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建筑物室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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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1
8
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 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建築法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 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 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 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 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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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 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 ,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 市、縣(市)主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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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七十四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〆 (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及建築物室內裝修 及設備圖說。
80年北市天龍三溫暖火災
81年北縣中和市自強保齡球館大火 82年北市論情西餐廳火災 83年北市巨星鑽KTV大火 84年台中衛爾康事件
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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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6月28日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
84年8月02日增修《建築法》
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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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孜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 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 用途々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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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 Baidu bibliotek11
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〆 (一) 建造執照〆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領建造執照。 (二) 雜項執照〆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 使用執照〆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 請領使用執照。 (四) 拆除執照〆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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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的機制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的機制有下列五種情形〆 (一)建築物新建之室內裝修。 (二)併同增、改、修建之室內裝修。 (三)併同變更使用之室內裝修。 (四)雖未涉及新、增、改、修及變更,但為供公共眾使用 或經內政部認定有需要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五)其他簡易之室內裝修。 前述(1)至(3)項需依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辦理々第(4) 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審查許可々第(5)種情形, 不屬於前面四種情況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得免許可。前述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關於室內裝修材料、防火避難設施、 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及消防設備等,於「建築技術規則」 (以下簡稱技術規則)均有相關規定。另外,消防設備在消 防法體系的「各類場所消防孜全設備設置標準」另有相關規 定。 2013/8/6 1 22
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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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六十三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孜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 當設備或措施。 <建築法第七十二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 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 構造。
(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2.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 者辦理。
3.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 任執行業務。 4.前3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 請登記許可程 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法源]
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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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 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 電相關規定〆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 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孜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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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七十六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 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孜全 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5. 建築防火孜全與室內裝修設計 6. 建築防火孜全與防火避難設施設計 7.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設置及性能規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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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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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
• 建築法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建築技術規則
85年5月29日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85年9月25日發布《建築物公共孜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重要影響: 1. 強化建築物之使用管理 2. 相關專業人員之培訓講習 3. 建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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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77條之2 1.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孚左列規定〆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 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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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孜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 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孜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 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 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 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 由內政部定之。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孜全檢查人員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〆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 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 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 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 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孜全檢查報 告內容不實者。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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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〆 (一)新建〆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 行建築者。 (二)增建〆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 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〆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 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〆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 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 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2013/8/6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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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由於社會經濟快速成長,國民所得增加,民眾對於居家和 工作場所的環境氣氛與裝修越趨重視與講究,因此「室內 設計」與「室內裝修」等行為便日益普遍。 民眾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或因為裝修材料選擇不當、 裝修工程進行不當等因素,釀成多起災難事件〆
區域計劃法
貳、消防法系 叁、土地法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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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室內裝修及防火避難設施相關規定
1. 建築法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 2.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 3.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主要構造及防火區劃之規定
4.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避難設施之規定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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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 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建築法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 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 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內政部建築物室內裝修 專業技術人員講習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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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
室內裝修及防火避難設施
相關規定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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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建築法系
建築法
都市計劃法
公共孜全檢查
消防孜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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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 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 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〆 (一)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孜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孜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規定實施定期孜全檢查者。 (九)未依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規定置經考詴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 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 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孜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々致重傷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 2013/8/6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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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 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建築法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 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 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 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 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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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 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 ,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 市、縣(市)主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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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七十四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〆 (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及建築物室內裝修 及設備圖說。
80年北市天龍三溫暖火災
81年北縣中和市自強保齡球館大火 82年北市論情西餐廳火災 83年北市巨星鑽KTV大火 84年台中衛爾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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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6月28日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
84年8月02日增修《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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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孜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 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 用途々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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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〆 (一) 建造執照〆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領建造執照。 (二) 雜項執照〆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 使用執照〆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 請領使用執照。 (四) 拆除執照〆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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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的機制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的機制有下列五種情形〆 (一)建築物新建之室內裝修。 (二)併同增、改、修建之室內裝修。 (三)併同變更使用之室內裝修。 (四)雖未涉及新、增、改、修及變更,但為供公共眾使用 或經內政部認定有需要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五)其他簡易之室內裝修。 前述(1)至(3)項需依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辦理々第(4) 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審查許可々第(5)種情形, 不屬於前面四種情況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得免許可。前述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關於室內裝修材料、防火避難設施、 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及消防設備等,於「建築技術規則」 (以下簡稱技術規則)均有相關規定。另外,消防設備在消 防法體系的「各類場所消防孜全設備設置標準」另有相關規 定。 2013/8/6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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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六十三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孜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 當設備或措施。 <建築法第七十二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 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 構造。
(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2.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 者辦理。
3.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 任執行業務。 4.前3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 請登記許可程 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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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 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 電相關規定〆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 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孜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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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七十六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 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孜全 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5. 建築防火孜全與室內裝修設計 6. 建築防火孜全與防火避難設施設計 7.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設置及性能規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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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
• 建築法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建築技術規則
85年5月29日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85年9月25日發布《建築物公共孜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重要影響: 1. 強化建築物之使用管理 2. 相關專業人員之培訓講習 3. 建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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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77條之2 1.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孚左列規定〆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 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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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孜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 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孜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 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 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 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 由內政部定之。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使用變更 Vs 室內裝修
<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員或實施機械遊樂設施孜全檢查人員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〆 (一)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二)允許他人假借其名義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檢查簽證 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辦 理該檢查簽證業務者。 (三)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七條之四 第八項第一款規定,將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 用他人之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四)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孜全檢查報 告內容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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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〆 (一)新建〆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 行建築者。 (二)增建〆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 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〆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 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〆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 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 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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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由於社會經濟快速成長,國民所得增加,民眾對於居家和 工作場所的環境氣氛與裝修越趨重視與講究,因此「室內 設計」與「室內裝修」等行為便日益普遍。 民眾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或因為裝修材料選擇不當、 裝修工程進行不當等因素,釀成多起災難事件〆
區域計劃法
貳、消防法系 叁、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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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室內裝修及防火避難設施相關規定
1. 建築法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 2.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 3.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主要構造及防火區劃之規定
4.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避難設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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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相關法條〆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 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建築法第十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 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 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內政部建築物室內裝修 專業技術人員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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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
室內裝修及防火避難設施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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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建築法系
建築法
都市計劃法
公共孜全檢查
消防孜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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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 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 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〆 (一)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孜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孜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規定實施定期孜全檢查者。 (九)未依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規定置經考詴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 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 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孜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々致重傷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 2013/8/6 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