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表达权等四权
表达权的概念与含义
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即北京规则 ) ( 宣告 : 根据正 当法 律程序 , 保持沉 默的权利是 “ 公平合理 审判” 所应 包括 的基本保障之 一 ;9 6 1 月 19 年 2 1 6日, 2 届 联大通过的《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 约》 1 第 1 公 第 4条规定 : ” 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 自己的证言或强迫 承认犯 罪 。“19 年 7 98 月 1 联合 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 7日 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 第五编第 五十五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 :保持沉默 , “ 而且 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有罪或无罪 的考虑因素 。 第六编第六 十七条第一 ” 款第 7 项规定 :不被强迫作证 或认 罪 , “ 保持沉默 , 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 判定有罪或无罪的考虑因素 。” 世界刑法学会第 1 届代 表大会《 5 关于刑 事诉讼 法中的人权 问题 的决 议》 1 条 , 第 7 都有 关于任何人不受 强迫 自 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 。 了实现表达权 , 为 确立沉默权制度 已成为 国际社会 的一种共识 。 以上 的国际条约我国均是签约国或发起 国, 因此 我 国的沉默权制度势在必行 。 对于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应 采取 明示还是默示 ,我国学者有不 同看 法, 有人 主张 默示 , 而有人 主张明示 , 观国外有关沉默权 的立法 , 纵 虽呈 现 出各 自不同的特点 , 以明示沉默权制度 为主 : 但 美国 以著名 的“ 米兰 达规则” 确立明示沉 默权 , 陆法 系法国刑 事诉讼 法典第 一百一十六条 大 和德 国刑事诉讼 法典第一百三 十六条 , 规定 了明示 沉默权 制度 ; 均 而联 合 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 约》 十四条关 于反对 自我归罪的内 第 容就是 默示沉 默权制度 。两者 的差别在于义务 主体 是否负有 “ 知义 告 务” 即执法人 员在审讯前是否 明确告知对方“ , 你有权保持沉默” 。 由于我国宪法 3 、5 3 3 条规定 比较模糊 , 又没有 官方 解释 , 我国公民 的表达权往往仅存在 于形式 , 缺乏法律 的刚性保 护。所 以笔者认为 , 我 国理应顺应国际潮流 ,尽快建立在律 师参 与整个 侦查审讯过程的明示 沉默权制度 , 让权力的行使在 阳光下 , 减少滥用权 力 、 刑讯逼供等 现象 的发生 , 我国公 民的表达 自由能够落到实处。 使 ( ) 二 表达权是 主体在一定范围内 自由表达的权利 表达权在这里表现为一种既受保护又受 限制的 自由。 首先 , 每个公 民都有平等地发 言权 ; 其次 , 只要公民的言论 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就不能 因发表 了某种 言论 而给发言者带来不 良结果( 即不受 非法干涉)最后 , ; 法律应对表达 内容划定 明确的范围。 表达 自由的实现更多地体现在其 范围的划定上 ,即公 民表 达 自由 的具体内容和滥用此种 自由所要承担 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 说只有 明确 合法与非法界 限, 民才能真正拥有表达权 。 如法 国《 公 就 人权宣言》 l 第 l 条声明 :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 的权利之一 ; “ 因此 , 个公 各 民都有言论 、 著述和出版 的自由 , 在法律所规定 的情 况下 , 但 应对滥用 此项 舟由负担责任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御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其他义务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一、学校的任务:全面加强对学生的守法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培养学生法治精神二、社会注意法制的要旨和精髓约束官员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三、基本法制观念宪法、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依法使权四、目的1、使全体师生成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崇尚者、真诚信仰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社会之一法制的忠实崇尚者、真诚信仰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面依法治国的忠实崇尚者、真诚信仰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五、国家宪法日:每年的12月4日。
受众权利的法律规定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受众权利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受众权利是指受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在我国,受众权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
本文将从受众权利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受众权利的概念受众权利是指受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情权:受众有权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社会热点等。
2. 表达权:受众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
3. 参与权:受众有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监督权:受众有权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的公务活动进行监督。
5. 安全权:受众有权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享受安全、健康的传播环境。
三、受众权利的法律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为受众权利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保障。
2. 法律规定(1)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2)表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表达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
(3)参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4)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
(5)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受众权利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受众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
六年级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知识点
第四单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保障的公民享有的权利。
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2.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利进行言论表达,包括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
3.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利自由选择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自由。
4.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不受非法侵犯人身自由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包括守法、纳税、保护环境等。
2. 守法是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
3. 纳税是指公民依法交纳税款,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贡献。
