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

贵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
贵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

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

二0一八年九月

目录

1.总则 (4)

2.释义 (5)

3.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新建住宅物业) (7)

4.客户服务规范 (7)

4.1 服务人员规范 (7)

4.2 客户服务规范 (8)

4.3 特约服务 (8)

4.4 物业服务收费 (8)

4.5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9)

4.6 业主(房屋使用人)意见征询调查 (9)

4.7 物业管理服务报告制度 (10)

4.8 公共部位经营 (10)

4.9 社区文化建设 (10)

5.基础管理 (11)

5.1 基础管理制度 (11)

5.2 档案资料管理...................................... .12

5.3 员工培训 (14)

6.物业承接查验 (14)

7.临时管理规约与服务合同 (16)

7.1临时管理规约 (16)

7.2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6)

8.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场地等维护管理服务 (17)

8.1基础管理制度 (17)

8.2小区管理标识 (17)

8.3共用部位维护管理 (17)

8.4房屋及附属设施日常检查 (18)

8.5装修管理 (19)

8.6房屋保修期届满普查(适用于保修期内的新建住宅) (20)

9.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服务 (20)

9.1基础管理制度 (20)

9.2设备设施 (21)

9.3智能化系统 (27)

9.4避雷设施 (27)

10.消防管理 (28)

11.公共秩序维护 (30)

12.环境卫生管理 (31)

13.园林绿化管理 (33)

14.停车场管理 (35)

15.应急管理 (36)

16.专业分包管理 (37)

17.物业管理单位更迭 (39)

1.总则

1.0.1本导则规定了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服务的基本内容。

1.0.2本导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型物业和公寓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1.0.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均不适用于本导则。

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504号令《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贵州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CJJ27-201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建设部GB50140一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设部、质监总局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释义

2.0.1责任性投诉:因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而引起的业主(房屋使用人)投诉。

2.0.2非责任性投诉:非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履行的责任范围,但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了影响而引起的业主(房屋使用人)投诉。

2.0.3调查面: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征询意见的户数数量或专有面积指标。

2.0.4物业管理服务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服务委托方进行工作报告。

2.0.5公共秩序维护:对小区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协助政府执法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2.0.6分供方:承接物业管理专项业务的专业化公司。

2.0.7已售空置房:指已交付但业主尚未收房入住的已售商品房屋。

2.0.8未售空置房:指开发建设单位未销售的商品房。

2.0.9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指开发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后,物业管理单位站在日后使用和管理的角度,对项目规划设计、功能布局、设备选型及安装、建筑施工、销售服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0.10急修:对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2.0.11大、中、小修的定义(参照《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

(1)大修:设备基准零件磨损严重,主要精度、性能大部分丧失,必须进行全面修理才能恢复其效能时使用的修理方式。

(2)中修:介于设备大修与小修之间的修理。

(3)小修:工作量最小的一种计划性修理。

2.0.12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与不足均由业主分别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3.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新建住宅物业)

3.0.1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根据物业开发建设进程的实际,从日后使用和管理服务的角度,根据情况在物业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施工建设阶段、销售阶段提出建议。

3.0.2在早期介入阶段对工程质量、设计缺陷及销售承诺等问题敦促开发企业进行完善。

3.0.3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各类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公示和客户答疑。

4.客户服务规范

4.1服务人员规范

4.1.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鼓励行业人员通过行业职业水平评价。电工、消防、电梯等工程技术人员按国家要求持有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4.1.2 项目经理须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五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持有省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协会认可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4.1.3管理服务人员着工装,佩证上岗。

4.1.4 制定各岗位服务人员应知应会和行为规范。

4.2 客户服务规范

4.2.1服务区域内设有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每日不低于12小时。有监控中心的须24小时)并公示,有值班记录。

4.2.2 制定《投诉处理制度》(不含保修期内投诉报修),明确投诉处理责任人,定义一般性报修、急修等并明确处理时限。急修处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性报修回复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处理完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防水处理视具体情况)。

