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建维修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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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房屋土建维修规范要求(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1724房屋土建维修规范要求

Building civil maintenance code requirem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0标识管理

1.1各类标识牌、板、图、围栏、屏风等(除道路交通标志)由管理处统一委托设计、制作。

1.2小区道路道路交通标志由承包小区停车场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供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制作、安装。

1.3小区入伙后,由管理处负责将小区引导牌、宣传牌、楼层牌、消防疏散图、办公室及设备房房间标牌、设备标牌等按公司有关标准安装到位。须填写的标牌,应用电脑打字后粘贴,禁止用手填写。

1.4管理处办公室宜按公司统一形象进行装修。

1.5土建施工维修作业时,可能对业主造成危险的,须用带有警示的围栏、屏风进行围护。

1.6库存的材料、备件等应标识,有用件与报废件应分

开放置,防止误用。

2.0使用管理:

2.1建筑、设施使用管理

2.1.1管理处应根据本物业的自身特点,房屋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及室外道路、场地的管理办法,并向业主公布。装修::期间加强对装修户的控制,由业主造成的损坏,应按价赔偿或修复。

2.1.2车场要加强巡视(监视),因驾驶、保养不当,造成交通设施损坏、道路场地的污染,应由车主负责处理。

2.1.3儿童乐园的设施应保证完好,应提醒业主不要让幼儿单独玩耍造成意外伤害。雨天,路滑的地面应设标识牌,防止业主意外滑倒。

2.1.4外墙立面广告、屋面发射天线、自动售货机等小区资源应统一管理经营,不可免费出让

3.0维修管理:

3.1维修责任划分

3.1.1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

新建房屋,自每栋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在规定的保修

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房屋的质量保修。竣工验收与业主进入的时间差,由建设单位负责。

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27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1.2保修期满后

物业公司承担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及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修缮责任。业主承担物业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责任。

3.1.3其他情况

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3.2保修期内管理办法

3.2.1保修期的计算应以法规及发展商与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的合同保修期限为准。保修期内,房管组在《保修及外委小修工程维修单》填写维修内容,由施工单位负责各分项工程的质量保修。工程竣工日若距物业接管::日过长,导致接管验收时保修期已满者,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的时间差,由发展商负责质量保修,保修期顺延。

3.2.2保修期结束,保修单位结算保修金时,管理处须在结算申请书上如实填写使用方意见,并报公司审核盖章。保修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管理处有权拒绝签字。

3.3土建维修

3.3.1计划

每年初,房管组按公司规定制定公共建筑设施维修计划,填写《公共建筑设施保养计划》,报管理处主任审阅,由公司核准并审批后实施。日常零星养护修理,主要通过房管组每日巡查及巡楼保安员巡查、维修人员巡查、业主报告等渠道

收集。房管组在每日巡查时应注意所巡查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状态。如发现设施损坏故障,须于当日填写《公共设施维修单》并交与维修人员,如须外委则填写《保修及外委小修工程维修单》。若递交《公共设施维修单》三日后,该问题仍未整改,则再次填写《公共设施维修单》,直接递交给管理处主任.新建、改建公共设施及管理用房由管理处提出需求,管理处核准,总经理审批。

土建中修、大修计划由管理处制定,总经理审查确定方案。

3.3.2实施

管理处委托的供方维修人员须按国家标准、规范、物业公司有关要求,按制定计划的时间对房屋共

有部分的门窗、屋面、楼面和地面、装饰装修部分及道路场地等进行养护、修理。房管组在《公共建筑设施保养记录》上填写维修养护内容。零修项目,房管组应及时在《公共设施维修单》或《保修及外委小修工程维修单》上填写维修内容,并委派人员修复处理,零修项目不得超过三天。不能及时修复处理的应报告管理处主任,并说明原因,由主任

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或向管理处报告。有偿维修,房管组在《用户维修服务单》上记录受理时间,并根据情况与客户预约,填写预约时间按时派维修人员上门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客户签名确认。维修人员须在预约时间内上门维修。

土建中修、大修,公共设施、管理用房的建造工程,由管理处选择供方(招标或指定合格的供方),组织订立有关合同,办理合同会签手续,并由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相关管理处技术人员、管理处工程师或聘请的专家)进行工程施工监督。

3.3.3检查

计划养护项目施工完毕后,由工程部部长组织检查,并签署检查意见。零星项目完工后,由房管组进行检查并在《公共设施维修单》或《保修及外委小修工程维修单》上签署检查意见。

土建中修、大修,公共设施、管理用房的建造工程,由管理处现场监督。工程竣工后,由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由施工单位、管理处在单上签字盖章。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整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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