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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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2]第7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2015]第2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2016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47号);
(8)《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主席令[1999]第23号,2009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2012]第54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1997]第88号,2016年修正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46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2010]第35号);
(国家主席令[2014]第9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国家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5]第77号令修改);
(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修订版);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1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
(1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
(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2017年修正);
(13)《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第23号令);
(1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修订);
(1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修订);
(1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2011年修订);
(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
(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
(20)《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2010年修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修正);
(2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修订);
(2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5号令,2011年修正);
(2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
1.2.3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版);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3)《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5)《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6)《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安监应急字[2008]370号);
(7)《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号);
(8)《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9)《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7月1日施行);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
1.2.4政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
(3)《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1号);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63号令修改);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第77号修改);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2015年第79号修改);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63号令修改);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令);
(9)《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59号,80号令修改);
(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正);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
(1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国家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13)《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