4. 保护环境是指公民应当爱惜环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地球家园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通联、相辅相成的。
公民有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
2. 公民应当在行使权利的也要恪尽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只有公民既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四、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1. 学校应当通过教育教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 培养学生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使之成为有法律意识的公民。
3. 培养学生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道德风尚,使之成为遵纪守法、守法公民。
五、扩展延伸1. 通过法治教育,学生能够了解国家法律、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
2. 通过参观法院、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了解司法机关工作,增强法治观念。
3. 通过组织法制知识竞赛、法制宣传活动等形式,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法治素质。
六、总结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法律保障和规范的范围内的行为规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2. 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八年级上册政治权利知识点
八年级上册政治权利知识点在中国,政治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指的是每个人在特定的国家政治制度中所享有的权力、自由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八年级上册政治权利的知识点。
一、表决权表决权是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的权利。
在政治制度中,公民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自己的国家机构成员,并可以在国家机构的讨论和决策中发表意见,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事务的表决。
这种能力是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的基础,同时也是会影响到政府对人民意见的重视程度及政策的制定。
二、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的方式之一。
在中国,除少数例外情况,任何18岁及以上公民都有权投票。
公民可以通过投票来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代表或者领导人。
因此,公民在参与选举时,可以通过自己的选票来表达对国家政治制度的认同。
三、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政府部门和机构需要公布国家政策、政府信息等,使公民得以了解政策和决策的信息,了解事情进展,再根据自己的状况选择不同的反应。
因此,知情权是公民了解事物、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同时也是政府对公民负责任的表现。
四、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公民表达自己主张的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言论、写作、艺术作品等方式发表自己对国家政策、社会现象、个人观点等方面的看法和主张。
此外,言论自由也是公民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
公民根据自己的状况表达自己的观点、倡议,引领社会公共舆论的发展,使得社会变得更加平衡、公正和稳定。
五、罢免权政治权利也包括对不合格代表的罢免权。
如果认为代表不能代表自己参与国家事务的利益,公民有权参与代表的罢免。
这种权利使得选民可以有权利对所选代表进行呼吁,同时也可以通过此项制度促进政治的有效运转。
六、参政权参政权是万众瞩目的权利,也是公民对自己所生活国家的初步参与。
公民可以成为政党的成员,或者是非政府组织的成员,以此途径来影响政策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推进进程。
此种权力的实现依赖于个人的能力以及机会。
七、组织权公民有组织权,这种权利使得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组织起来,通过民间团体或政党影响行动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
(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
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经济政治与社会资料3: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一、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三、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它主要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五、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六、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一是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二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三是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七、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它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
结社自由,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集会自由,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公民基本权利是指每个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每个人生而平等、自由和尊严的体现,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每个公民享有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有生存和发展的自由。
健康权是指每个人享有获得医疗保健和健康环境的权利。
自由权是指公民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行自由等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仰。
二、人权平等。
人权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就业、医疗、居住等权利,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财富状况。
人权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三、自由权利。
自由权利是指每个公民有自由思想、言论、出版、结社和集会的权利。
公民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发布和传播自己的思想和知识,可以通过各种媒体进行表达。
结社和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组织和参加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自由地开展各种社交和文化活动。
四、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每个公民有权享有自己合法的财产,并对其财产享有保护。
这包括个人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个人财产权是指公民有权享有自己合法获得的财产,并对其财产享有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有权享有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并对其知识产权享有保护和使用的权利。
五、司法保障。
司法保障是指每个公民享有公正、独立和有效的司法保护。
公民有权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政治。
