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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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 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 限内(长期) 转让。 • 有限年度内(如5年、10年、20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
定年限(如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言,在
有限年度内出租地下车位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
• 【结论】--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
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 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
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3)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 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
•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
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
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
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
收入。
• 【结论】--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 成本已分摊至
可售面积成本, 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国税发〔2009〕31 号)第17条第1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
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
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 摊
• 【结论2】--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
的地下车库, 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
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以上相关文件中可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
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但其 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 • 1、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 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 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专题
林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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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建造的,建筑面积未分摊 单独建造的,建筑面积已分摊 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 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 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 配套设施。
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 的话, 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 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 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
• 【法规依据1】--《人民防空法》第5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 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法规依据2】--《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 规定》第1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 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 该文第2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 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 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 【法规依据3】--《物权法》第52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话,对地下人防车库占地征税,由其地上和地下所占同一
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且对单独建 造部分所占用地面积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前面已讨论,
实质与销售并无二致。
• (1)营业税及附加:不管是开具服务业--租赁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 加一样按 5.6%计征。
• 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 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 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
• (1)营业税及附加 • 【法规依据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 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 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纳税人提 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
税。
• 【结论】--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 12%计征
房产税。
• 注:按小时/天等临时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如何交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4)土地使用税
• 【法规依据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 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四条规定,关 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 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 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 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 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 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50%
业税计税依据为预收金额,而非财务上分期确
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 (2)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
地增值税。
• (3)房产税:虽然产权归属国家,但开发商作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5)土地使用税:
• 单独建造的地下人防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 地使用税。不是单独建造的不征收。 • 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样,如上海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不论营 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 用税。 • 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设施是连着地上建筑物的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5)企业所得税
• 【法规依据7】--《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 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法规依据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 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 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 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 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 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 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结论】--原则上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按 会计处理做预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2、对外出售的税务处理: 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 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 时结转开发产品 ---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 务成本。 • (1)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及附加。 • (2)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 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 摊
• 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
的地下车库, 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
配至可售面积部分。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
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
• 【法规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
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论,租赁
期相当于可使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
位使用权。
• (1)营业税及附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
• 【结论】--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租赁业 5.6%交纳,而非按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 税。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2)土地增值税
• 【法规依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 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 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 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 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 【法规依据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
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
的?”中规定,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3)房产税
• 【法规依据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 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 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
• 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
总价中,发生的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
售不动产发票。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1)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 (2)土地增值税: •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车位使用权合同, 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
税。
• (4)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 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 用税。 • (5)印花税:其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
税已按销售不动 产万分之五交纳。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6)企业所得税:
• (4)房产税:开发商如果与业主签订的车 位租赁合同,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 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年限,则应视同 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 • (5)企业所得税:按收到的价款作为收入, 计征所得税。 • (6)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3、开发商自用地下人防设施 开发自用地下人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 3、自用的地下车库税务处理: 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 下车库, 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 相同, 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 计提折旧。
• (1)房产税: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 号相关 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 • (2)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 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 50%申报城镇土地 使用税。 • (3)不涉及其他税种。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2)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
合同,将地下停车场所法律法规期限内的使 用权(如房屋使用年限 70 年)转移给购房
人,向购房人取得的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并
入非普通住宅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 (3)土地使用税:不涉及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法规依据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 号)第 17条第2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 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 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 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
Hale Waihona Puke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国税函发[1995]110号)“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中 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位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三是对转让房地
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
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 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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