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解除购房合同律师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除购房合同律师函

【篇一: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师函】

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师函

致:###先生

**律师事务所受***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其主张相

关权益。现函告阁下如下事项:

2015年6月8日,委托人与阁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朝…………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给阁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定金人民币

10万元于2015年6月9日前支付;剩余价款分3次付清,分别为2015年6月15日支付人民币190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

人民币200万元、缴税当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委

托人按期向阁下交付了涉案房屋,然迟至今日,阁下仍未付清应在6

月15日支付的190万元。委托人多次向阁下索要购房款,阁下均以

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

委托人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第七条规

定“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

按成交价格的每日0.5‰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

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超

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任

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依据定

金罚则或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

本次交易所支付的居间等各项费用。”

现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解除其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

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通知自本律师函到达阁下之日起生效。同时委托人将按照约

定没收定金,并要求阁下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

违约责任、致使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阁下的声誉

带来负面影响,请阁下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搬出涉案房屋、将

涉案房屋原状交付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阁下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

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与

诉讼有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将由阁下承担,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阁下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二0**年七月十五日

【篇二:解除合同律师函】

长xxxx1楼

邮编:x00xxx

电话:86-xx- xxx 00xx

传真:86-2xx8479 xxx9 xxxx律师事务所 xxxxxx law firmxxxxxxxx xxxxxx tel:86-xx- xxx 00xx9 fax: 86-2xx8479 xxx9律师函

(2016)xx律函字第号

xx市xxxx有限公司:

北京市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就解除委托人与贵司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14年12月1日,xxxx公司与贵司就xxxx路xx号xx1号楼(位于xxxxx街区11号楼一、二层及地下室)房屋等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第十条10.4(1)约定:乙方不按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超过15日,则视为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

据xxxxx公司统计,截至2016 年2 月22日,贵司已欠缴房租,水电(水电费截止到2月份),物业费用合计:(大写)叁佰玖拾叁万肆仟陆佰元(¥3934600),严重违反《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第十条10.4(1)的约定。

鉴于贵司存在上述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第十条10.4

(1)的约定,现本律师正式发函致贵司:解除贵司与xxx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

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六年月日

【篇三: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律师函】

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律师函

致:烟台海基臵业有限公司

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系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

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

本所受王丽(化名)之托,指派张凤英律师(执业证号:

14109199511286696)处理王丽与贵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一、王丽于2010年6月10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no:bhsc2010-a1240),合同约定王丽向贵

公司购买位于龙口市碧海尚城a**幢**号**单元**层***号房

屋,总房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陆千伍百叁拾叁元整。合同签订后,王丽依约超额交付了首付款:88513元整(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是

77539元)。并依照贵公司的要求,签署了银行要求的各种贷款申请资料,并提供了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依约交由贵公司确认、

代为办理。

二、直至2011年2月底王丽才得到贵公司通知,声称银行信

贷政策变化,目前贷款条件变更为必须提供龙口市一年以上纳税

和收入证明,并将首付款由原定的30%增加到50%才能办理。王丽不符合银行变更后的信贷条件,申请贷款未获批准。此后王丽多

次要求贵公司退回首付款及利息,双方协商未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

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

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故王丽要求

的退回首付款及其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据王丽的请求,特向您友好协商解除《商品房预(销)

售合同》,退还王丽已付首付款及利息。为避免王丽合同无法履

行后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请您在接到本律师函后另行处分涉案房屋,如因贵公司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王丽将不予

承担。

此致

顺颂商祺!

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凤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