参与政治是指每个公民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公民有权通过选举和被选举的方式参与政治活动,有权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精选如何理解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权指公民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以及著作等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因为言论是公民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宪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但是,也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一般表现为:(1)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构成诽镑;(2)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否则构成侵权;(3)不得有猥亵和淫秽等违反善良风俗的言论;(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
前言导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它是中华民族浴血奋斗的成果,更是国家繁荣富强的保障。
现行宪法从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多个方面确认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中规定的言论自由则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和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是民主社会和人民意志的基础,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因此言论自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将较为深入的与读者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宪法中的言论自由。
二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指一个国家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政府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报复。
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
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言论自由赋予公民通过各种语言途径,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发表其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从“微博热”探寻受众表达权在网络时代勃发的原因
从“微博热”探寻受众表达权在网络时代勃发的原因作者:石静来源:《编辑之友》2011年第12期何谓表达权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要依法保障上述“四权”。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再次提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四权中,知情权是实现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条件,表达权是执行公民监督权的基础。
这四权无论用怎样的方式表现,都离不开媒介的作用。
任何受众必定是通过一定的媒介渠道知晓事实、信息,然后再借助媒介渠道将观点与事实加以传递与放大,在传递的过程中,慢慢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关注事件、发表意见,从而实现越来越多的意见的集中,并以此形成一种呼声或者说大部分民意的体现,最终通过问题的解决对现实社会或公权力产生实际的触动,实现对社会与公权力的监督。
既然这四权作为有力的依据能够帮助更多的媒介勇于表达、敢于监督,有助于更多的人接近真相且表达真实的想法,所以笔者试图以微博这种更纯粹的草根媒体为研究对象,力图从受众心理切入,考察表达权能够在网络时代勃发的原因。
翻阅相关的学术文献,对于表达权从内在本质、外在表现形式及意义的研究观点主要为“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
”表达自由是一种通过口头、书写或印刷以及其他手段传递信息和交流信息的自由,其形式的多样性,不限于由语言、文字形成的言论,还包括象征性语言,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等;艺术形象、企业组织及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的标志、礼仪(如献花、悼念、宗教仪式、团体聚会)以及其他某些表达内心意愿的行为等等,都属于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既是个人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的途径,也是实现人民自治的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即通过表达活动,国民参与并实现政治决定。
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作者:吴利军来源:《活力》2011年第16期[摘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生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人民民主在社会政治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民主政治;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党的十七大在阐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强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把人民的“四权”提升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新高度,这是我国人民民主权利的一次重要充实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实质进步。
一、“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基本含义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四权”,是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的人民民主在新时期的创新。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四权”是人民民主在社会政治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具体来讲:知情权就是了解权、知悉权,是指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其本质是对公权力的限制、民众私权的保护,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近年来我们开展的政务公开活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府行为实行听证后决策等,都是保障人民知情权的最具有影响力和透明性的举措。
参与权是国家尊重和维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专门强调“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即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民意、立法为民的理念。
表达权也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涵盖宪法所规定的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的权利等等。
表达权的提出拓宽了人民民主的渠道;为解决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使不和谐归于和谐。
监督权是指人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它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权、重大事情决定权等权利一样是人民当家做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等等。
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
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或社区层面的选举,选出代表或领导人;同时,也有权被选为代表或担任公职。
2. 政治自由:这通常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即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政治观点、组织社会和政治活动。
