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2024两篇)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可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管理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2. 商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执行,可根据商业物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3.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4. 其他额外收费项目(如停车费、水费、电费等)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三、收费方式1. 物业费的收费周期为每月,业主应当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前交纳。
2. 物业费的收费方式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业主可以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物业费,也可以选择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现金支付。
3.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缴费查询系统,及时更新业主的缴费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物业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收费使用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使用物业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做好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记录,保证收费资金的使用透明、合理。
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收费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发现业主有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催缴,并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或额外收费项目标准,如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3. 业主如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收费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六、附则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的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收费项目物业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物业管理费;2. 公共设施维护费;3. 环境清洁费;4. 保安服务费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第四条收费方式物业管理费可以采用定额收费和按面积计费两种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五条定额收费标准定额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定额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按面积收费标准按面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公共设施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七条缴费方式业主可以选择线上缴费或者线下缴费。
物业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缴费渠道,确保业主缴费的方便快捷。
第八条缴费期限物业公司应当在每期或每月初向业主发送缴费通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设置缴费期限。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逾期未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第九条物业费的使用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和改善,并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条监督机制贵州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收费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收费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费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物业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贵州省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贵州省范围内物业收费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业主。
第三条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维护需要,按照特定比例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洁及修缮费用;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小区安全管理费用等。
第二章物业费的计费与收取第五条物业费的计费基础应当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所处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明示物业费计费标准,并按照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收取。
第七条物业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收取,但应当提前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表,明确列出各项费用的名称、金额和收取时间。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费的计费和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回复。
第三章物业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费的实际收入,合理安排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费用专项用于小区内的日常维护、保洁和修缮工作,保障小区的良好环境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障物业费的收支情况真实、准确和透明,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措施,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如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计费、收取物业费或未及时提供收费明细表,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投诉至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相关规定。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收费管理是指对居民或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保障居民和业主的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物业收费乱象,比如乱收费、费用不透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和业主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贵州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的制定根据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需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原则,同时考虑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以及居民或业主的实际情况。
物业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依法报批并公示,确保居民或业主了解收费情况。
2. 收费项目的明确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对收费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并且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物业公司只能按照规定的项目对居民或业主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金额或者增加额外费用。
3. 收费流程的规范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应当与居民或业主签订书面收费合同,并向其提供明细账单。
合同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缴费方式等要素,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4. 收费监督的加强为了加强物业收费的监督工作,贵州省设立了相关部门,负责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或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收费信息和账单,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四、意义和影响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居民和业主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减少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障了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其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对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措施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对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措施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物业收费是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
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小区业主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一办法中对小区业主权益的保护措施。
1. 收费项目明细《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向小区业主收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保安费等。
明确收费项目,可以避免物业管理公司以各种名目过度收费,保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2. 收费标准公示根据《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事先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展示。
这种公示使小区业主了解自己应该支付的费用,并对物业收费形成监督机制,保护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和合理权益。
3. 收费方式透明《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小区业主详细提供每项收费的计算方式、依据和具体金额。
这样做可以使收费过程清晰透明,避免虚假收费和乱收费的问题,确保小区业主权益不受损害。
4. 收费监督机制该办法规定了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机制,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提起申诉或投诉。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物业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这种监督机制为小区业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渠道,保护小区业主的权益。
5. 收费违规行为的处罚如果发现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将会予以相应的处罚。
例如,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以惩罚违规行为,提醒其他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费。
这样的处罚措施有助于强化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保护小区业主利益。
结论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对小区业主的权益保护措施十分重要。
通过明确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透明收费方式、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处罚力度等方式,有效保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贵州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涉及物业收费管理的各项事务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物业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供暖费、水电费等。
第二章物业收费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小区显著位置,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包括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费用。
第六条供暖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供暖设施情况、用热面积等因素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实际用量计算,并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方式第八条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和水电费普通按月度收取,供暖费按季度收取。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收费应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禁止以任何名义强制业主交纳其他费用。
第四章物业费使用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将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的运营维护、设施维修等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物业费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并严禁挪用、私分物业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违规处理第十三条业主可通过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监督等方式对物业收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高物业收费标准,挪用、私分物业费用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表格2.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的基本法律。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二)是针对贵州省物业管理领域的收费问题进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的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对该办法的详细阐述,分别是收费标准的制定、费用公示与公开、收费方式与周期、收费管理与监督、收费纠纷处理。
正文:一、收费标准的制定1.1 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制定物业收费标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同时兼顾市场实际需求和物业服务质量。
