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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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集中度
行业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又称行业集中率或市场集中度(Market Concentr ation Rate)是指某行业的相关市场内前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产值、产量、销售额、销售量、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的总和,是对整个行业的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测量指标,用来衡量企业的数目和相对规模的差异,是市场势力的重要量化指标。
一: 衡量指标
行业集中度是决定市场结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集中体现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程度,经常使用的集中度计量指标有:行业集中率(CRn指数)、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缩写:HHI,以下简称赫希曼指数)、洛仑兹曲线、基尼系数、逆指数和熵指数等,其中集中率(CRn)与赫希曼指数(HHI)两个指标被经常运用在反垄断经济分析之中。
测量行业集中度的具体方法和相应指标有很多,这里选用绝对集中度(>CRn)和赫佛因德指数(HI)作为衡量市场集中度指标。
1.行业集中率(CRn指数)
行业集中率是指该行业的相关市场内前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例如,CR4是指四个最大的企业占有该相关市场份额。同样,五个企业集中率(CR5)、八个企业集中率(CR8)均可以计算出来。但是,集中率的缺点是它没有指出这个行业相关市场中正在运营和竞争的企业的总数。例如,具有同样高达75%的CR4在两个行业份额却可能是不相同的,因为一个行业可能仅有几个企业而另一个行业则可能有许多企业。
CRn指数是以产业中最大的n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累计数占整个产业市场的比例来表示。设某产业的销售总额为X,第i企业的销售额为:Xi,则第i企业的市场份额为:Si=Xi/X,又设CRn为该产业中最大的n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则有:(见右图公式一)
一般认为,即如果行业集中度CR4或CR8<40,则该行业为竞争型;而如果3 0≤CR4或40≤CR8,则该行业为寡占型。
CRn的计算又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已知该行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见右图公式二)
其中:Si是第i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是这个行业中企业总数。
已知该行业的企业的产值、产量、销售额、销售量、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见右图公式三)其中:
CRn:规模最大的前几家企业的行业集中度;
i:表示第i家企业的产值、产量、销售额、销售量、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
n:产业内规模最大的前几家企业数;
N:产业内的企业总数。
通常n=4或者n=8,此时,行业集中度就分别表示产业内规模最大的前4家或者前8家企业的集中度。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贝恩和日本通产省对产业集中度的划分标准,将产业市场结构粗分为寡占型(CR8 ≥ 40)和竞争型(CR8<40%)两类。其中,寡占型又细分为极高寡占型(CR8 ≥ 70%)和低集中寡占型(40% ≤ CR8<70%);竞争型又细分为低集中竞争型(20% ≤ CR8<40%)和分散竞争型(CR8<20%)。
2.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I指数)
(1)指数概念
HI指数即赫佛因德指数—赫希曼指数(Hirschman-Herfindahl Index),是指基于该行业中企业的总数和规模分布,即将相关市场上的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后再相加的总和。这个指标最初由A·赫希曼提出,1950年由哥伦比亚大学的0·赫尔芬达尔在他的博士论文《钢铁业的集中》中进一步阐述。赫希曼指数具有数学上绝对法和相对法的优点使它成为较理想的市场集中度计量指标,它可以衡量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集中度产生的影响,成为政府审查企业并购的一个重要行政性标准。
该指数用公式表示为:(见右上图公式四)
这一指数的含义是:它给每个企业的市场份额Si一个权数,这个权数就是其市场份额本身。可见,它对大企业所给的权数较大,对其市场份额也反映的比较充分。指数值越大,集中度越高,反之越低。
(2)赫希曼指数在反垄断分析中的应用
第一、低度集中市场。美国和欧盟的《并购指南》一致认为,若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希曼指数不足1000的情况下,属于安全港,并购不具反竞争效果。
第二、中度集中市场。美国认为,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希曼指数在1000至180 0之间,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低于100个点,一般不具反竞争效果;但若赫希曼指数提高了100个点以上,则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欧盟则认为,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希曼指数位于1000-2000之间,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低于250个点,一般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但有例外;如果并购后较
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了250个点或以上,则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进一步分析;在中度集中市场,欧盟比美国初始门槛宽松。
第三、高度集中市场。美国认为,企业并购后赫希曼指数提高超过1800时,属于高度集中市场,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低于50个点,一般不具反竞争效果;如果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了50个点以上100个点以下,则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进一步分析;如果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了1 00个点以上,一般具有反竞争效果,但需要综合其它因素作进一步分析。而欧盟则认为,赫希曼指数提高超过2000时,才属于高度集中市场,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低于150个点,一般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但有例外;但如果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了150个点或以上,则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进一步分析;在高度集中市场,欧盟与美国存在市场集中度门槛级差
第四、实践中的赫希曼指数的价值。企业并购中实测出的赫希曼指数通常比美国和欧盟《并购指南》规定的赫希曼指数标准要高得多,说明《并购指南》规定的赫希曼指数标准仅供参考,不能在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执法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实际执法决策时要综合考虑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障碍、单边效应、协调效应与效率等因素,还要考虑是否有予以除外或豁免的事由等。
二: 局限性
传统判断方法的逻辑是,用前几家企业的某一指标(销售量或销售额)占该行业总量的百分比表示一个企业产业集中度的大小,可以表明它在市场上的地位高低和对市场支配能力的强弱,是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标志。这种逻辑是基于传统的大规模生产时代的市场和行业情况,由于产品间差异不明显,因此,凭企业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就能说明该行业的整体结构,但是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首先,产品分类日益细化,产品线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产品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因而销售量的数据并不能准确判断行业的集中度。
其次,即使是基于销售额的行业集中度测算,相对基于销售量的计算结果有效,但其所能说明的含义也比较有限。一般认为,即如果行业集中度CR4<30或CR8<40,则该行业为竞争型;如果30≤CR4或40≤CR8,则该行业为寡占型。在产品更新日益迅速的今天,这种界定也已经失去了意义。在互联网时代的“长尾”市场中,无限小众市场的价值总和并不逊于如日中天的热门产品。面向特定小群体的产品和服务同样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即使领头企业的市场份额很大,但行业的竞争程度仍然较高。
三: 影响因素
有一些原因可以造成行业集中度低下。
1.由产品本质属性所决定
在著名的波特产业竞争理论中,所描述的零散型产业,多数是市场集中度低下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产品一般具有以下一项或数项产品属性和特征
(1)保质期短暂:比如糕点业、鲜奶业,1-5天的保质期令某些有雄心壮志的地方企业望洋兴叹,无可奈何。达能乳业在上海和广州设有两大生产基地,该公司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