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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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门店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作废、核销等工作,避免税务稽查内风险,更好的服务顾客,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指在本餐厅进行餐饮消费服务而开具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第三条发票的领购

㈠空白发票库存数量低于15天正常开具数量时,须在3个工作日以内带齐

票人身份证(原件)、发票领购本(原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到所属地税局申购发票;

㈡发票申购数量以月均使用量为依据,不低于一个月的使用量,不超过两个月的使用量为基准,须按100份为单位进行申购。

㈢在办税服务厅仔细核对发票联次、顺序号、总份数;

第四条 发票开具

㈠开具发票要求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大小写一致,按规定的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㈡顾客在当店消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顾客开具发票的要求;

㈢开票发票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折扣、优惠金额部分不得开具发票,也不得超结算金额开具发票。如大众、美团、糯米等团购券,以团购券折后结算额、现金结算额、银联刷卡结算额合计为开票金额

㈣已开具发票的消费,须在结账单、消费小票注明“已开发票”字样;

㈤门店原则上不得提供消费小票给顾客,可引导顾客开具发票;因顾客确实需要消费小票的,门店可以提供发票、消费小票,但需要在消费小票注明“已开发票”及“折扣金额XX元,实收XX元”字样;

第五条 发票保管及作废

㈠门店对空白发票、作废发票须分别进行登记、保管,避免发票遗失、损毁,造成税务检查风险。

㈡作废发票需及时在开票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操作,并在作废发票正面注

明“作废”字样,将每份作废发票在“作废发票登记本”登记相应的发票号码、流水号、作废金额、作废原因;

㈢收银交班时,须对空白发票、作废发票进行清点、记录,并经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第六条 发票核销

㈠在购买发票时或次月10日前(按所属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带齐作废发票

(原件)、打印《广东省地方税收简并发票查询》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发票专用到所属地税局进行发票核销。

㈡已核销完毕的发票统一交管理公司财务部进行保管。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对本规定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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