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三个辩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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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三个辩论观点

经济、战略和伦理(一)新古典经济论的企业社会责任Jenkins(2005)和Wren(2005)认为,美国工业革命导致大型企业在19世纪后期崛起,垄断企业促使美国政府加强立法,以规则条例控制企业的权力和影响力。Jenkins声称,法律和规章的约束可以增加企业在社会的合法性。Wren指出,私营公司的财产权利和公司治理的概念,影响公司管理权的性质和程度,限制公司把资源分配给与商业无关的活动。美国联邦税务法于1935年允许企业扣除高达5 %的盈利税收作为慈善用途。1953年,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决《美国史密斯制造公司诉巴洛等一案》,开了一个法律先例,允许上市公司用公司资源参与如捐赠教育的社会活动。这些法律判决,触发了美国工商界领袖和学术人士辩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问题(Wren,2005)。美国法律界的这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激发了企业参与非商业活动的热情。新古典资本主义的支持者反对企业参与超出法律和经济界定的活动(Baumol, 1976; Carr, 1968; Davis, 1973; Friedman, 1970; Levitt, 1958)。 Friedman (1962)强调,自由资本社会有公共和私营的界限。自由市场制度有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则,容许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下发挥其社会经济功能,通过有效率的生产和分配资源,提供就业和税收,创造国家财富和公共利益。政府的过度干预,将会减低企业的经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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