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新民诉法》:聊天记录、短信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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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新民诉法》:聊天记录、短信可作为证据使用

天健网消息(记者王煜)《民事诉讼法》关系着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改,为使市民更好地了解这部法律,12月16日,记者采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他结合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予以解读。其中,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里提出聊天记录、短信等点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标额低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现行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对区级法院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就是说,如果因100元打官司,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延长最终法院执行期限。

针对上述情况,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如大连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一年工资为49200元,30%为14760元,也就是说,新民诉法生效后,当事人争议标的小于14760元的,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样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快捷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提高审判效率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在外地出差或者搬家等原因,经常无法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开庭传票、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有时还因此丧失了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也有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期限,故意不接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法院只能一次次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件。这些情况都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此规定的增加,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必须出具裁定书

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立案难”一直是市民反映的问题,个别地方的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以审查起诉材料为由,迟迟不予答复,对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仅以口头形式做出不予受理裁定,造成原告上诉权利无法正常行使。该规定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生效判决遗漏第三人导致错案第三人可直接起诉改变原判决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只能通过申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撤销,否则具有强制性的通用力,任何法院、仲裁机构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决相悖的裁决。

如某开发商一房两卖,买方甲已经入住,但未办理产权证;乙也交纳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证。如果甲先起诉开发商并胜诉,乙则只能通过申诉渠道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起再审,主张自己的权利。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向做出原生效

判决的法院起诉的权利,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

扩大保全措施法院可以发“行为令”

新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新民诉法将“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作为新增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判决的执行、避免判决生效前一方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李某租住王某的住房已经到期,既不交纳租金,也拒不腾退,王某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其腾退侵占自己的住房。如果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时间可能过长,不利于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按照新民诉法,王某就可以在起诉前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可以立即责令李某腾退侵占王某的住房。对于一些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的,也可以责令限制其高消费、出国等。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侵权、通过恶意诉讼等逃避执行行为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或者是为了逃避执行,“炮制”一些“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他人应得的财产判给了“同伙”,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

黄某驾驶没有保险的机动车将张某撞伤,张某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张某损失30余万元。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让自己的朋友胡起诉自己,声称自己欠其100万元,并愿意用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做担保,双方很快和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胡某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黄某的住房。张某的交通事故官司因需要鉴定,过了6个月才下判决,而该判决却成为了无法执行的“白条”。新民诉法新增的上述规定,使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还直接赋予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罚款的权利,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情节严重的,很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作证罪等刑事犯罪,希望“当事人”莫要以身试法。

新增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说*:王金海律师说,现行民诉法没有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新民诉法将环境污染、大范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比方说,一艘货船搁浅,因漏油导致某村附近海域污染,有10户养殖户受损,村委会可以代表该10户养殖户起诉。有一种商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上百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能代表起诉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当然,目前,我国还无任何法律授权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具体何种组织可以代表提起公益诉讼,还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研究和完善。

聊天记录、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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