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部分内容含义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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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部分内容含义的辨析

添加日期:2010-12-27 17:27:53 作者:案处中心吴建国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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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机关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时,用得最多的条款可能就是第六十四条,该条款中有部分内容应如何正确理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现笔者将个人观点阐述如下。

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

行建设,且经有权部门确认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目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同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并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对当事人作出限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但并处罚款是不可以的,这不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问题,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内容的理解有偏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物分为“能够拆除”和“不能拆除”两类,在法律原文中“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是在“不能拆除”的规定之后,虽然“能够拆除”和“不能拆除”两类规定之间用的是逗号,但纵观该条款上下文内容,很显然不存在对违法建设“能够拆除”的建筑物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的含义。如果立法宗旨有这一层意思,法律原文的表述应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或者表述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均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第一段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含义的,该含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我们城管执法机

关在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时也应遵循这一规定。综上所述,此类案件中对当事人只能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笔者认为我们城管执法机关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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