土地平整度符合要求。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19年9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6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快规划和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和清理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承担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备案、组织清理及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处室、直属单位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各分局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局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和程序规则、工作制度、机构编制等,以及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外事管理、财务审计、安全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二)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等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五)会议纪要、情况专报、工作简报以及请示、报告、批复、复函等文件;(六)对具体事项发布公告,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八)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等其他文件。

《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规范土地整理储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整理储备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进行整理、储备,以备未来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整理第五条土地整理包括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活动。

第六条土地整治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治提升。

第七条土地复垦应针对废弃土地、污染土地等进行生态修复和功能恢复。

第八条土地开发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开发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第九条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法将土地纳入储备,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土地储备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储备期限。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应建立土地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二条土地整理储备后的土地,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应优先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整理储备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加强土地整理储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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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
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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