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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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4-01-08字号:[ 大中小]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1. 引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是指在港口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所需的一种证明文件。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有毒、腐蚀等性质,可能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安全威胁的物质。

为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并要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定义、功能、申请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证件。

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定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是指在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时必须持有的一种证明文件。

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颁发给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用于确认其具备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3.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功能3.1 安全管理功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核发是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种方式。

持证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时,必须按照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灾害。

3.2 资质认证功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核发是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认证的一种方式。

持证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

只有通过相关考核和评估,并获得相应证明文件后,才能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3.3 监管和执法功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核发是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进行监管和执法的依据。

相关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查验持证单位或个人的证件,了解其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和整改。

4.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申请流程4.1 准备材料申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格•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证明文件•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文件4.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如港务局、海事局等。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港区内驳运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提供顶推拖带服务
是否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 □否),如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还需填写《表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
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我司现提出《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材料附后,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以审查。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是□否□
申请单位(盖章)
办公住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手 机
安全负责人
电 话
手机
经办人姓名
手 机
传 真
经营地域
许可证编号
及有效起止日期
申请港口经营业务
的种类及范围
从下列经营业务勾选申请业务: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一、申请材料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时,需要提交以下必要材料:1. 填写完整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申请表》。

此表格应清晰填写,包括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运输方式、装卸设施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2. 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

这应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的文本。

这应包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设备及演练情况等。

4.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

这应包括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5.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这应包括设备的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6.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例如环境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

二、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2. 材料审查: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以确认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现场核查:对于材料审查通过的申请,管理部门将组织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申请人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4. 审批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管理部门将做出审批决定。

如果审批通过,管理部门将颁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

三、审批时限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的时限一般为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如果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时限可能会延长。

四、审批结果审批结果将根据审查和核查的结果而定。

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获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可以开始进行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五、注意事项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配合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核查工作,确保现场与提交的材料一致。

3. 如有任何变更,如设备更新、人员变动等,应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4. 遵守审批规定,在获得许可证后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厅水字[2O12]30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O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变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修)订相关配套规定和标准。

为适应当前港口危_险货物安垒菅理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切实承担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责任,做好职责交接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理清监管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强化隐患排查,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接照《条例》规定,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查权限暂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执行,许可条件和十报材料暂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垒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令)执行。

建设单位向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三、对于新申请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或者换发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夸2009年第13号),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明确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条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办事指南一、前言危险货物的运输及作业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指南是为了规范危险货物在港口的作业程序,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危险货物进出口港口作业的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港口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相关作业人员均应遵守该指南。

三、审批程序1.登记申请:港口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在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之前,需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证书和许可证等。

2.技术评估:主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作业能力,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现场检查:主管部门会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港口的基础设施和安全措施,检查是否满足危险货物的作业要求。

4.审批决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检查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该港口进行危险货物作业。

批准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后续监督: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港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

四、作业流程1.申请准备: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在进行港口作业之前,需提前与港口企业约定作业计划,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和作业方式等。

2.进出港登记:运输单位在载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出港口之前,需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和货物的基本信息,以便港口进行安全控制。

3.装卸作业:港口企业按照作业计划进行装卸作业,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高效。

作业人员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4.作业记录:港口企业需对每次作业进行记录,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货物和作业人员等。

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监督检查之用。

5.紧急处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时,港口企业需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事故的控制。

五、安全措施1.人员培训:港口企业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培训,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作业规程和应急处理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维护设备:港口企业需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你局2004年7月1日《关于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港口码头经营多层承包,中间人的主体如何确定问题港口码头经营人将自身经营中的一部分业务活动承包给承包人,承包人无需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港口经营人不得将港口经营资格转让给他人。

不直接参与港口经营活动只赚取在承包过程中差价的中间承包人不是港口经营主体,不能取得经营许可也不得从事转租业务,凡从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经营行为的都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纳入港口经营行政管理。