《投诉处理流程》及《投诉处理时限承诺》须公示。

4.2.3 有报修、派工、返单、回访等记录,并存档备查。

4.2.4 责任性投诉须回访。非责任性投诉应作出解释和回复。

4.2.5 投诉处理结果须存档备查至少一年。

4.3特约服务

4.3.1特约维修服务材料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4.3.2特约服务价格须明码标价,在客户服务中心公示。

4.4 物业服务收费

4.4.1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须在客户服务中心公示。收费内容及标准须与合同一致。

4.4.2 建立收费台账,对各户业主(房屋使用人)收费

(物管费、停车费、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情况进行登记。

4.4.3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4.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4.5.1 定期检查建筑物共有部分和附属设施设备现状,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大修、中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的,制定维修改造方案、工程预算等,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

突发性设施设备故障,需由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的,应立即出具报告、预算、施工方案等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征得业主同意后实施。

4.5.2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使用结果向业主公示。

4.6业主(房屋使用人)意见征询调查

4.6.1 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房屋使用人)征询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征询结果向业主(房屋使用人)公布。

4.6.2 对业主(房屋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

4.7物业管理服务报告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报告会议,向业主委员会、委托人(产权单位)、房屋使用人报告工作情况(合同履行、服务工作事项进展、公共管理沟通等),听取意见和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以公示方式进行。

报告、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4.8公共部位经营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含公共部位的地面停车场)进行经营,应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成本的构成及收益分配方式。收益情况须向全体业主公布。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须明确服务成本的构成及收益分配方式,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并签订合同。

4.9社区文化建设

利用各种形式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精神文明、消防安全等宣传。重大节日营造欢乐祥和气氛,表达对业主的问候等。提倡企业根据小区实际开展业主联谊等文化活动。

5.基础管理

5.1 基础管理制度

5.1.1内部管理制度

员工岗位职责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员工培训制度;员工考核激励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员工关系管理制度;招聘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成本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行政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其他管理制度。

5.1.2 管理服务制度

(1)客户服务类

24小时值班制度;业主(房屋使用人)信息资料保密制度;报修服务制度及投诉处理流程;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空置房管理办法(含已售及未售房);业主意见征询制度;物业管理服务报告制度。

(2)设备设施类

承接查验管理办法;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共用设备设施养护管理制度。

(3)公共秩序维护类

(4)环境卫生类

环境清洁管理制度;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5)各类服务工作标准及流程

(6)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7)其他管理制度

5.2档案资料管理

5.2.1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

(1) 建立制度,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资料进行档案管理,资料内容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要求,包括小区总平面图、水电管网图、各类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设计图和竣工图、房屋各层平面图、红线图等。

(2) 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技术资料档案保存完好、完整。

(3) 建立共有部分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台帐,包括名称、位置、大中修记录、数量、型号、用途等。存档备查日常巡检记录、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4)建立设备一机一档台账(含智能化系统、供电供水供暖系统、电梯、空调、消防等),存档备查日常巡检记录、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

(5)建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场地等产权清册,完整、详尽记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归属。

5.2.2客户服务档案

(1)建立一户一档的业主(房屋使用人)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产权人、房屋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房屋产权情况、联系电话、紧急联络方式。

业主(房屋使用人)基本信息定期和实时更新。

(2)建立产权人房屋使用档案,包括:交房记录、装修申请及装修方案、报修维修记录、保修期起止时间等。

(3)制定业主(房屋使用人)信息资料保密制度,不得将资料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业主(房屋使用人)许可,不得将资料内容转作其他用途。

5.2.3园林绿化及清洁档案

(1)建立小区园林绿化台账,内容包括:树木名称、数量、胸径、位置、灌木种类及位置、草坪位置及面积等;

(2)园林绿化台账适时更新,记录绿化植物的养护、补栽、更换等情况。胸径15公分以上树木的补栽、更换等须有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业主委员会/产权人(委托人)。

(3)建立小区绿化作业面积实测数据档案,存档备查日常巡检记录、作业记录、补栽更新记录等。

(4)建立小区清洁作业面积实测数据档案,保洁设施、工具台账。存档备查日常巡检记录、作业记录等。

5.2.4车辆管理档案

(1)建立业主车辆台账,内容包括:车辆牌照、车型、车位租售状况、车位号、联系电话等;

