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电价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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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电价适用范围
各类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
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照明、家用电器等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照明电价。
2、其它规定:
(1)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但城郊农村依附住宅建设的小卖部用电除外。
注:冀价工字[2004]18号文“关于唐山市城郊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后的农村电价的批复”明确“城郊农村依附住宅建设的小卖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
(2)用电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办公、民办学校,包括:托儿所、学前教育学校(幼儿园)、初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成人小学)、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成人中等教育及其他中等教育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为残障儿童和少年提供的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与教学有关的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3)部队(含武警)营房(工商业、服务业除外)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4)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盈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指导中心等。
不论公办还是民办,其用电价格一律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5)供电企业对从事以中央空调为居民住宅供热、供冷为目的的非盈利性物业公司中央空调用电和物业公司对居民户中央空调供热、供冷用电收费,均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冀价工字[2005]50号
(6)对单独装表计量的城乡居民小区内楼道灯、电梯、停车场(库)、庭院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冀价管字[2008]26号
(7)城郊农村依附住宅建设的小卖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8)村委会办公、村办小学校执行居民照明电价标准。
[冀价工字(2001)70号]。
二、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
1、农村社队、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的动力用电和防汛临时照明、黑光灯捕虫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2、其他规定:
(1)农村浇果树用电。
(2)农村畜禽养殖业和大棚蔬菜种植业用电。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电价适用范围
华北电网财[2006]122号《关于落实河北省物价局调整电价的通知》中指出“本次电价调整,将商业、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三类电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电价”,现将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电价适用范围分解说明。
(一)普通工业电价适用范围
1、凡以电为原动力,或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等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20(315)KV·A或低压用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的生产用电,或对外承接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信、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非对外营业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生产用电、工厂试验用电、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二)非工业电价适用范围
2、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基建施工等用电,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
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1)机关、部队、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试验或生产烘焙、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路(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下水道等处所的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不含利用人防工事开办旅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工厂等生产或服务事业用电)。
2、其他规定:
(1)房地产开发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电价。
竣工后,再申请正式用电执行实际用电电价。
(2)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工业电价标准。
(三)非居民照明电价适用范围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以及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外的下列用电,均应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1)一般照明用电(不含地下铁道照明、施工照明和地下防空照明用电)。
(2)铁路、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非对外营业的影剧场放映机、幻灯机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5)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和容量,不论调冷和调热。
(6)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7)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8)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9)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公园内路灯等用电。
(四)商业电价适用范围
1、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电力。
例如:
(1)商场、商店、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店、洗染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家、茶座、咖啡厅、饮食、餐馆等用电;
(2)发廊、发屋、浴室、美发厅、录像放映点、电影、剧院、游戏机室、彩扩摄像店、歌
舞厅、卡拉OK厅等用电;
(3)金融保险、旅游点、房地产经营、咨询服务等用电;
(4)电子计算机事业、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等用电。
四、大工业电价适用范围
1、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20(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的生产用电,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不包括非汽车修理厂的规模较小的路边修理服务部)。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非对外营业的修理厂的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用电、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注:污水处理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见冀价管字[2007]80文件
(4)电气化铁路用电。
注:国家物价局价工字[1993]126号文件“关于电气化铁路电价及货运电力附加问题的通知”自1993年4月15日起执行。
2、其他规定:
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电价”及“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
其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