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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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文件

浙旅院科研〔2013〕335号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

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奖励实施办法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奖励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院科研水平,激发教职员工科研积极性,推动专业与学科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办学层次奠定坚实基础,特修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及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教职员工的各类科研成果,均须报科研处备案,并经科研处认定,由科研处以量化方式记入个人的科研档案。

第三条科研工作与业绩的计分范围: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有书号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2.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及其审、校、修订本等。

3.各级各类获奖的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

4.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如国家、部委(省级)、厅局(市)、学院等立项课题和委托课题。

5.各级各类横向课题,如各类规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咨询与培训项目等。这些项目须有经费进入院财务并按学院科研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凡我院在编教职员工,在国内外有关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以及科研项目、科研奖励、发明专利和其他科研成果,经学院科研处审核登记确认后,按表一、二、三、四、五方法计分。

表一论文计分标准

注:

1.上表中的权威刊物、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科研积

分可作为科研奖励积分;五级、六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科研积分只可计

入教师职称相应的科研工作量,不再作为科研奖励分。

2.期刊级别按照浙江大学当年发布的最新标准认定。

3.“一般学术刊物”指的是国际刊号与国内刊号齐全者,只有一个刊号者按8分计;对于虽无正式刊号但在该领域或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认可度的内部刊物,如《浙江饭店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可计3分。

4.各类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特辑及虽无标明类别且在本年度正刊目

录中查不到的论文按同级的20%计分。

5.所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1500-3000字的论文按70%计分;1500字以下的论文按50%计分。

6.各类报刊上的文章,在中国重要报刊(可查阅中国知网)上发表的、字数1500以上的研究论文计15分,新闻信息类不计分。

表二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计分标准

注:

1.第5类立项课题只计科研积分,不作科研奖励。

2.横向课题(包括委托课题)的计分按财务到账课题经费额度计算,按每万元经费1分计入教师科研积分,但只能折算成教师相应职称科研工作量,不作科研奖励;对来自合作发展处的委托项目,参照横向课题执行。

3.省级以上(指上表中1、2级)的子课题按同级课题的20%计分。

表三著作、编著、教材、译著、论文集计分标准

注:

1.国家规划教材、省重点建设教材可作为科研奖励积分,其他教材和编著只计科研分,不作科研奖励。

2. 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出版社级别按浙大标准认定。

3. 专著只署某某等著者按50%计分,教材只署参编无排名者按每万字

1分计算。

4. 选录在国际级学术交流会议论文集的论文按15分计,国家级学术会

议论文集按10分计,省级及以下学术会议论文集按5分计,论文

集须正式出版。

5. 教材、编著、专著等修订版按50%计分。

表四科研成果获奖奖级与计分值对照表

注:

1.院级教学成果奖和院级科研成果奖只计科研积分,不作科研奖励。

2.各类获奖论文视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给予适当奖励。

3. 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协会、学会获奖(以获奖证书上所盖的印章为准)不计科研分。

4.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大赛获奖者不计科研分。

表五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专利和科研成果奖排名

加权系数

注:论文取前四名,其余取前六名。

第五条科研计分统计说明

1.凡符合科研工作与业绩计分范围的各项科研成果,须先由本人自行申报,经部门汇总后统一填报院科研处,并附有相应原始佐证材料。

2.申报时间为每自然年的年末,奖励工作在次年的3月底前。

3.申报者为全体在职教职员工。

第六条奖励额的计算

1.学院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除给予精神鼓励外,还

按以下公式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金额=(某教职工年度科研积分—该教职工对应职称的基本科研积分)×每分分值

2.每分分值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当年学院财力在年末公布。

3.对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其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不得为优。

第七条不同职称、不同岗位教职工的基本科研积分

1.教师

2.中层(含)以上行政干部

具有教师职称的中层(含)以上行政干部的基本科研积分=同级教师基本科研积分×50%

3.思政辅导员

按同级职称教师基本科研积分×50%

4.非教师岗位人员

非教师岗位人员不设基本科研积分,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对应分值的100%奖励。

第八条附则

1.各类人员及职称由学院人事处认定,职称按每年1月1日的任职资格认定。

2.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科研积分以立项时所处的年份计算。

3.院级各类科研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酌情扣减科研积分,具体如下:延期一个月,减25%;延期二个月,扣减50%;延期三个月,扣减75%;延期四个月,扣减100%。

4.对同一研究成果在不同刊物发表的,按就高原则只计一次积分。

5.原则上不接受科研成果的补报。

6.本办法自2014年度开始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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