(2)车辆档案信息定期和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5.2.5未售空置房管理档案

(1)建立未售空置房台账,对空置房房号、销售变动、

空置房设施状况、房屋状况等进行实时记录。

(2)制定制度,对已销售未收房的空置房进行管理,建立钥匙管理台账,定期巡查空置房设施和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房屋设施问题立即报建设方整改,随时保持空置房具备业主收房条件。

5.3员工培训

5.3.1 制定员工培训制度和计划,明确培训责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并有记录。

5.3.2员工培训包括:物业管理概念及实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服务制度及岗位职责、行为规范、操作流程、应急处理、消防安全、职业安全等。

6.物业承接查验

6.0.1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供配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0.2 查验接收图纸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6.0.3 承接查验须制定方案、明确查验内容、查验标准、时间计划、遗漏工程整改办法、时限等,并按规定与建设方签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6.0.4 承接查验的实施须有现场记录,载明查验移交内容、查验情况、整改内容及要求、查验时间等,并经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双方人员现场签字后存档备查。

6.0.5 承接查验后须有完善的移交手续,载明移交和接收人、时间,以及遗漏工程事项的整改等,并经双方签字后

存档备查。

6.0.6 业主大会成立后,须将承接查验手续资料向业委会进行备案。

6.0.7 物业管理公司接管物业项目时须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6.0.8 接管项目应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临时管理规约与服务合同

7.1临时管理规约

7.1.1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须同时确定临时管理规约。

7.1.2临时管理规约向购房人公示,并经业主书面承诺遵守。

7.2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2.1物业服务合同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7.2.2 物业服务合同须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及时率、返修率、绿化完好率、设备设施故障率。

(2)车位管理费、物业管理(含空置房)费、装修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标准。

(3)双方权利义务。

(4)公共收益分配的约定。

(5)酬金制的须明确收支公开方式。

(6)合同期限与违约责任。

(7)其他约定。

8.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场地等维护管理服务

8.1基础管理制度

8.1.1制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管理规定》、《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8.1.2制定建筑物共有部分年度、季度、月度维保计划,计划分解实施并有相应记录。

8.2小区管理标识

小区内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房屋组团、栋、单元(门)、户门标识明显。设绿化、危险区域警示、设备机房、紧急通道、消防楼道楼层等管理标识。

8.3共用部位维护管理

8.3.1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符合建筑设计要求,无擅自改

变用途情况。

8.3.2确保房屋及设施外观完好,无乱涂及大面积破损、脱落等情况。

8.3.3依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制定户外设置物(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泛光灯等)管理办法,发现未经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户外设置物,以书面通知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8.3.4 对乱搭乱建、占用公共通道等情况履行告知、劝阻、报告责任。

8.4房屋及附属设施日常检查

8.4.1巡检

每天对小区进行巡检并填写记录(包括纸质记录或手机APP电子记录等),检查内容包括:

小区范围内的道路路面、绿化及绿地卫生、楼宇外墙及各种外敷管道、楼宇电子防盗门、楼宇悬挂物、楼面、楼层应急通道、消防栓箱、楼层疏散指示灯等设施和部位等。

巡检须填写巡检表,包括巡检时间、内容、主要情况及处理办法、巡检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阅签字。

8.4.2临检

根据特殊情况(如异常危害性天气、施工影响、节假日

燃放烟火等)需要,临时安排对小区的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针对性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8.4.3巡检结果的处理

根据巡检、临检结果,属于小修范围的三个工作日修复完毕。

8.4.4公建设施维护

花台、道牙、路面砖、台阶、护栏、扶手、窗户、电梯门头、共用墙面、天花板等设施不得有破损、缺失,路面不得出现塌陷坑洼。发现问题须两周内恢复(保修期内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除外)。

8.5装修管理

8.5.1 制定装修管理规定及流程,并向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公示。

8.5.2 实施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装修申请、装修方案、装修时间和装修单位等审核制度。

