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男方):李某,男,32岁,张某丈夫。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不堪忍受,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李某均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2)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5)判决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思考(一)家暴问题的严重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
这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二)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力度。
法律知名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5月,张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案件经过:1. 争执起因: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夫妻关系逐渐紧张。
2018年5月的一天,张某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
2. 暴力升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向李某颈部刺去。
李某大声呼救,张某并未停止,继续对其进行攻击。
3. 案发经过: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张某追上再次刺伤。
随后,李某倒在地上,张某看到李某已经无法动弹,才停止了攻击。
4. 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感到十分后悔,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定张某为犯罪嫌疑人。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评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即张某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再次,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张某的行为导致了李某重伤,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2. 自首情节的认定: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 家庭暴力问题的反思:本案反映了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而破裂,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家庭暴力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李某某多次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原告张某某不堪忍受,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某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法院审理(一)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李某某多次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具体表现为:1.被告李某某在争吵中多次用拳头击打原告张某某的身体,造成原告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2.被告李某某用言语侮辱原告张某某,如“你这个贱人”、“你这个败家娘们”等;3.被告李某某限制原告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如限制原告张某某出门、联系亲朋好友等。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停止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纠纷案。
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于受害者而言,家庭暴力不仅会造成身体伤害,还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创伤,严重影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李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 实施主体:家庭暴力行为实施主体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法律犯罪案例_杀人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复仇之刃”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犯罪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持刀将妻子陈某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二、案件经过1. 家庭纠纷刘某与陈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生活的压力增大,两人关系逐渐恶化。
陈某长期遭受刘某的家庭暴力,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 案发经过2019年3月,陈某再次遭受刘某的殴打。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陈某向当地妇联求助。
然而,妇联介入后,刘某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陈某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自己和孩子将无法生存。
3. 谋杀妻子2019年4月,陈某在好友李某的介绍下,购买了刀具。
在决定复仇之前,陈某多次与李某商讨,确保计划万无一失。
4月10日,陈某趁刘某熟睡之际,持刀将其杀害。
作案后,陈某将现场清理干净,并试图自杀未遂。
4. 自首归案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侦查过程中,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迅速将刘某杀害陈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审理1. 庭审过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陈某系受家庭暴力长期摧残,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家庭纠纷,持刀将刘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陈某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案件评析1. 家庭暴力问题严重“复仇之刃”案暴露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伤害,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陈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值得我们深思。
2.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本案也反映出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陈某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未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报复。
这说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刻不容缓。
[法律] 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系母子关系。
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
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
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七十高龄,本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但郑某作为子女非但没有好好孝敬申请人,而是多次使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向申请人索要钱财,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二、禁止被申请人郑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三、禁止被申请人郑某前往申请人陈某居住的房屋。
(三)典型意义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本案中,郑某作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没有孝敬母亲,反而以殴打、
威胁方式索要钱财,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人伦,法院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同时,本案申请人作为年逾七旬的老人,无论是保留证据能力还是自由行动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当地公安、街道联动合作,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织起了一张安全网。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性格暴躁,婚后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李某不堪忍受张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在起诉书中详细描述了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过,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李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医疗鉴定报告、报警记录、邻居证言等。
2.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了李某的离婚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张某出庭应诉,但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3. 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益,损害了李某的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李某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1. 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离婚诉讼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依法准予李某离婚。
3.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女,35岁)与王某(男,40岁)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发现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李某某多次尝试与王某沟通,但王某态度恶劣,暴力行为愈发严重。
