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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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规范的

规章制度

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刘茜

什么是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否属于“异名同质”?

规章制度的作用

帮助企业实现规范管理作用

•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是用人单位行驶用工自主权的具体表现,被称为“企业内部法”。

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1、制定制度时在职的员工——参与民主程序;

•2、制定制度后入职的员工——告知民主程序、学习内容;

•3、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约定执行,告知员工民主程序、学习内容

二、空间效力

•1、工作场所;

•2、员工宿舍、食堂;

•3、员工部分特定的生活领域。

三、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涉及到规章制度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规章制度生效需要哪些要件?

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关联公司中的“下级法人”能否适用“上级法人”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中能否约定罚款和末位淘汰?

规章制度的制定

一、拟定草稿或原制度的修稿建议稿。

1、主体适格——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

2、内容合法、合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更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变相排除用人单位义务

*常见错误解读

3、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民主制定程序实际上体现的是职工的民主参与权,是劳动者作为企业成员的成员权的内容之一,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预期使用范围必须与制定过程中民主参与的职工范围一致。

三、出台定稿后向员工公示或者通过合理方式告知员工

公示的方式方法包括企业内部刊物、企业办公系统、公告(示)栏、员工签收员工手册、组织员工参加规章制度卷面测试、开会签到培训、视频培训等。

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用人单位通过单位局域网、OA办公系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公示或者告知的,应履行通知或提醒义务,提示劳动者及时查看或查收。

规章制度生效要件概述•一、制度内容合法、合理。

•二、制定程序合法。

•三、制定后的内容劳动者知晓。

规章制度的制定技巧

一、目的明确——处罚不是目的

二、语言简洁、精确——条理清晰、通俗易懂、无歧义、不矛盾

三、条款涉及内容应对应相应的处罚措施,具有可执行性

四、注重制度设定的合理性,防止“过度严厉的行为扭曲”

五、注重制度适用的公平性,对所有员工适用同一标尺

六、对难以穷尽的事项用兜底条款概括

张某于2009年3月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种为焊工,基本工资1800元/月,同时约定“月连续旷工5日或年累计旷工15日属严重违纪”。2011年8月,公司修改了原规章制度,修改时未征求职工意见,亦未召开职工待会,仅在修改完成后告知了员工,新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日属严重违纪”。同时,公司于当月与公司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焊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2000元”。2011年10月8日至14日,张某连续旷工7天,公司扣发了当月7天工资;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张某连续旷工5天。2012年11月20日,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3天以上,且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天,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基本工资1800元/月;

*月连续旷工5日或年累计旷工15日属严重违纪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员工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日属严重违纪

集体合同基本工资不得低于2000元

2011年10月8日至14日连续旷工7天

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连续旷工5天

2012年11月20日,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

案例后语

1.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不是无限期的。过错性解除作为用人单位享有的一项权利,应在一年内行使。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2. 集体合同是代表劳动者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缔结劳动关系而就双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并达成的合议;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规则。

•效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适用原则:当“约”与“规”不一致时,劳动者享有选择适用的权利,一般表现为“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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