1.2 参与制定收费标准的主体:制定收费标准需由相关政府部门、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主体共同参与,确保公平公正。
1.3 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不同物业类型、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金额。
1.4 收费标准的透明度:制定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费用公示与公开2.1 公示的时间和方式:物业收费项目应在业主大会通知、物业管理处公示栏、物业官方网站等途径公示,确保所有业主都能及时了解收费项目内容。
2.2 公示的内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周期、费用计算方法等,确保业主对物业费用有明确的了解。
2.3 公开的途径:物业费用公开途径应包括物业管理处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收支情况,确保业主对物业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收费方式与周期3.1 收费方式的选择: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特点和业主需求,灵活选择物业费用的收费方式,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等多种方式。
3.2 收费周期的确定:明确规定物业费用收取的周期,遵循按时收取的原则,确保物业费用的及时缴纳。
3.3 收费方式和周期的公示:物业企业应在公示中明确说明收费方式和周期,以便业主进行准确的费用计算和支付。
四、收费管理与监督4.1 收费管理程序的建立:物业企业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程序,包括收费通知、发票开具、收费记录等,确保收费过程规范和透明。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页脚内容0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页脚内容1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页脚内容2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页脚内容3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贵州省物业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详细解读
贵州省物业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详细解读
引言
物业费用是指住宅小区、商业建筑等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业主的实际使用面积或拥有权份额,从业主处收取的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
为了规范贵州省的物业费用管理,贵州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物业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1. 贵州省物业费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建筑等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业主。
2. 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
根据该办法,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应该由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并报经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或者商业建筑共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物业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采用实际使用面积或者拥有权份额来确定。
3. 物业费用的用途
4. 物业费用的支付方式
5. 物业费用的调整
6. 物业费用管理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贵州省政府将建立物业费用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费用收取、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同时,贵州省政府还将建立业主投诉渠道,接收和处理业主对物业费用管理的投诉和纠纷。
7. 物业费用管理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贵州省物业费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违反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结论
《贵州省物业费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贵州省的物业费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用途、支付方式以及管理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该办法将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办法的实施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满足社会发展和业主需求的变化。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创卫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日益凸显,对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产生着重要影响。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幸福感,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创卫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愿景1. 目标:通过创卫实施方案的实施,使城市环境焕然一新,达到整洁、美观、文明的标准。
2. 愿景:打造一个宜居、宜游、宜商的城市,提升市民幸福感和城市竞争力。
三、创卫工作内容及措施1. 城市环境整治a. 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提倡居民参与垃圾分类行动,确保垃圾分类的落地执行。
b. 增加公共垃圾桶数量,并加强对其管理,提高垃圾桶清理频次,确保公共场所的整洁。
c. 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打击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违规行为,提升城市形象。
d. 打造绿化环境,增加绿化植被覆盖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提升城市空气质量。
2. 公共卫生提升a. 加强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增设公共厕所,并提高厕所清洁频次,确保市民用厕环境的卫生。
b. 加强居民健康宣传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c. 高风险区域进行定期消毒和清洁,加强对疫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
3. 社区参与与宣传推广a. 加强社区组织力,建设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各类创卫宣传活动。
b. 制定创卫奖励政策,鼓励市民参与创卫行动,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氛围。
c. 利用传媒、微博、微信等渠道广泛宣传创卫实施方案,提高市民对创卫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四、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1. 第一阶段(6个月):制定创卫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筹备相关物资设备。
2. 第二阶段(12个月):持续开展城市环境整治工作,提升公共卫生设施,加强社区宣传推广。
3. 第三阶段(24个月):总结经验,完善创卫实施方案,推广经验,持续改善城市环境。
五、预期效果评估通过创卫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行,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城市整洁度明显提升,垃圾分类率达到80%以上。
2. 公共场所垃圾清理频次增加,公共卫生设施得到有效维护和管理。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1•【字号】黔价经字[1998]352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1998年12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特约服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贵州省物价局与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贵州省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四)与建设厅共同调解由贵州省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收费纠纷。
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标准;(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本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物业共有部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
为了规范贵州省的物业收费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范围1. 物业收费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费、保洁费、绿化费、安全费、能耗费等。
2. 物业收费的标准和计费方式应当公开透明,并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决定。
三、物业收费标准1. 物业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和业主需求制定,合理公正。
2. 物业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并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决定。
3. 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业主,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四、物业费用结算1. 物业费用应当按月结算,由业主按时缴纳。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的明细和结算报告。
3. 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挪用或滥用物业费用。
五、物业服务质量监督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2.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报告处理结果。
六、违规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如有收取未包含在物业费用范围内的费用,应当退还给业主。
2. 如发现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费用、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补充规定可由贵州省物业管理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以上是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物业管理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的原则,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自治权利。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四)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五)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六)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定期向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四)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消防安全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公共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一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1.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费不得超过5元。
2. 根据小区内设施和服务的不同,可适度调整收费标准。
3.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需提前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装修管理费收费标准1. 按照装修工程的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装修管理费。
2. 装修管理费用透明公开,装修合同中应明确列明。
第三节公共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1. 公共设施使用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2. 不同类型的公共设施,收费标准不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一节收费方式1.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物业费等收费方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收费方式的选择,不得强制业主按某一种方式支付。
第二节收费通知1.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30天通知业主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取时间和金额。
2. 收费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放,并注明每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第三节收费监督1.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账户,将收取的物业费等费用专款专用。
2. 监督部门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一节违规行为1. 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物业管理费。
2. 收费通知不明确,违反收费透明原则。
第二节处罚措施1. 可以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收费活动并处罚款。
2.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贵州省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是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对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希望能够得到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物业收费作为重要的经济来源,对于保障物业公司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贵州省物业收费的管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贵州省制定了《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物业收费行为的规范,保护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建立公平、透明的物业收费制度。
三、物业收费的范围1. 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费用的收取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的收取3. 基金费用于物业公共基金的收取4. 附加费针对特定设施或服务额外收取的费用。
四、物业收费的原则1. 公平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歧视业主2. 透明原则物业公司应当及时、书面地向业主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3. 自愿原则业主有权选择是否使用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4. 有偿原则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不得以物业管理费的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5. 约定原则业主与物业公司可以根据需求,另行协商约定收费方式和费用标准。
