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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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国内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与主营业务: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属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发行人财务状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3)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3.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规范运作条件:
(1)发行人依法纳税,名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5)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8)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9)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在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5.独立性条件: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境外主板直接上市的条件(如H股上市、S股上市等)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企业到香港创业板直接上市的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四、香港主板上市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1.在主体资格方面:
①发行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纪录
②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③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④除执行董事外,须委任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司秘书和合资格会计师
⑤只要于上市时并于上市后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及控股股东均可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有竞争地业务
2.在财务会计方面,须满足以下三项测试其中之一即可:
盈利测试: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在之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公司上市时市值不少于2亿港元,且以上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市值/收入测试:上市时市值到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且新申请人或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五、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
1.运作历史要求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其呈交上市申请的日期之前,在大致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若新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此规定可减到12个月:
(1)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
(2)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会试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个财政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5亿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