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智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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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智库管理办法(试
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东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粤发〔〕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决策智库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加强和规范广东科技智库建设,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科技智库(下文简称“智库”),是指以科技发展战略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研究团队。

第三条充分发挥广东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咨询意见、征求建议,促进智库做大做强。

第四条省科技厅为智库管理部门,负责智库的管理、指导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智库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高端新型智库。

第五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智库
建设过程管理、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智库按照“遴选入库、滚动资助、动态管理、服务决策”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遴选入库
第七条重点支持智库围绕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的创新治理、资源配置、创新体系、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战略研究、评估监测、政策研究等决策研究。

第八条智库的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管理流程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九条可以采取联合方式申报,原则上联合体中的参与单位不超过个。

第十条智库的主申报单位是智库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托单位应为在广东省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

.依托单位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支持指导研究团队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智库的研究团队包括智库的全部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研究水平较高,在相关领域具有领先优势,且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含省级)领导批示,或被省级以上(含省级)
党政部门采纳应用。

.具备配合省委省政府开展前瞻性、重大性、应急性、储备性决策研究的能力。

.应能稳定参与智库研究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成员不少于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核心成员不少于人。

.团队成员中属于依托单位在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第一负责人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或为依托单位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研究成果,主持过省级重点(含)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或科技创新治理项目。

同一研究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智库第一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报智库需提交智库建设方案、单位资质证明、团队成员资质证明、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合作协议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智库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布入库资助名单。

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已经获得广东科技决策智库项目立项的单位和团队自动入库,入库时间以智库项目合同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承担智库研究工作视同承担省软科学项目,智库排名第一的负责人,视同承担省软科学重大项目,排名第二、第三的负责人,视同承担省软科学重点项目。

第三章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稳定支持智库建设运行,资助方式为三年连续滚动支持。

资金管理使用参照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取联合申报的,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分配占有不少于的智库资金,并负有研究的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外单位协助开展研究的,外拨经费支出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管理,不得超过年度资助经费的。

鼓励智库依托单位采取资金投入的方式,支持智库设立开放课题,用于支持智库同领域的相关研究。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承担此类课题的负责人,视同为承担省软科学重点项目。

开放课题的设立规则和管理流程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智库依托单位另行制定,申报指南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智库依托单位发布。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九条智库应以决策咨询服务为导向,围绕主题开展研究,完成以下任务。

.持续跟踪对应领域的发展动态并定期提交动态信息;
.每年提供篇及以上高质量研究报告;
.积极完成相关专题研究或工作任务;
.有效应对紧急和重大调研任务;
.每年一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智库建设运行年度报
告,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活动开展、研究成果、成果应用、经费使用和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负有智库管理的主要责任,协助做好智库的监督管理:
.确保智库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为智库开展研究工作提供管理、运行、人才队伍建设等必要保障。

.督促智库及时完成任务,提交研究成果。

.加强对智库专题资金管理使用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应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整体规划,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做好智库入库遴选、项目立项、结题验收、考核评估、成果运用等管理工作;支持智库及依托单位引进培养高端人才,鼓励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在省科技厅指导、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
.围绕省委、省政府科技决策需求,组织智库开展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协助编制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

.协助省科技厅做好科技智库的顶层设计,制定科技智库发展战略,推动智库建设。

.按照上级和智库管理要求,统筹做好科技智库的过程管
理,组织业务培训,收集智库成果,汇编决策报告,畅通发布渠道,加强智库宣传,扩大智库影响。

.协助省科技厅开展智库项目执行与经费管理,督促智库按时按质完成研究任务、合理使用经费,按上级要求组织项目检查。

.按省科技厅要求提交智库建设的发展报告,定时汇报智库进展情况。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智库成果管理平台,负责智库成果收集、编辑、归档、发布和宣传,加强智库研究成果对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决策支撑,服务全社会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智库成果按动态信息、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择优报送至省委、省政府、省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阅,其他研究成果根据实际情况应用。

第二十五条智库成果按公开成果、内部成果、保密成果等不同类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智库成果发布渠道,按照不同分类、分级形成立体化的成果发布体系。

第六章评估考核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制定智库建设运行考核指标,每
三年对智库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智库,继续资助三年项目资金;对考核等级为合格的智库,可参加下一轮入库遴选;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智库,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入库遴选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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