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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业主有权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履行合同义务,保障物业管理费的按时足额缴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小区安全稳定。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经法定程序注册并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有一定规模和资金实力,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置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并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业主的合理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日常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第十六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和项目。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实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费的使用应主要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绿化美化等公共事务。

第二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障业主和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整洁、便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权力,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规范的实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并为业主和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保护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和居民享有随时了解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和收支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不得非法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购买商品或服务。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业主和居民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规范的物业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管理和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如电梯、楼道、照明等,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包括道路、绿化等;3. 维护公共秩序,加强安全监控和巡逻;4. 提供物业咨询和投诉处理服务;5. 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共建。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并给予合理解释和回应。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方式进行。

第十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合理透明,不得虚假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察第十六条贵州省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物业管理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擅自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监督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物业管理纠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贵州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区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对小区或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费用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的一种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物业费收取与使用分开、透明化管理,加强业主意识和社区自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经理第五条物业管理需要依法设立物业经理机构,物业经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根据小区规模和业主需求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具备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并接受相关培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定期与业主进行沟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小区共同维修、管理和公共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由物业经理机构负责,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示,并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费的征收标准、方式和周期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不能拖欠或者减少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公共服务。

第四章社区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进社区自治,建立健全业主自治组织,加强业主的参与和管理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最高决策机构,由业主自愿参加,审议相关事项并决策。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组织,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和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经理机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开展小区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是指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欢迎共阅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

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

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物业管理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服务至上、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提供设施管理、保洁、绿化、安保、能源管理和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等服务,为业主、住户和使用单位提供便利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经济实力、资金充足,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四)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确保充分发挥物业管理的服务职能,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七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设施管理、保洁、绿化、安保、能源管理和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执行。

在同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择优选择服务供应商,为业主降低服务成本。

第九条物业服务应当从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将服务对象的需求放在首位,在服务质量保障的情况下,尽量压缩服务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和管理,接受业务公开、定期公示、备案登记等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自我监督、自我批评,使服务质量得到不断提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暂停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业主、住户和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价格、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4-27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xx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20xx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贵阳《物业管理条例》

贵阳《物业管理条例》

贵阳《物业管理条例》贵阳《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谐与发展,维护物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贵阳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等物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环境卫生、社区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实行居住者自愿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业主行使业主权益、直接参与物业管理,并推动居民自治制度建设。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等相关组织形式。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法人机构,负责整体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物业维修、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代表业主共同管理和维护物业共有部分,行使业主大会未决事项的决策职权。

第九条业委会是根据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一个特定业务范围的委员会,例如业主选举出的装修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装修管理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物业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并享有查阅物业费的权利。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应明确,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改善等费用,以及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营和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应公开透明,采取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乱收费,增加业主的经济负担。

第十四条物业费的调整应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所有业主公示。

第四章小区环境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维护,包括公共区域的垃圾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等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草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草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草案)范本1: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办公等各类物业,以及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推行社会化管理,发挥政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作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登记及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管理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组建专业、高效的管理团队,保证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提供质量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力的最高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决策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提前通知各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财务预算、决定物业费用等事项。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业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综合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卫、绿化环境管理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向业主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透明地向业主公示物业费支出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制度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法律关系。

2.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专责履行业主委托事项的组织。

范本2: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形式】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行政监管体制】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管理】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划分原则】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确定。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贵州省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务的原则,推行规范化、现代化、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注重服务质量,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应由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共同承担。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系统。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良好状态;协助居民解决共同问题;采集和统计社区信息;组织开展社区活动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居民的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由物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收取,用于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公共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不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核算和使用物业管理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抢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服务合同六、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七、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法律责任九、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独立的位置;(二)有明确的界限;(三)有共同的生活环境;(四)有共同的服务设施。

第八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组织和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六)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贵州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条例

贵州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条例

贵州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小区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本小区设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2. 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 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4. 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5. 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2. 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3. 提供安全防范服务;4. 协助业主委员会工作;5. 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条业主和使用人应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和其他约定的服务事项。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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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贵州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加强物业服务、物业设施管理,维护业主、住户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各类各级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住户、使用人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进行登记备案:(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条件;(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一)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备从事物业服务所需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保洁;(二)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三)小区环境的绿化、景观养护;(四)安全消防设备的维修与检验;(五)物业安保工作;(六)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并与物业服务内容相一致。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以下省略)附件: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附件一(表格样例)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指规范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能力与实现保护物权的法律体系。

2:物业管理单位:指负责物业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物业服务企业:指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包括综合服务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

4:物业服务内容:指物业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5:物业服务费用:指居民或单位为享受物业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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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2016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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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自治权利。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四)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五)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六)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定期向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四)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消防安全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公共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九条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不足3人或者房屋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鼓励不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

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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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

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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