3. 监督权:公民对政府和公共事务拥有监督的权利,可以通过投票、公众咨询、请愿、媒体曝光等多种途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4. 知情权和参与权:公民有权获取政府信息和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5.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进行宗教活动,不受国家干预。
6. 受教育权:公民有权获得政治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和参与能力。
7. 人身安全和司法公正:公民有权保障个人安全,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禁,以及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和公正审判。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可能对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上述提到的权利是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政治权利的核心组成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作业设计
公民基本权利作业设计公民基本权利是指每个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基本权益。
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民个体的尊严、自由、平等、参与等多个方面。
在设计公民基本权利的作业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参考内容:一、自由权利:1. 言论自由:公民有权以文化、艺术、学术、新闻等方式自由表达观点,包括批评、评论和建议等。
2. 宗教自由:公民有权信仰和宣扬宗教,也有权选择不信仰宗教。
3. 集会自由:公民有权在法律范围内组织和参加集会、示威和抗议活动,表达诉求和抗议现状。
二、平等权利:1. 平等保护:公民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身份特征,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 对待平等:公民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3. 结婚平等:公民不论性别,都有权与自己选择的对象结婚,并享受同等的婚姻权益。
三、人身权利:1. 生命权:公民有权享受生命的尊严,法律应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
2. 身体权:公民有权自主健康和保养身体,包括自由选择健康服务和医疗保健。
3. 隐私权:公民有权不受非法的干扰和监视,个人信息和隐私应受到保护。
四、参政权利:1. 选举权:公民有权参加选举,选择自己的代表和领导。
2. 参政权:公民有权参与政治决策过程,通过咨询、投票、游说、申诉等方式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
3. 信息公开:公民有权获取政府、机关等公共部门的信息,监督政府行为。
五、社会福利权利:1. 教育权利:公民有权接受教育,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就业权利:公民有权选择工作,享受公平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3. 社会保障权利:公民在生老病死等方面享有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退休养老金等。
这些参考内容可以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作业设计的一个起点,学生可以根据这些内容进一步展开,探讨权利的意义、界限和保障等方面。
同时,可以引导学生思考现实社会中权利的实施情况,探索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限性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等。
公民参与民主生活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民参与民主生活应注意哪些问题公民参与民主生活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下: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就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这些过程中就参与了政治生活。
它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途径和方式。
1、从微观上看①公民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材料,写清材料是如何体现某一种民主参与方式,属于它的哪一途径及该民主参与方式意义)②公民要切实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素养和能力。
2、从中观上看①公民要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②公民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从宏观上看,公民要依法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公民如何参与政治生活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政治生活政治生活就是依法行使政治权利,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参与对社会公共事物管理活动。
参与政治生活要抱有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要多参加政治组织和政治活动。
公民的政治参与要遵循“有序”合法”的原则。
所谓“有序”是指公民表达政治愿望和要求时,应通过正常的渠道和途径进行。
无序”地混乱参与,则会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及人民生活的稳定。
所谓“合法”是指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要树立民主参与意识。
树立民主参与意识是珍惜民主参与权利的基础,也是培养现代公民意识的应有之义。
再次,要提高民主参与能力。
一方面,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民主参与打下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要积极关注国内外政治事件,提高自己的政治辨别力、政治敏感性和政治热情。
最后,要积极参加民主参与实践。
如何引导中学生正确对待政治生活1、弘扬传统文化,丰富教育内容,用好《新公民读本》实际上,公民教育如果和传统文化相脱离就会变成没有根的东西,没有根的东西也就没有生命力。
公民权利 每个人都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公民权利每个人都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公民权利是指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政治、表达意见和发表观点的权利。
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空间中,公民权利都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权利不仅赋予了公民们主动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而且也是保证社会的公正与民主的基石。
公民的参与可以体现在各个层面上,包括选举投票、参与政治运动、参与公共决策等。
而表达意见的权利则是公民通过言论、写作、讨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首先,公民有权利参与政治选择和公共事务。
选举投票是公民们直接参与政治的方式之一。
通过选举,公民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候选人或政党来代表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这种参与不仅可以通过一般选举进行,还可以通过参与政治运动和示威游行来表达不满和诉求。
公民参与政治选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政治稳定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其次,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表观点。
自由言论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公民权利的核心内容之一。
自由言论保证了公民对于各种社会问题和政治议题的表达权利,无论是正面的或负面的意见。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观点,如通过公开演讲、写作发表、参与讨论等。
在网络空间中,公民也享有自由言论的权利,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论坛等平台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自由言论的保护既有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公民权利的行使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制。