五、物业收费的程序1. 公示物业公司应当提前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方式等信息,以便业主了解并作出选择2. 协商业主和物业公司应当就物业服务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3. 缴费业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用4. 发票开具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开具发票5. 监督检查业主和监管部门有权对物业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物业收费的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应当首先协商解决争议,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2. 仲裁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调解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解决不成,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管理办法的实施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所有物业公司和业主。
贵州省物业服务费用管理办法细则详解
贵州省物业服务费用管理办法细则详解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贵州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物业服务费用管理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合理规范的管理办法对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提供更好的服务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解读贵州省物业服务费用管理办法的细则,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适用该办法。
二、贵州省物业服务费用的组成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用是居民或单位每月需缴纳的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其金额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服务项目进行测算,并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核决定。
2. 公共维修资金公共维修资金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维修和改善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将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费用划拨至公共维修资金账户,并在小区维修工程进行时使用。
3. 公共能耗费用公共能耗费用是指小区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电费、水费、燃气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耗情况,按照比例向业主收取。
4. 其他费用三、贵州省物业服务费用管理细则为规范和统一贵州省的物业服务费用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贵州省制定了详细的管理细则,具体内容如下1. 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开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贵州省相关规定,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有权查阅物业费用的相关资料,并提出合理的质疑和建议。
2. 物业费用的调整和变更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费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业主,同时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最后形成决议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3. 物业费用的缴纳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用,并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缴费凭证。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物业费用,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
4. 物业费用的监督和投诉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和申诉。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1998年12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特约服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贵州省物价局与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贵州省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四)与建设厅共同调解由贵州省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收费纠纷。
地、州、市、县(区)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标准;(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收费管理方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增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成立物业管理优良优价的竞争体制,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对于增强房地产价风格控加速住宅建设建议的通知》(国发 [1998]34 号)等法律、法例和政策,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花费的公司和其余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种房子及其隶属的设备、设备和有关场所。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物业全部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许其余组织的拜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地区内的公共次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供给辅助管理或许服务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赞同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许其余组织的拜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花费。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含公共性服务费、泊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供给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备等平时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花费。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含:(一)公共环境卫生,包含打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所;准时定点采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冲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按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冲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子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保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备,包含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备等公用设备设备及其管道的保护养护,负责按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保护:负责辅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备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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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1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2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
(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3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4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一)审批所在地、州、市。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5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既要补偿物业管理成本和合理盈利,又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第十条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构成:6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及保养费;三、绿化管理费;四、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五、安全保卫费;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其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考评等级7定价制度。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考评项目和考评内容及对应分值,原则上以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为单位审批所辖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
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为甲级: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乙级;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为丙级;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丁级。
收费标准按其等级制定,甲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至0.80元;乙级为0.45元至0.60元;丙级为0.35元至0.45元;丁级为0.25元至0.35元。
公共性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8供的服务,对照《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自评收费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可按评定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数,上下浮动不超过30%具体确定独立个区(大厦、工业区)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经考评不足60分(不含60分)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确需实施物业管理的,其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丁级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三条非住宅(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娱乐业、商场、娱乐服务业和别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后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9部门批准后执行。
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按公共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构成,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独立小区(大厦、工业区)的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管理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用水费用分摊办法》,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停车场(顶)管理服务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经[2000]334号)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约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10标准报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临时标准除外),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资料;五、申请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按照国家计委第10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举行价格听11证会。
充分听取广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入住之日起(以交锁匙为难)按月交纳。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用房或末售出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支付。
已售出但末人住的,由该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每年考核复审一次,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其收费等级。
年度审验采取查验物业管理企业送审材料,到现场了解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意见的方式,对照服务收费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进行年度审验,并对被审验单位作12出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对收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收费资格;对收费年度审验基本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场地,设备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用于自身管理或开展经营活动,确因需要用于经营的,产生的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称的服13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了相应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重复征收如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五条末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偿。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接14受业主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贵州省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黔价经字[1998]3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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