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职业病防治法》与修改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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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
治工作的法律意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社部、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4月24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
办监督发〔2013〕23号)。
宣传周主题: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2、〘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的决定〙修正。
〘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
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职
业病防治法〙补充完善了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乡镇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一项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
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
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
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
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
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
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家督管理部
门(一下称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
门(见第九条)。
鸽子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用人单位落实职业
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具体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挂历办法的制定以及对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
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
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
务院安监部门或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名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八条);
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见第三八条);
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
业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
十九条);
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
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
九条);
8、负责对用人代为工作场所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
位及个人作出处罚(见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
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职业卫生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检测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2、对本行政去与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以及职业
病统计报告调查工作(间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间第
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4、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见第三十六条);
5、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见第四十四条);
6、对用人学位及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
病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见第八十一条);
7、对医疗怕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见
第八十九条)。
(三)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关系、工种、工作岗位仲
裁(见第五十条);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见第
四十六条)。
五、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饿了法
律依据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第四十四条);
(二)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见第四十五条);
(三)明确由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四)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也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及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见第四十九条)。
(五)劳动者对用人代为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先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监进行调查,安监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因对存在异议资料或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见第四十九条)。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第五十条)。
(七)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将由安监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地方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六、被诊断为职业病患者,其医疗生活更有保障
(一)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见第六十条)。
(二)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治和生活方面的
救助(见第六十三条)。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
业病防治设施设计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严格把关。
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该项目除安监部门负责监管、
审批外,同时还规定了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
给予批准以及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放施工许可的
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由监察
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这样就促使相
关企业能认真负责地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设项目能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及危害预评价,属职业病危害严
重的建设项目,能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八、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未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未建立相关职业卫生制度、未公布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测结果未予以公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
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按规定报送首次使用化学材料毒性鉴定材
料的,从原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提高的十万元以下罚款(见第
七十一条)。
(二)对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无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
素日常监测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未告知职业病危害真是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
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或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从原来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见第七十二条)。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一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
严重损害的,从原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