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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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9.05
•【文号】交办水〔2016〕122号
•【施行日期】2016.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
作指南》的通知
交办水〔2016〕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附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目录前言 (1)一、编写目的 (1)二、使用说明 (1)三、法律依据 (1)第一篇油、气和散化码头安全技术要求 (2)一、消防 (2)1.1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 (2)1.2消防设备配备 (2)1.3码头固定式消防设备 (2)1.4可携式灭火器 (2)1.5灭火装置定期检测 (3)1.6码头操作人员 (3)1.7防火防爆、烟火管制等安全制度 (3)1.8消防应急措施 (3)1.9义务消防队 (3)二、防污染的要求 (3)2.1防污染材料 (3)2.2防污染应急计划 (3)2.3码头操作人员熟悉情况 (3)三、电气设备 (3)四、照明 (3)五、船岸安全措施的联系 (3)六、值班制度 (4)七、应急准备 (4)八、通讯 (4)九、船岸间的通道 (4)十、静电预防 (5)十一、其它设备 (5)11.1软管 (5)11.2盲板 (5)11.3法兰联接 (5)11.4接油托盘 (5)十二、操作规程 (5)十三、安全制度 (5)十四、组织结构 (5)十五、码头资料 (6)十六、人员素质 (6)十七、码头启用要求 (6)第二篇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检查 (6)一、船岸间资料互换检查 (6)1.1检查内容 (7)1.2一般要求 (7)二、系泊情况的检查 (8)2.1检查内容 (8)2.2一般要求 (8)三、装卸设备的检查 (9)3.1货泵的检查 (9)3.2货物装卸管系检查 (10)四、货物区域的通风 (13)4.1装卸货物期间经常进入的场所的检查 (13)4.2经常进入的泵舱及其他围蔽处所 (13)五、应急截止系统的检查 (13)5.1检查内容 (14)5.2一般要求 (14)六、惰性气体系统检查 (14)6.1检查内容 (14)6.2一般要求 (14)七、透气系统的检查 (15)7.1检查内容 (15)7.2一般要求 (15)八、电器、无线电装置的检查 (16)8.1检查内容 (16)8.2一般要求 (16)九、防火与消防 (17)9.1检查内容 (17)9.2一般要求 (17)第三篇、各种类型的码头(泊位、设施)技术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18)一、与城市生活饮用水取水源、相邻的码头、设施、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18二、各类码头(泊位、设施)的基本条件及应急设备要求 (19)2.1油类码头 (19)2.2散化码头 (21)2.3液化气码头 (21)2.4散/杂货、集装箱码头 (22)2.5水上储库、水上过驳作业点 (22)2.6水上加油站、点 (23)2.7洗舱站 (23)第四篇检查标准和处理缺陷建议 (24)一、散装液体危险品码头作业安全及防污染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4)二、集装箱及包装危险品船岸装卸(岸方)安全状况的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8)三、上加油站(船)安全技术与管理状况检查项目的标准要求和缺陷处理建议 (29)前言一、编写目的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海事处一线海事执法人员的行政技能,实现一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化,结合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形式、装卸形式、装卸场所的特点、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编制本手册,供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载运危险品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参考。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法规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预防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来说,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和备案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要求港口企业申报和备案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包括货物种类、数量、储存方式等相关信息。

2.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巡查检查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

3.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应要求港口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危险源的安全运输。