二、关于政府行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码头,从事社会经营如何确认的问题法律规定港口经营性设施投资主体可以多元化。

国家行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作为港口经营主体则需要出具国家有关文件许可的规定;法律法规及文件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等,不能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三、关于港口码头设施所有权人将港口码头设施以租赁的形式租赁给他人经营,如何确认其主体资格的问题。

港口设施租赁是一种港口经营活动,应纳入港口经营行政管理范围,出租人应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港口设施所有人将自身的港口码头设施以租赁的形式租赁给他人经营,从事的租赁活动是《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所指的租赁经营活动,应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

四、关于港口经营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港口设施不在同一地区,申请人应在何地办理行政许可的问题按照我国《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到港口设施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五、关于在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时,申请人提供数年前的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核准证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把握核准证明有效性的问题如果核准证明内容与现有申请内容(经营设施和作业条件)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供消防和环保等部门新的核准证明;如果核准证明内容与申请经营内容一致,则不需申请人提供新的核准证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

“港口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十九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域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危险货物、客运码头建设项目”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需要调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申办主体:公司法人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22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第7条、第9条、第17条、第18条(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17条、第19条、第20条三、申报条件:一、从事港口经营:(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

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

5.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应船和岸基设施;(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船;(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油船和岸基设施;(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垃圾接收船;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人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钦州市港口管理局制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填写,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二、经营地域:1. 经营码头设施:填写钦州港××作业区××码头××泊位;2. 经营仓储:填写钦州港××作业区××仓储;3. 经营船舶港口服务、拖轮等:填写钦州港。

三、经济类型: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个体等;四、申请港口经营业务种类:按照从事的具体经营业务种类,选择在“□”内打“√”。

五、附件名称: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名称。

六、申请日期: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日期。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经营<船舶压舱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接收服务>)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港口拖轮经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港口货物装卸、仓储经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港口驳运服务经营)港口经营资质条件材料清单(换发新《港口经营许可证》)注:以上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港口经营资质条件材料清单注:以上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格确认
1.查阅许可证要求
(1)查询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2)确认符合条件及流程
2.准备所需材料
(1)收集企业资质证明
(2)准备经营计划书
二、填写申请表
1.下载申请表格
(1)访问相关部门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2)获取填写指南
2.填写申请信息
(1)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2)提供经营计划及预期业务量
三、递交申请
1.核对申请表格
(1)确认填写信息准确性
(2)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2.递交申请材料
(1)将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递交至办理处(2)确认递交时间和地点
四、审核流程
1.审核申请材料
(1)相关部门审核申请表及资料
(2)联系企业进行可能的补充材料要求2.审核结果通知
(1)接收审核结果通知
(2)确认是否通过审核
五、许可证领取
1.领取许可证
(1)如通过审核,前往办理处领取许可证(2)确认许可证有效期及经营范围
2.补充审核
(1)如有补充审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等待最终审核结果通知
六、完成流程
1.许可证生效
(1)许可证生效后,可以开始经营活动(2)遵守相关规定及许可证要求
2.未通过审核
(1)如未通过审核,查看失败原因
(2)根据提示重新整理申请资料并重新申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港口(港航)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在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制定配套法规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港口经营管理是《港口法》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港口法》中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部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制定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4月15日由交通部长签署第4号令正式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各地认真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体制问题经过近几年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都已基本到位。

但是,各地的到位情况还不够平衡,有的机构虽然成立,但人员尚未完全到位,有的人员虽然配备,但职能尚未完全到位。

有些地方港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明确,因而使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和执法主体资格不够明确。

自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根据该法和《港口法》的有关规定,港口的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且只能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因此,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完善体制的步伐,尽快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把《港口法》和《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能承担起来。

码头经营许可危险品申报

码头经营许可危险品申报

码头经营许可危险品申报一、简介码头经营许可是指码头企业在经营码头相关业务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的一种执照。

在某些情况下,码头企业可能需要申请危险品经营许可危险品,以便能够处理危险品的运输和存储。

本文将从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审核标准等方面深入探讨码头经营许可危险品的申报流程。

