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进场交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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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项目
进场交易操作规程
一、项目受理
(一)承办科:产权科
(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
(三)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1、审核资料:
(1)《产权转让申报书》;
(2)产权转让公告;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承诺函;
(4)转让标的企业出具的法人授权书;
(5)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国资监管机构及改制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批复、决议);
(6)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决议(产权转让进场交易通知单、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7)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9)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10)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整体转让或因为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涉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②、涉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③、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13)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2、项目受理:
(1)手续齐全的项目,产权科工作人员应向转让方出具《项目交易受理回执单》。
(2)手续不齐全的项目,产权科工作人员应向转让方一次性告
知需完善的内容,出具《项目交易受理资料告知单》。
3、科工作人员应在当天将受理资料(如项目名称、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及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备案。
二、信息披露
(一)承办科:产权科
(二)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三)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1、产权科工作人员通知转让方在《河南日报》、省政府国资委网站上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信息,同时同步在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产权科工作人员应将发布的公告存档。
三、接受报名
(一)承办科:产权科
(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
(三)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1、产权科工作人员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产权受让申报书》;
(2)意向受让方承诺函;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5)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让资金筹资渠道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6)有关此次收购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7)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应说明股东构成及资金来源;
(8)转让方受让公告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9)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意向受让方受理:
(1)手续齐全的,产权科工作人员应向意向受让方出具《项目报名受理回执单》;产权科工作人员通知意向受让方到中心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
(2)手续不齐全的,产权科工作人员应向意向受让方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出具《项目报名受理资料告知单》。
3、产权科工作人员应将意向受让方名称、报名时间、联系方式等登记备案。
四、确定意向受让方和交易方式
(一)承办科:产权科
(二)服务时限: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
(三)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1、信息发布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科工作人员根据报名意向受让方情况草拟转让项目“挂牌结果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公告时间、信息发布媒介、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并将“挂牌结果报告”和拟采取的交易方式、抄报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有异议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产权科工作人员可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
2、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也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3、经2次以上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由转让方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协议转让。
4、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标等方式进行转让。
五、实施交易
(一) 拍卖
1、承办科:产权科
2、服务时限:3个工作日内
3、操作规程及工作要求:
(1)确定拍卖机构
①、国有资产转让项目,由信息科在中心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拍卖机构;
②、非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转让方可自行选择拍卖机构,也可在中心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拍卖机构;
③、抽取确定或自行确定拍卖机构后,中心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拍卖公告
①、拍卖机构(编制拍卖文件)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具体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③、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拍卖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3)在产权转让公告期内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中心书面通知其在拍卖公示期内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4)科工作人员在交易方式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信息科预约拍卖场所。
(5)在拍卖活动举行前,拍卖机构应当将拍卖资料,具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说明、拍卖规则、拍卖声明、拍卖清单等书面通知中心产权科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6)在拍卖会前三日内,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7)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的程序,组织实施国有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当竟买人成为买受人后,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8)科工作人员应在交易活动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起草拍卖信息公示,审查后向信息科传递,信息管理员应于当日内在中心网站上发布交易情况公示,同时同步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
(9)公示期满后转让双方应在中心的主持下,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同时,将非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5日内全额返还。
(10)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料,并报中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