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88号文快评:境外投资者以股息再投资可享受递延预提所得税【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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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财税[2017]88号文快评:境外投资者以股息再投资可享受递延预提所得税【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旨在吸引外资扩大在华投资,为境外投资者献上了“新年礼物”。我们以如下15个小问题作为起点,对通知进行初步解读。

1通知是空降的新年礼物吗?

不算是。早在今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旨在全面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在其中的财税支持政策方面已明确指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税[2017]88号正是对这一政策的落地和细化。

2通知是免税还是递延纳税?

递延。财税[2017]88号第七条明确,当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时,需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以股权转让为例,境外投资者在退出时需就股转溢价缴纳预提所得税,并补缴分红再投资的递延税款。补缴是否还以分红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实操层面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明确。

3境外投资者专指境外公司?个人、合伙、信托等其他形式的投资主体是否适用?

恐怕难以适用。财税[2017]88号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者”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目前的法规框架内,境外个人、合伙、信托等其他投资主体恐怕难以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规定。考虑到境外公司法律形式和税收处理的多种形态,对于以公司为法律形式而“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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