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书(标准范本)看徽商经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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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书看徽商经营的特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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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H-FS-167890从合同书看徽商经营的特点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安徽大学珍藏有康熙年间“新安人”谢*一的一份商业经营合同书,原文如下:

立议合同汪*长、谢*一,向因两家各有绸布店业开立汉镇,历年收看客货,以致获利艰难。今两家情同志合,议请谢*武兄坐庄苏州,置买绸布等货。开单下苏,公同酌议:各开各店应用之货,以便配搭发卖;所买之货来汉,照单均分,毋得推诿;在汉置粮等货下苏,得利照本分息。在苏对会亲友银两置货,倘货未到,两会票先至,各照来信会票应付。其有货来,或要多收者,照苏原价加利三厘钱,以补少收之家。又,在汉两店来往,议定现兑银两,加利五厘钱。庶彼此通融而攸远矣。但两地买卖货物,不得徇私肥己,倘有此情,神明鉴察。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二纸,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议谢*武兄俸金九五色银三十两

一议公账之银无得代亲友买物

这份合同书文字不长,却内容丰富,从中可以看到,康熙年间徽-商在经营上已有以下特点:

吴-楚贸易成为徽-商重要的贸易活动。吴-楚之间,除了有长江中下游天然黄金水道的便利交通运输外,更有极大的物货盈缺互补。入清以后,苏浙的经济已主要是盐业和棉布业,尤其是作为吴地重镇的苏州,在康熙年间,就已成为全国的棉织业中心,棉布是其主要的商品资源,粮食却不能自给;而位于长江中游的楚地则早已是天下公认的粮仓,是长江下游地区粮食的主要供给地,两地的粮价之差高达50%—100%。因此,两地互通有无,开展贸易,获利巨大。本合同书所反映的正是这种贸易。

行商坐贾结合,经营方式日趋成熟。徽-商的经营,最初多是家无定居的行商,明以后,寓籍或寄籍的坐贾才大量出现。在清以前,行商和坐贾在徽-商中基本上是分离的,行商、坐贾结合一体,相依而用、相附而成,主要是入清以后的事情,本合同书就是典型的一例。行商和坐贾由同一个经营主体、在同一时间内、于同一经营过程中实现了内在有机地结

合,坐贾的利微因接受了行商的大利而为之改;行商的风险则因分解消化在坐贾的稳定之中而无存。这种变革,反映了徽-商在经营方式运用上的成熟,由之带来的必将是经营规模和业绩的大幅攀升。

讲求众志协和,注重建立商业联系。徽州是个宗族社会,徽-商宗族观念很重。但徽州又是“礼仪之邦”,徽-商乡谊观念又很强,不同族人在共同的经商道路上,讲求“众志协和”,“合志同方,营道同术”,本合同书就是对此的一个典型说明。

合同书上的两位当事人,在汉口的同一条街上开同一种的店,本身就该有同行相斥的嫌疑,更何况又彼此存在了“历年”“获利艰难”的现实。对此,他们两人考虑的不是如何相互排斥、作对,而是怎样团结协作,寻找出路。于是,他们先是将两个本是相互分离、独立的店号并联起来,构成一个联合体;再由此联合体派生出一个属两家共有的易地经营机构,负责人由两家共聘,给予俸金,既承担货物采购、供应站的职责,又担负货物受纳、经销站的任务,当然这其中必然还包括信息的收集、传递及反馈等;最后是构建一个三点组成的商业经营热线联系,扩大经营的范围和内容,提高经

营的质量。可见徽-商在经营形式上的成熟。

有比较完善的商业合同,契约意识很强。徽州本是个契约社会,历史上留存至今的各种契约文书就达二十余万件,其中就有不少商业方面的协议合同书。但就目前已发现的商业合同书看,清以前的主要是有关资本合作入股的合同书,所要解决的只是资本的来源问题,议定的也主要是股利关系原则。而本合同书则是就如何开展经营上的合作而制定出的,协议面广,内容具体细化,既全面贯彻了理性严肃的商业原则,又不乏通融灵活的人情常理。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徽-商在制定商业合同问题上的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书上就如何保证“两地买卖货物,不得徇私肥己”问题,只用了“神明鉴察”4个字,深切透露了徽-商对契约合同的神圣性及自觉遵守的必然性的充分确认与理解,反映了徽-商一种极强的契约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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