8.5.3 房屋使用人装修的,须要求其提供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8.5.4 须与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装修企业签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防火责任书》。

8.5.5 实施装修现场巡检制度,对装修工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口头或书面劝阻,劝阻无效的报告业主委员会、社区、城市管理、规划管理等政府行政职能部门。

8.6房屋保修期届满普查(适用于保修期内的新建住宅) 8.6.1建立房屋及其配套设施、门窗、水电等保修期台账。

8.6.2保修期届满前三个月,须对公共部位进行普查,公告通知房屋使用人检查自有部分。发现属保修范围的维修事项,立即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维修项目、完结时间等。

9.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服务

9.1 基础管理制度

9.1.1制定《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设备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办法》、《操作规程》、《设备运行记录》、《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规范》、《应知应会》、《设备人员培训制度》等规章制度。

9.1.2制定设备设施年度维护保养计划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分解实施并有相应记录。

9.1.3建立完整的设备设施资料档案和设备台账。设备台账做到一机一档,动态管理,台账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出厂时间、安装调试时间、安装位置、安装单位及其联系方式、安装调试情况、维修(中大修)及更换情况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Model contract of early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服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特别提示 一、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部[1997]263号)和《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印制本合同文本。 二、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成房物[2000]第2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 三、请物业管理公司详细阅读合同中备案表说明。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 约之前,受托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文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 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在一个物业区域内房地产开 发企业非自用和出租尚未售出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关房是指购房人已购但未使用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 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 企业签订。 6、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 费标准) 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那么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六盘水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境保护、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新建小区物业区域的划分以建设规划用地的红线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限等因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老旧小区物业区域的划分提出建议前,须征求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会、辖区派出所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无偿配置物业用房。物业用房面积应达到《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 物业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面积的房屋,应具备完善的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不得使用架空层、地下室作为物业用房。 第六条大型小区、高层住宅鼓励聘用物业企业进行管理。 第七条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须为业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三)无故欠缴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试行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说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

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用版

YF-ED-J159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邮编: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 南至________; 西至________; 北至________。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

2016年贵州省最新物业管理知识考试题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

1、( )是指完好房屋与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占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A.房屋完好率 B.危房率 C.房屋基本完好率 D.设备设施完好率 2、在设施设备节能管理中,( )是一种最经济的节能方式。 A.经常进行技术改造 B.对设备的及时更新 C.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使用时间 D.采用管理手段节能降耗 3、( )是测试消防设备的有效手段.它不仅能全面测试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错误和隐患,还可以训练操作人员避免实际发生火警时由于紧张而产生错误的判断和操作失当。 A.建立消防设备巡视.检查.测试制度 B.消防演习 C.配备消防设施主管人员 D.建立消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4、依靠通风机所造成的压力来迫使空气流动进行室外空气交换的方式叫作( )。 A.机械通风 B.通风 C.换风 D.强迫通风 5、房屋完好等级的评定方法是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及损坏程序进行的,通常把房屋的完损等 级分为以下哪5 类:( ) A.精品房.一般完好房.轻微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B.精品房.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C.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D.完好房.基本完好房.轻微损坏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 6、材料抵抗压力水渗透的性质称为( )。 A.抗震性 B.抗渗性 C.抗水性 D.抗旱性 7、建筑是( )的通称 A.建筑物和构筑物 B.公共用房和居住用房 C.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D.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8、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好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充分发挥设备功能,有效延长设备设施的( ),并自始至终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 A.使用功能 B.技术寿命 C.使用寿命 D.技术更新 9、材料在水饱和状态下,能经受多次冻融循环作用而不破坏,也不严重降低强度的性质,称为材料的( )。 A.抗寒性 B.抗水性 C.抗冻性 D.抗旱性 10、建筑材料的密度是指( )。 A.材料在相对密实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B.材料在绝对密实状态下,单位面积的质量 C.材料在绝对密实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标准版)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编号:FS-DY-2021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的合同范本 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为xxxx项目提供物业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2.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第一章:注释 1.除合同内容或文义需要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将具有如下意义: 1.1"本物业" 指名称为xxxx的物业整体,高档xxxx,总