尽管公民享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干涉他人的权益或进行诋毁、谩骂等。
公民行使权利时应遵循法律和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权利与尊严。
言论自由有其边界,即不能涉及到煽动暴力、歧视、谣言传播等违法行为。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该有责任感和规范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之,公民权利是每个人都有的基本权利,其中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公民知识点
总结公民知识点公民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出生或通过入籍程序获得该国国籍的人。
作为国家的一员,公民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我们需要对公民知识有深刻的了解。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1. 言论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社会讨论和批评。
这项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保障了公民的言论权和新闻自由。
2. 宗教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可以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或选择不信仰宗教。
国家不得干涉公民对宗教的信仰和教义。
3. 个人财产权:公民有拥有和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包括土地、房屋、财产和知识产权等。
国家法律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禁止侵犯和剥夺个人财产。
4. 平等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应该拥有平等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年龄、残疾等因素的歧视。
平等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公平待遇和机会平等。
5. 隐私权:公民有隐私权的保护,国家和社会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包括通讯、居住和个人生活等。
6. 教育权利:公民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包括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国家应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知识水平。
7. 民主参与:公民有通过选举、游行示威、签名请愿等方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民主参与是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途径。
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1. 遵守法律:公民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犯罪行为。
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2. 维护社会秩序:公民应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不得参与暴力、破坏和混乱等活动,保持社会和谐。
3. 支持国家建设:公民有义务支持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工作、学习和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4. 自我保护和安全:公民有责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理智行为和自我保护是公民的基本责任。
5. 社会参与和公共事务: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社会进步、民主监督和社会改革作出建设性贡献。
宪法解读言论自由权
宪法解读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表达、发表观点和意见的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权不仅具有重要意义,还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的角度出发,对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探讨。
一、宪法规定与保障言论自由权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 35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这一条款确保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所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其次,宪法的确立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使其能够在合法范围内自由表达观点。
最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二、言论自由权的法理解读1.平等性原则下的言论自由平等性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言论自由权的基础。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言论自由权,无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的言论自由权保证了公民在表达观点时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2.有条件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权并非绝对的,它是有条件的。
合法性和社会责任性是制约言论自由的双重条件。
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3.言论自由的权益冲突在实际生活中,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可能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
例如,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道德、他人声誉等方面,可能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使。
这也体现了法律在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考量。
三、言论自由权的现实意义与价值1.促进民主进程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可以使民众参与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和建议。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可以促进民主进程,保证政府的行为合法与公正。
公众的意见和批评能够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做出更好的决策。
2.推动社会进步与创新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与创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编辑丨笑语盈盈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试论保护公民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护. 最容 易 激发 基 层 矛盾 , 事关 国家 的稳 定大 事 。真
正考 验 党 和 国家政 府 的执 政 能力 和 执 政水 平 。所 以 说 只提 民主政 治 不提 公 民 四权 , 就 是假 民主 , 只提 四 权, 不提 民主 , 那就 是 曲解 四权 的意义 。
的 问 题 。在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政 治过 程 中就 如 何 保 护 公 民的 四 权 , 提 供 了三 条 路 径 选 择 。
关键 词 : 民主 ; 权 力: 权 利
中 图 分类 号 : D6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1 9 9 9 ( 2 0 1 3 ) 1 2 - 0 0 1 1 一 O 2
习近平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既深深体现了今天中国人的理想也深深反映了我们先人们不懈奋斗追求进步的光荣传统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重 庆科 技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1 3 年 第1 2 期