二、申请程序码头经营许可危险品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提交申请在开始申请之前,码头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可以在当地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下载或者直接到部门窗口索取。

一般来说,申请表格会要求申请人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危险品经营计划、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2.2 缴纳申请费用申请提交后,码头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费用的具体金额会根据所在地区和申请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申请费用会非常昂贵,这也是对码头企业经营安全的一种压力和约束。

2.3 部门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和费用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以及对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审核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具体时间由申请的材料和部门工作量而定。

2.4 发放许可证如果申请通过审核,相关部门会发放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给码头企业。

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需要在许可证到期前提前申请续期。

在拿到许可证后,码头企业才能正式经营和处理危险品。

三、申请材料申请危险品经营许可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以证明码头企业具备处理危险品的能力和安全管理措施。

以下是常见的申请材料清单:3.1 企业基本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清单3.2 危险品经营计划•危险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等详细说明•安全存储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布局图纸•危险品运输方案和运输车辆信息3.3 安全管理措施•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设备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证明•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险合同复印件四、审核标准申请危险品经营许可需要符合一定的审核标准,以确保码头企业具备合法和安全经营的条件。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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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
和申请材料规定
篇一: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审批工作,港航执法支队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港航分局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手续通过舟山港航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办理。

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电话(工作日:0580-2067xxx,节假日:0580-2067xxx)、
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报告。

上述情况消除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进行补报,以确保作业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条按照“一次作业、一次报告”的原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

应急作业的,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提前报告时间。

同意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

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并提供相关材料。

报告单信息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

港口经营人和申报员对报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负责。

作业管理人员、申报员等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报。

第八条报告单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单号。

港口经营人可凭报告单号查询相关事宜。

报告单号编号规则:辖区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一致)+年份+5位数流水号。

流水号从00001开始编,中间不跳号,且分辖区编写。

范例:定海分局XX年生成的第9份报告单号:LAXX00009。

第九条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作业信息发生变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开始前,修改报告单的相应内容,并征得市港航管理局的同意。

第十条取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撤销原报告单。

第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网上告知报告人,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流程见附件
2)
决定由市局港口管理处被授权人员作出;不同意作业的决定应当经过市局港口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说明理由并告知报告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

必要时,市港航管理局可以通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
场勘查,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

现场勘查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作业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所在地港航分局审核并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

实行定期申报的,单次作业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确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定期申报和情况特殊的作业申报实行“一审一核制”。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使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要求。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不得超出同意事项(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转自:小草范文网: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作业数量、作业方式、承运船舶等)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影响作业安全的特殊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暂停或者取消作业,市港航管理局和所在地港航分局视情发出相关指令。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作业实际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确报,同时完成港口生产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时掌握港区内储罐、仓库、堆场等作业场所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并按照有关要求将库存数据于当月最后1天告知市港航管理局。

储存的危险货物发生损耗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损耗登记;危险货
物通过码头装卸和其他方式进出作业场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

第十七条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作业前或靠泊期间或作业期间)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4),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以不定时抽查为主,抽查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数的50%。

其中,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次数的20%;辖区月作业次数超过200次的,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10%。

实行定期申报的,每月至少检查1次。

第十八条检查中发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设施、设备、装臵、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明确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发现港口经营人申报信息、材料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港航管理局。

第十九条申报员有弄虚作假或者出借账号、借用他人账号等违规申报情形的,记入不诚信申报员名单;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机关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调离岗位。

凡是由不诚信申报员申报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所在港航分局应当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杜绝“错报、谎报、匿报、漏报”。

港口经营人违反规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或者有其他影响港口危险货物
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港航执法支队和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台帐和档案。

各港航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相关台帐和档案应当按照文书档案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港?XX?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流程图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期申报审批表
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检查表
篇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篇三:港口经营许可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和审验_《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附证》办理申请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附证》办理申请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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