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地址位于_____; 1.2"顾问服务"甲方聘用乙方为物业顾问,依据甲乙双方议定之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物业顾问服务; 1.3"本合同"指本物业顾问服务合同及其附件。 2.本合同内之标题是为方便阅读而写,并不影响本合同之结构和含义。 第二章:提供顾问服务之目的 1.乙方为甲方在本物业前期施工过程中及本物业交付使用阶段,从物业管理角度提供顾问建议及服务,同时协助甲方进行本物业的销售及市场宣传活动。 2.在乙方为本物业提供物业顾问服务期内及甲方足额支付预付费用后,甲方有权在本物业的售楼书、对外宣传资料和各种媒体宣传中使用乙方的名称及标识的文字和图案,声明本物业由乙方提供物业顾问服务。如甲方使用乙方公开对外宣传以外的资料必须事先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印刷或公布。惟甲方此项权利须严格限于乙方为本物业提供物业顾问服务期间内行使,且需按照乙方提供的标识样本使用乙方标识,否则乙方将保留所有权利追讨任何非授权使用乙方或其相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2009)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

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模板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编号:FS-DY-8232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 邮编: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 邮编:____; 资质等级:____; 证书编号: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金湾·龙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金湾·龙城; 物业类型:综合型物业; 座落位置:合肥市屯溪路; 建筑面积:约____平方米。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按《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 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 1

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 2

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 (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 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用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811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与售房单位签订的 《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内的有关物业管理的约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时间是指:从乙方接到售房单位开出的《房屋进住通知单》之日起至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_______市_______文化居住区_______区 座落位置:_______区_______楼_______单元_______室 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二、在本物业设立服务机构,对本物业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三、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五、制止违反《物业管理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和本物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前期物业合同示范文本(无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工业物业: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面积: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我整理的有关20xx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20xx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 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2.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2.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2.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2.5 车辆停放管理; 2.6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2.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2.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3.1 ; 3.2 ; 3.3 。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6.1 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人民币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人民币元/月.平方米; 别墅:人民币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人民币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人民币元/月.平方米; 物业:人民币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6.2 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人民币元/月.平方米;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二OO四年五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证书批准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第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具体物业构成及所配置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构成明细详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3、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和管理; 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会所、停车场、配套商业设施等公共物业的经营; 10、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 11、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 第四条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乙方可按受委托,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质量

第五条乙方应按《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详见附件四)所规定的级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实现目标管理。 第六条本合同对乙方服务质量方面的特别约定为: 1、 2、 3、 第四章服务费用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 1、包干制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 住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其他: 该费用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主要用于支付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当地物价部门政策调整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服务费用标准和构成可作相应调整。未列入上述各项开支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如:公共照明)运行发生的费用,另行独立计量核算,由全体业主分摊费用。 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r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资金标准如下: 住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其他: 该资金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主要用于支付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规 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

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完整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版)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完整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附件: 合同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文本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示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对本文本条款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修改或删减;约定无需填写的空格性条款,应在该条款空格处注明“无”等字样。 5.本文本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所签合同的组成部分。 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项目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特约服务。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贵州省物价局与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贵州省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四)与建设厅共同调解由贵州省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收费纠纷。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标准;(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第五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内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也称为物业管理基本费。公共性服务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双方协商定价。第七条属于代收代缴等为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如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应严格按省或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据实收取。业主自用部分,按表计实用读数计收;公用、自然损耗部分按正常实际发生额由业主分摊。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程序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原则上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empirenews.page--] 实行特约服务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依据《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依据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切实贯彻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愿要求服务的原则。第十条作价原则: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核定,主要依据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按质论价。兼顾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保本微利。高档公寓、宾馆、酒家、综合商业楼的核定,主要依据按住(用)户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建筑规模及其管理服务的复杂程度制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基本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通道、电梯、走廊、停车场、小区内道路、绿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灭鼠等。(二)绿化管理,包括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管理。(三)安全保卫,包括维持公共秩序,负责楼宇或小区的值班。(四)设备设施养护,包括负责楼内供水、供电、煤气、通讯、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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