2019年,李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后,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李某某遭受家庭暴力。
李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受王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3. 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家庭暴力行为。
在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后,王某并未改正其家庭暴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李某某无法忍受。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判决李某某与王某离婚。
3.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1.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家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多次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
2019年,张某不堪忍受李某的家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辱骂等。
2. 2018年5月,李某再次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张某报警处理,但李某未受到法律制裁。
3. 2019年,张某不堪忍受李某的家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被告李某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三、争议焦点1. 家庭暴力的认定。
2. 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3.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恐吓、威胁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多次殴打、辱骂原告张某,构成家庭暴力。
2. 关于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调解无效,故法院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等,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判决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问题时,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体现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儿童家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7岁男孩,在邻居眼中是个乖巧懂事的孩子。
然而,在他那看似幸福的家庭背后,却隐藏着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家庭暴力。
小明的父亲,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的积累,逐渐对小明和他的母亲产生了愤怒和暴力倾向。
这种家庭暴力不仅对小明造成了身心伤害,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经过:1. 家庭暴力初现端倪:小明的父亲在酒后常常对母亲和儿子发泄情绪,起初只是口头争吵,后来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小明目睹了父亲的暴力行为,但他不敢声张,因为父亲曾警告他,如果告诉别人,就会对他和母亲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2. 小明受到伤害:在一次家庭暴力事件中,小明为了保护母亲,被父亲误伤。
虽然伤势不重,但小明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他开始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3. 求助无门:小明和母亲试图向亲戚朋友求助,但得到的回应却是冷眼和劝解。
在绝望中,他们意识到,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保护自己和小明。
4. 法律介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小明和母亲得知了当地妇女儿童保护中心的存在。
他们勇敢地寻求帮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 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小明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6. 法院审理:案件被移交至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权益,依法判决小明父亲停止对小明和母亲的暴力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心理造成长期阴影。
小明在目睹和经历家庭暴力后,心理承受能力下降,学习成绩下滑,人际关系紧张,这些都是家庭暴力带来的严重后果。
2. 法律的保护作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打击,保护了小明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3. 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本案也反映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在儿童保护方面的不足。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5讴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io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于欢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聊城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遭受母亲男友陈某某的长期暴力虐待,持刀将陈某某刺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女性权益保护、家庭暴力等多个法律和伦理问题。
以下是对于欢案的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基本案情2015年9月,于欢的母亲苏某与陈某某相识,不久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在此期间,陈某某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于欢曾多次劝阻,但陈某某仍然变本加厉。
2016年2月,陈某某再次对苏某进行殴打,于欢为保护母亲,持刀将陈某某刺死。
2. 法院审理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于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分析(一)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于欢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案中,陈某某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于欢为了保护母亲,采取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于欢案中防卫过当的认定虽然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陈某某的死亡。
因此,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三)家庭暴力1. 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国法典型案例
中国法典型案例近年来,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类法律案例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对法律精神的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几个中国法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展示中国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1.反家暴法之张某某案反家暴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张某某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该案中,张某某长期施虐妻子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妻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通过反家暴法的适用,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有家庭暴力罪。
这一案例的审判结果表明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零容忍立场,并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相处的理念。
2.知识产权法之盗版软件案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盗版行为的决心和力度有目共睹。
盗版软件案则是知识产权法实践中的一例典型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A公司通过盗版软件牟利,并且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最终判决A公司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并被处以了相应的刑事罚款和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信号,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3.环境保护法之XX企业案环境保护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XX企业案是环境保护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XX企业长期以来存在排污问题,被判定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XX企业承担了巨额的环境修复费用,并对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的审判结果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严肃态度和法律的公正性。
4.劳动法之XX公司非法解雇案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XX公司非法解雇案是劳动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该案件中,XX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未经合法程序解雇员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判决XX公司需要赔偿被解雇员工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
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
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