我 国宪法 明确 规定 。 国家 的一切 权 力 属 于人 民 ,
人 民是 国家 的主人 。人 民 当家作 主 的 根本 政 治 制度 是 人 民代表 大 会 制度 。人 民通 过选 举 人 大代 表 来 代 表 自己行使 参 与 国家 政治 事 务 的权 利 。在此 政 治 过 程 中 ,公 民必 须对 于 人大 代 表 的候 选 人有 最 基 本 的 了解 ,对 于 代 表 自己的人 大 代表 有 监 督 和表 达 意 见 的权 利 。我 国公 民政 治参 与 的制度 除 了人 民代 表 大 会制度 , 还 有 民 主 协 商 制度 .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 度 , 基 层 民主 制度 。特别 是 基层 民主制 度 中包括 城 市 社 区 自治 制度 , 农村 村 民 自治制度 。这直 接 和公 民的 E l 常 生活 打 交道 ,如果 民主不 到位 ,公 民 的权利 无 法 维
表达四权的案例
表达四权的案例所谓“知情权”首先是公民了解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
公民只有知道政府是怎样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知道政府是怎样作出决策和怎样实施政务的、知道政府制定各种法规、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理由、根据知道“公仆”们勤政、廉政的情况公民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从而减少可能因怀疑、误会而产生的与政府的矛盾、冲突即使在矛盾和冲突产生后也易于沟通、协调和解决。
此外“知情权”也包括公民获取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收集的社会信息的权利。
公民建立政府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政府收集和发布各种信息如食品、药品安全及其他商品质量的信息、生活、生态环境状况的信息、市场流通的信息等以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被侵权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在侵权事件、矛盾和冲突发生后有了信息公开有了知情的渠道和途径相应问题才有获得较大公正和有效解决的可能。
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参与权首先公民感受到自己是国家主人、社会主人、本人所在共同体本人所在的单位和所参与的社会组织的主人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共同体、对他人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公民对国家政务如立法、决策、执法等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
所谓“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
“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其实现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重要尺度。
有人可能认为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对社会稳定、和谐会有负作用。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公民滥用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如污蔑、诽谤、恶意煽动等会损害社会稳定、和谐但公民依法行使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必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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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磨擦、没有利益冲突的“平静社会”。
事实上,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均不曾有过完全没有矛盾、没有磨擦、没有利益冲突的“平静社会”。
即使有过相对的“平静社会”,那种“平静”和“稳定”也往往是表面的、形式的和在短暂时期内存在的。
专制统治者或者马克斯、韦伯所述三种统治者类型中的所谓“魅力型”统治者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能制造出这样的“平静社会”。
前者通过高度集权、高压统治和人民的畏惧使社会“平静”和“稳定”,后者通过领袖个人的权威、魅力和人民的崇拜、迷信使社会“平静”和“稳定”。
但是,和谐社会与那样的“平静社会”是完全不同的。
尽管和谐社会也应该是相对“平静”的,“稳定”的和有秩序的社会,但这种“平静”、“稳定”、“秩序”、不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压制和掩盖矛盾、磨擦、利益冲突而制造出来的,也不是因社会公众崇拜、迷信“魅力型”领袖而内心自我克制、压制,使矛盾、磨擦、利益冲突不致激化,不形于外而生化出来的,和谐社会的“平静”、“秩序”、“稳定”是通过法治化的民主、博弈机制调节、化解矛盾、磨擦、利益冲突而形成的。
这种调节、化解矛盾、磨擦、利益冲突的法治化的民主、博弈机制的基础是法律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确立和保障。
没有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保障其实际行使,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博弈机制及有效运作,即不可能有真正的、实质的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所谓“知情权”,首先是公民了解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
公民只有知道政府是怎样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知道政府是怎样作出决策和怎样实施政务的、知道政府制定各种法规、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理由、根据,知道“公仆”们勤政、廉政的情况,公民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从而减少可能因怀疑、误会而产生的与政府的矛盾、冲突;即使在矛盾和冲突产生后,也易于沟通、协调和解决。
此外,“知情权”也包括公民获取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收集的社会信息的权利。
公民建立政府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政府收集和发布各种信息,如食品、药品安全及其他商品质量的信息、生活、生态环境状况的信息、市场流通的信息等,以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被侵权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在侵权事件、矛盾和冲突发生后,有了信息公开,有了“知情”的渠道和途径,相应问题才有获得较大公正和有效解决的可能。
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参与权首先使公民感受到自己是国家主人、社会主人、本人所在共同体(本人所在的单位和所参与的社会组织)的主人,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共同体、对他人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公民对国家政务(如立法、决策、执法等)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
所谓“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
“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其实现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重要尺度。
有人可能认为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对社会稳定、和谐会有负作用。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公民滥用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如污蔑、诽谤、恶意煽动等)会损害社会稳定、和谐,但公民依法行使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必须条件。
首先,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话语权,才能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平等博弈),没有社会公平,怎么会有社会稳定、和谐?其次,不同思想、观点、不同主张、看法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权、话语权,才能相互了解、相互协调、相互妥协,没有相互了解、协调和妥协,各种利益冲突怎么化解?利益冲突长期不能协调、化解,社会怎么稳定、和谐?
