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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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并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
2、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明确放射防护负责人,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档案,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4、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相符,许可证每两年进行一次核证。
5、需改变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及时向原审批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6、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7、每年进行一次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采取有效放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8、对受检者和思者使用射线装置进行检査、诊断、治疗时必须严格控制射线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