案例: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基本案情】邱某某(女)和张某(男)甲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
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
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
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张某乙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挣扎。
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
邱某某遂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
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张某甲殴打。
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
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1.对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和未成年人,相对男性施暴人,其力量对比处于弱势。
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予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对其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准确认定为正当防卫。
家暴被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家暴这一破坏家庭和谐、侵犯人权的行为却时有发生。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家暴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以法治之名,守护家庭安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家暴案件为例,探讨家暴的法律制裁及对社会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家暴案件。
被害人小丽(化名)与丈夫小李(化名)结婚两年,婚后不久,小李便开始对小丽实施家庭暴力。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小李多次殴打、辱骂小丽,甚至用利器伤害她。
小丽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不堪忍受的家庭暴力,使她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处理1. 警方介入接到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小李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警方依法对小李进行传唤,并对其进行了询问。
根据小李的供述,警方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2. 法院审理小李被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小李的行为进行了审理,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三年。
3. 家庭关系修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关注到小丽身心受到的伤害。
为了帮助小丽走出阴影,法院组织了心理辅导,并建议小李参加家庭暴力教育课程。
在法院的调解下,小李和小丽达成了和解协议,小李表示悔过,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家庭安宁的有力武器这起家暴案件的处理,充分展示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法律是维护家庭安宁的有力武器,对于家暴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2. 家庭暴力教育刻不容缓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
因此,加强家庭暴力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
3. 关注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在处理家暴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制裁施暴者,还要关注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通过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重建生活信心。
4. 家庭成员应相互尊重家庭是温馨的港湾,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关爱。
法律故事家暴案例分享(3篇)
第1篇第一章:案发现场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有一对年轻的夫妇,李明(化名)和王丽(化名)。
他们结婚三年,育有一子。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在这幸福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家暴。
这一天,阳光明媚,王丽正在厨房忙碌,李明则在客厅玩手机。
突然,李明怒气冲冲地走到王丽面前,举起手就给了她一个耳光。
王丽被打得懵了,泪水夺眶而出。
这是她结婚以来,李明第一次动手打她。
她以为这只是个偶然,然而,没想到这只是一个开始。
第二章:暴力升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明的暴力行为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
他不仅打王丽,还开始打孩子。
每当孩子哭泣,李明就会愤怒地摔东西,甚至把孩子的玩具砸得粉碎。
王丽痛苦地忍受着这一切,她不敢告诉任何人,只能默默承受。
这一天,李明因为一点小事再次动手打王丽。
王丽忍无可忍,她决定报警。
然而,当她拨通报警电话时,却发现手机已经被李明摔得无法使用。
绝望的王丽只能求助于邻居,邻居们帮她报了警。
第三章:法律的援助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这是一起家暴案件。
警方对李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接受心理辅导。
然而,李明却对此置若罔闻,暴力行为依然如故。
王丽在邻居和朋友的帮助下,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了解了王丽的情况后,决定为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律师告诉王丽,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她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章:法庭的判决在律师的帮助下,王丽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李明,要求他到庭接受询问。
在法庭上,王丽勇敢地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李明面对证据,无法辩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对李明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他骚扰、威胁、侮辱、殴打王丽及其子女。
第五章:反思与启示这起家暴案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许多人纷纷发表评论,对家暴行为表示谴责。
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和启示。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危害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妇女儿童的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本文将通过一个家暴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被害人张某(女)与被告人李某(男)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张某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1. 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承认。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五、判决结果1.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3. 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张某造成的身心伤害,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法制止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经验
依法制止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经验一、案例1:李某遭受家庭暴力李某是一名年轻的妻子,她的丈夫张某经常对她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
在一次激烈争吵后,李某决定报警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警方迅速介入,采取了保护措施,并对张某采取了刑事处罚。
此案例表明,依法制止家庭暴力的经验之一是及时报警,并让相关执法机构介入处理。
二、案例2:王某利用儿童暴力王某是一位虐待儿童的父亲,他经常对自己的孩子进行体罚和言语上的侮辱。
孩子的老师觉察到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报告。
社会福利机构立即介入调查,并采取了保护措施,将孩子从王某的家庭中带走,确保其安全。
该案例表明,依法制止家庭暴力的经验之二是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让他们介入调查和保护受害者。
三、案例3:刘某受到经济暴力刘某是一位受到经济暴力的妻子,她的丈夫控制着家庭的经济资源,并拒绝给她足够的生活费用。
刘某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她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支付合理的生活费用,并要求法院保护她的权益。
法院判决丈夫支付相应的费用,并保护刘某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表明,依法制止家庭暴力的经验之三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4:张某遭遇性别歧视张某是一位受到性别歧视的妻子,她的丈夫经常对她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并限制她的行动自由。
张某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她有权利拒绝受到歧视和侮辱。
她向当地的妇女权益组织寻求帮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她的权益。
法院判决对丈夫进行警告,并要求他停止歧视和侮辱行为。
该案例表明,依法制止家庭暴力的经验之四是通过咨询专业人士和寻求社会组织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5:王某的家庭暴力被邻居报告王某是一位经常对妻子和孩子进行家庭暴力的丈夫和父亲。
他的邻居多次听到家中传出的争吵声和受害者的呼救声,于是决定报告警方。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采取了紧急保护措施,并将王某逮捕。