4.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要求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总而言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管理体系,保障港口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吨级以上、长江干线吨级以上、其他内河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装卸、驳运、储存三项功能
《港口法》——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
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 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 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 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有确定的港界范围
《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定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 者物品,包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定义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物品。
适用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化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3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3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所有环节,包括装卸、储存和运输等。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设立作业管理机构,明确作业组织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业作业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技能和资质。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建立作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作业人员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定期开展作业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建立作业记录和档案,对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作业设备第十一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备。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档案和维修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作业操作第十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建立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流程,指导作业操作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超速、超高等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定期进行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 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港口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港口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查看经营人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各部门、岗位安全职责划分情况,检查安全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2.查看责任制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
3.查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检查有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是否明确;
4.查阅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030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1.核查经营人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其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与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建议措施、报告有效期等;
3.核查安全评价所提出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查看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查看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记录。
3.现场考察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掌握熟悉情况,以及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
0301
0304
4.制度和规程执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1.检查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2.现场考察作业及管理人员对规章制度、规程的掌握熟悉情况;
3.查阅企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审批、演习演练等方面的记录,查看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吨级以上、长江干线吨级以上、其他内河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

危险品码头安全检查指南目录前言一、编写目的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海事处一线海事执法人员的行政技能,实现一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化,结合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形式、装卸形式、装卸场所的特点、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编制本手册,供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载运危险品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如有错误或不妥之处,以有关规定规范为准。

二、使用说明1、本手册适用于海事处、办事处一线执法人员在检查船舶载运危险品、水上过驳危险品、水上加油站(船)和码头装卸危险品的安全状况时使用。

2、本手册第一部分:为危险品码头的检查要求及常见缺陷3、本手册第二部分:检查要求标准和处理缺陷建议。

三、法律依据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2)《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监督管理办法》3)《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4)《油船生产安全管理规则》5)《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则等第一篇油、气和散化码头安全技术要求一、消防1.1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码头消防设备的类型、数量与码头规模、所处位置和船舶进出的频率密切相关,此外,还与码头的布局和所装卸的货物的类型有关。

由于码头有很多可变因素,因此,不可能对码头的消防设备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定。

1.2消防设备配备如根据装卸货物种类、数量、性质和船舶吨位等情况配备水消防系统、泡沫系统、干粉系统等灭火装置,而且所有消防设备必须经消防部门认可和验收。

1.3码头固定式消防设备1.3.1水消防系统(1)消防水管路,无论是海水还是淡水,应延伸至码头前沿,每隔一适当的距离应设消防栓,消防栓的接头应和地区的规范对接器相匹配。

此外,还需装备有隔离阀门,以防止破裂时减低供水压力。

(2)应配备流量合适的泵,且应有两套以上的独立动力源;最好备有可移动泵机,以备应急之用。

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

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

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请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部。

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部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监管实际,修订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和标准,指导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可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 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进行
技术咨询、培训和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与规范
资质认定制度
港口经营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安全生产许 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 准。
安全评价制度
对港口危险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 应急预案。
事故教训与改进措施
事故教训表明,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危险货物监管,特别是对设施设备和操作规程的日 常检查和维护。同时,完善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急处 理能力。
某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与评估案例分析
检查与评估目的
某港口定期进行危险货物安全检查与 评估,旨在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 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0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体 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政策法规,并对港口危险货 物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经营企业
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 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 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
度和应急预案。
第三方机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政府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危险货物作业进行严格 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有效遏制了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文化建设逐步推进:港口企业逐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 工安全意识。同时,开展社会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建立应急队伍组建专业的ຫໍສະໝຸດ 急队伍,明确各成 员的职责和分工。
配置应急设施

危险货物隐患排查分级指南

危险货物隐患排查分级指南
2.1.2.1办公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未有效隔离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现场检查
每半年1次
三级
2.1.2.2企业内部布局变化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三级
2.2.3设备管理
2.2.3.1是否按规范建立并规范设备管理台账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
查资料记录
每半年1次
三级
2.2.3.2特种设备、各种安全设施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定期对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
《港口法》第26条;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
《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GB17397-1998)、《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要求》(JT/T661-2006)
查看现场
每半年1次
一级
2.1.3.2码头水域布置是否满足船舶靠离码头、装卸作业、进出港等要求
(JT320-1997)
查看现场和竣工资料
每半年1次
一级
2.2.2.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按规范安装泄压、紧急放散、止逆、安全回流等安全附件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压
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1)0001-2009)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引言港口作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的重要枢纽,需要同时承载大量各种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任务。

