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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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设助教(助理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级);教授(正高级)。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试行)》评审通过,获得相应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范围对象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试行)》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

(六)爱岗敬业,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能全面、熟练履行现职称职责。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历和资历条件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教

1.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讲师:

1.获得学士学位,且在助教岗位履职满4年。

2.获得硕士学位,且在助教岗位履职满2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副教授

1.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且在讲师岗位履职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且在讲师岗位履职满2年。

(四)教授

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在副教授岗位履职满5年;

获二等奖以上。

6.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优秀奖以上;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评审副教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教学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至少承担一门以上本、专科教学课程。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3.履现职期间担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工作,参与就业指导、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 获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等荣誉称号。

2.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3. 独立、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出版本学科省部级规划教材1部;或作为副主编出版本学科教材2部。

4. 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EI、ISTP、SSCI、A&HCI、CSSCI 收录、本学科公开发表论文共计不少于6篇。

5.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6.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体育竞技或创新创业实践,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奖。

7.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有1项发明专利获国家优秀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排名第1;或获新品种1个排名第1。

8.深入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开发、持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经省级主管理部门确认,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

9.主持横向课题(含产学研结合项目)累计到校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决策咨询建议,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0.艺术专业教师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主持(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地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层次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

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

11.体育专业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获二等奖以上。

12.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专项表彰。

13.制定省级以上的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在实施过程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评审教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一)教学要求

1.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其中本、专科教学任务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或访问学者。

3.担任过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工作,参与就业指导、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 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或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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