该案例表明,依法制止家庭暴力的经验之五是邻居和社区成员应该注意观察,并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和谐,更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家庭暴力事件,探讨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惩治施暴者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女)与丈夫王某(男)结婚。
婚后不久,王某便开始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起初,李某因顾及家庭和孩子,选择了忍气吞声。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暴力行为愈发严重,甚至发展到当众殴打、辱骂李某的地步。
2019年10月,李某在忍受了长达半年的家庭暴力后,终于鼓起勇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后,证实了李某所反映的情况。
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诉讼过程1. 自诉阶段李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 刑事诉讼阶段法院受理李某的自诉后,依法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本案中,王某对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二)法律适用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法律效果1. 保护受害者权益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效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为其讨回了公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xx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红涛平时经常打骂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
2012年5月28日,许红涛又因琐事在家中殴打因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被害人,殁年63岁)。
同月30日中午,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许二的头面部及胸部等处,造成许二双侧胸部皮下及肌间广泛出血,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广泛挫伤,致创伤性、疼痛性休克并发呼吸困难死亡。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红涛因琐事殴打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红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许红涛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许红涛死刑。
罪犯许红涛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殴打病重父亲致死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被告人许红涛平时好吃懒做,还经常打骂父母,在案发前和案发当日先后两次对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施暴,且是殴打其父头面部及胸部等要害部位,从许二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的情况看,暴力程度很强,说明许红涛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案发后,许红涛的近亲属及村民代表均要求严惩不务正业、打死生父、违背人伦道德的“逆子”。
因此,对许红涛以故意伤害罪核准死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充分体现了对严重侵犯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暴力犯罪予以严惩的政策,即便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也不例外。
案例2
沐正盈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沐正盈经常酗酒后殴打父母、妻儿,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离,妻子亦离家,留下其与女儿沐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共同生活。
2014年2月2日晚,沐正盈认为沐某某常在外面玩耍、难以管教,遂用绳子将沐某某捆绑在家里的柱子上,并对沐某某扇耳光、用绳子抽打。
后沐正盈将沐某某松绑,见沐某某又往外跑,遂用力拉扯沐某某的衣袖,将沐某某拽倒在地,随后又用木棒殴打,致沐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后沐正盈将沐某某的尸体用编织袋包裹并移至树林里掩埋。
同月11日,沐正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沐正盈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长期以来经常殴打被害人,案发当日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死亡,后为掩盖罪行掩埋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沐正盈针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儿童实施加害行为,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鉴于沐正盈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沐正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虽发生在家庭内部,但被告人常年对至亲之人实施家庭暴力,案发时又对年仅5岁的女儿施暴,且不加节制,案发后也不积极救助,终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从严惩处,但因其具备自首情节,故从轻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
本案系父亲殴打亲生女儿致死的恶性案件。
年仅5岁的女童,本该生活于童话一般的世界,却一直在暴力的阴影中成长,直至最后殒命于自己父亲手中。
这给我们所有家长敲响了警钟。
我们在此提醒家长,千万不要殴打孩子,以免酿成悲剧而后悔莫及。
案例3
xx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磊与其父亲常新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亲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
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郑玲躲至常磊卧室。
当日20时许,常新春到常磊卧室继续辱骂郑玲,后又殴打郑玲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
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常新春按住郑玲头部继续殴打。
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新春送往医院救治。
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
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磊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发后,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谅解,同时考虑被害人常新春平时饮酒后常常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常磊已经将被害人常新春手中的菜刀夺下,但常新春对郑玲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虽然殴打的不是常磊,但其扬言要杀死全家,结合常新春平时酒后常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排除其暴力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可能。
因此,常磊针对常新春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有权进行防卫。
但从常磊持菜刀砍击常新春造成多处损伤并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析,确实与常新春徒手家暴行为的手段和严重程度不对等,因此可以认定常磊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同时考虑到常磊将常新春砍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投案自首,得到其母亲的谅解。
常新春具有家庭暴力既往史,常新春的其他亲属和邻居也要求对常磊从轻处罚等情节,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是完全适当的。
案例4
xx虐待案
(一)基本案情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祎(女,殁年31岁)结婚。
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
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祎发生争执。
朱朝春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
朱朝春随即将刘祎送医院抢救。
经鉴定,刘祎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朱朝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朱朝春提出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也经常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
本案被告人朱朝春虽与被害人刘祎离婚,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实施虐待行为,致使刘祎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予以重判。
案例5
xx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
7、8月间,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便离家到亲戚朋友处借住。
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邓某在网吧上网时,突然感到腹痛,遂至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
因担心被人发现,邓某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少女因未婚先孕,遗弃自己刚出生的婴儿并致婴儿死亡的案例。
被告人邓某因不敢让家人知道未婚先孕的情况,在隆冬之际生下女婴后,为达到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目的,将一团纸巾塞进新生儿口中,并将新生儿置于户外难以被人发现之处。
从其主观上看,并不希望婴儿被他人发现后捡走或得到救治,而是积极追求新生儿死亡,最终造成婴儿被遗弃后死亡多日才被发现的严重后果,故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邓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新生儿的亲生母亲,且是在无助并不敢让家人知道的情况下选择的错误之举,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