因此,对于港口的安全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不仅需要港口相关部门的重视和严格检查,也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可控。

本文着重阐述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特点在港口运输管理中,危险货物具有明显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方面:危险性危险货物一般具有明显的危险因素和隐患。

例如易燃易爆等特性,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造成爆炸、火灾、毒气泄漏等各种安全事故,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物理化学性质复杂危险货物的种类很多,不同类型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

物理和化学性质十分复杂,针对不同物品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输方案。

运输和保管需要特殊设备由于危险货物具有高危险性,需要采用专业的设备进行装卸运输和储存。

如果设备出现了问题或操作不慎就容易造成危险事故。

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针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考虑,各国政府和有关机构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下面我们将就中国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必要性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一旦出现事故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制定安全审查规定是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必要举措。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的主体责任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中,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十分重要。

在审查管理中,港口和相关部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协调、推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内容要求规定明确了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具体内容要求,主要包括:1.港口建设前应当进行安全审查,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器材设备、操作流程等的审查和评估。

2.港口必须建立完整的港口安全管理体系,拥有独立的安全职能部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在公路水路行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7年4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 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 △
明确了制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 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 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 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原《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 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 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防止重大危险源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办法对港口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确定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级管理标准;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的存储、运输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装卸设备及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存储、运输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监督管理的责任机构和执法措施。

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可以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重大危险源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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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16年9月5日交办水〔2016〕122号)1 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检查方式和频次、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以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行为,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本指南适用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的活动。

其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可参照执行。

按本指南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JT/T 947)《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等。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监督检查人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

3.2 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3.3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4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5 综合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及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3.6 专项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一类或几类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7 重大危险源按GB 18218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监督检查机构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参照本指南提出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参见附录1),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4.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见附录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4.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通过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及时曝光。

5 监督检查人员5.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限。

5.2 监督检查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参加并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岗前培训。

5.3 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执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应急预案。

6 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6.1 监督检查方式6.1.1 监督检查按检查内容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明查或者暗访。

6.1.2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非现场检查。

6.1.3 监督检查可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检查,专家宜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选。

6.2 监督检查频次6.2.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储存和装卸能力、危险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毒性和重大危险源级别等因素,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根据确定的安全风险类别确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的频次。

按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高风险类别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并相应提高检查频次。

6.2.2 本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事故(含)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最高安全风险类别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本年度发生一般事故(不含人员死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安全风险类别调升一级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恢复至原定安全风险类别。

7 监督检查方法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等,可分别采用资料、档案、记录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看和查证等方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8 监督检查程序8.1 监督检查准备8.1.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熟悉被检查单位的情况,编制现场检查表,准备检查装备。

8.1.2 监督检查组应配备不少于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检查。

8.2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8.2.1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保存提取的证据。

8.2.2 监督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8.3.1 监督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编写、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隐患整改和行政处罚意见建议。

8.3.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8.3.3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参见附录2)。

8.3.4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装卸、储存的危险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装卸、储存、经营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3.5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8.4 跟踪督查8.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上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

8.4.2 对整改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再次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整改,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8.4.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暂时停产停业或者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9 监督检查内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9.1 经营资质与文件9.1.1 经营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仅限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等相关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经营品种和数量应在许可范围之内。

9.1.2 安全评价:按规定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危险源等相关安全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书在有效期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落实到位,报告书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3 剧毒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备案: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4 港口经营出租与承包: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港口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港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9.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2 人员资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9.3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9.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记录、奖惩记录,对各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9.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符合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9.3.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根据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储存货物的种类及危险特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的结果等,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9.3.4 制度和规程执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9.4 教育培训9.4.1 培训与管理: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9.4.2 持证上岗人员培训:依法应持证上岗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9.4.3 相关方培训:相关方进港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了解进港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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