所谓“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民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立法、决策的监督,如申请违宪审查、违法审查等,其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其三,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和腐败行为的监督,如申诉、控告、举报、检举等。
依法保障公民监督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监督是保障公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必要条件。
历史已经反复证明,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膨胀、腐败和滥用,公民面对违法、腐败的公权力,即使能让他身体服从,其内心也不可能服从,被管理者对管理者不服,甚至仇恨,社会何以能和谐?其次,监督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实现自我纠错、自我调节,以保障立法者、决策者、执法者主观与客观一致、法律、政策与国情、社情、民情适应、从而社会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条件。
立法、决策、执法中的问题并非立法者、决策者和执法者本身都能自己发现和自己找出解决的办法,而必需有赖社会公众的监督。
法律如果不为社会公众提供顺畅的监督渠道(如违宪审查等),社会公众发现的立法、决策、执法中的问题不能上达有权机关,有权机关不能及时采取解决问题的措施,社会怎么和谐?人与自然怎么和谐?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
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实现;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也会大打折扣;没有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形同虚设;没有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在很大程度上会失去意义。
因此,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系统的基础工程,应该全面和整体推进。
2007年0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
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既是对各级政府决策施政活动提出的一项新要求,也是对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和管理过程的角色定位。
笔者认为,“表达权”等“四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意义重大,寓意深远。
笔者对照查阅了前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虽然都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但明确具体地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是第一次。
公民“四权”的提出,首先让宪法上的公民民主政治权利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规范化,使公民权利更容易得到实现和保障。
必须承认,这里提出的公民“四权”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体的。
但也应当看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比较全面,但却较为笼统和原则,内容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它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施政来加以实现。
上述“四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具体化,不仅增强了权利行使的针对性,增加了可操作性,也拓展了公民权利的内涵,使公民的这“四权”与政府公共决策和管理权相对应,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对政府活动的监督。
其实,保障公民“四权”的实现,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特别是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建设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进民主建设,扩大公民参与的必然结果。
从上述“四权”的逻辑关系看,要实现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没有公民对政府决策和管理工作的知情,就谈不上参与;没有知情,公众也无从表达;而没有充分自由的表达,所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都是虚的,最终监督权也无法实现。
笔者认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还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
当前,在个别地方的政府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种错误理解言论自由、拒绝公众监督,甚至是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打压公众言论自由,侵犯公民表达权的恶性事件。
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也造成了恶劣影响。
将公民“四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表明国家充分意识到这些公民权利对于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也意味着国家已意识到政府决策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不平衡,需要有更加明确的公民赋权,以强化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才能防止违背民意,决策失误。
在这个问题上,经济损失事小,失去民心和丧失公信事大。
将“四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是我国公民民主权利的一次重要充实,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次重大转折,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质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