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两种基本电费计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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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两种基本电费计费方法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作者:3 2007-12-21 14:04:06 (阅2736次)

所属频道: 电网关键词: 变压器电费计费

在目前执行的两部制电价中,大工业电量的基本电费收入占了电费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而“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执行方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供电企业的收入和效益。现行基本电费的收取原则基本电费可以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也可以按最大需量计费,由供电公司确定计费方式。按受电变压器的容量收取基本电费。对正常运行的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每月按受电变压器容量每千伏安18元收取。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最大需量是指电力部门安装的最大需量表所记录的功率数据。凡受电变压器利用率达到67及以上者,不论容量大小,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不足67时按变压器的容量计算基本电费。每月正常运行时按最大需量乘以27元计算。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基数以用户申请、电力部门核准数为准,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最大需量数计算。两种基本电费计费方式比较如某一大工业用户,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为A,则按容量每月应交纳的基本电费P1=18A;若该户的最大需量为B,则按最大需量每月应交纳的基本电费P2=27B。如令P1=P2,则B=2/3A。即当最大需量等于容量的2/3时,两种交费方式下所缴纳的基本电费相同,亦即2/3为两种方式盈亏的分界点,当最大需量小于2/3的变压器容量时,按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便宜;当最大需量大于2/3的变压器容量时,按变压器容量缴纳基本电费便宜。两种基本电费计费方式问题分析容量电费计费存在的问题由于用户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较为固定,采用容量缴纳基本电费对供电企业来说,比较容易操作。当用户选择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时,一方面变压器运行的负荷率低时,不仅使变压器的利用率降低,损耗增加,还白白支出多余的基本电费;另一方面这种计费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用户为少交基本电费而采取尽量提高变压器负荷率而出现的过负荷运行状况。从技术上分析,较高的负荷率,影响了变压器的运行效益,使其效率降低,对变压器的绝缘也产生很大影响,影响了变压器的使用寿命;同时,这种计费方式也起不到促使用户自觉降低最高负荷,维护电网稳定的积极性。所以对于用电量较大的用户可推行需量计费或规定变压器利用率达67及以上者一律实行最大需量计费。最大需量计费存在的问题当用户选择使用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时,现行政策还中还存在着核定最大需量值的问题。因为多数用户的最大负荷和月用电量是随着生产定单和季节的不同而变化的,而核定最大需量值的时间周期的确定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的烦琐程度。对于选择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为达到少支出基本电费的目的,用户可以自觉采取措施降低最大需量,这也符合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要求。但“对于超过核定值的部分,加倍收取费用”,则是计划经济时期电力供需关系紧张时为限制电力负荷占有量、改善电网运行技术指标的一项强制性经济措施。目前电力供需已由限制用电转为鼓励用电,所以这种计划经济下的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这项政策则严重阻碍了用户用电的积极性,阻碍了电力市场的开拓,并且加大了用户的用电支出,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当最大需量低于核定值时,按实际收取”,这项政策则是对供电部门备用容量的浪费,这样用户为追求少支出电费,必定会降低变压器的负荷率,如果变压器负荷率低于50,效率明显下降,造成“大马拉小车”的现象,损耗增加,浪费极大。因此这种按最大

需量计费的方式也是有利有弊的。对变压器超载运行及月理论用电量最大值的认定问题在

认定客户变压器是否超载运行时,往往忽视了功率因素的影响,由此计算的理论月用电量严重偏大;同时生产班次与电量之间的关系不合理,容易造成客户在生产时间内长期超载运行,而月电量又少于理论值的情况出现。思考与建议关于两部制电价的执行范围电价是推行电

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措施,如果拥有大范围的、合理的“两部制”电价,用电客户就可自主选择用电计费形式,利用电价的经济杠杆自觉调节设备的利用率,促进用户采取措施降低最大需量,从而达到“电企”双赢的目的。而我国目前实行“两部制”电价的仅仅是大工业用户,范围过窄,应当给更多的用户选择的权利。关于以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变压器负荷

率在50~100时运行,效率可达95,如果变压器负荷率低于50,效率就明显降低。当用户选择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时,一方面变压器运行的负荷率低时,不仅使变压器的利用率降低,损耗增加,还白白支出多余的基本电费;另一方面,用户为少支出基本电费,则用足变压器容量,并超强度过载运行,这样又影响了变压器的运行效益,不利于安全与节能,也起不到使用户自行降低最高负荷的积极性。所以对于大量的用电可推行需量计费。为扩大最大需量计费的执行范围,可相应提高容量电费的基本电价,或规定变压器利用率达67及以上者一律实行最大需量计费。2005年汕头市的容量电费就从原来的9元/千伏安提高到18

元/千伏安,收到了明显的综合经济效益。关于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对于选择最大需量

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为达到少支出基本电费的目的,用户可以自觉采取措施降低最大需量,这也符合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要求。但“对于超过核定值的部分,加倍收取费用”,则是计划经济时期供需关系紧张时,限制用户用电负荷的一项强制性经济措施。在当前电力供应已相对过剩的前提下,这项一直沿用的政策则严重阻碍了用户用电的积极性,并且远远加大了用户的用电支出,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当最大需量低于核定值时,按实际收取”这项政策则是对供电部门备用容量的浪费,因此这种对最大需量进行限制的政策已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形势,迫切需要调整与改革。为此笔者建议取消最大需量的核定值,并且当最大需量大于50变压器容量时,按实际收取需量电费,当最大需量等于50变压器容量时,按50变压器容量收取需量电费。基本电费执行方式的选择权问题建议对现行基本电费执行方式的选择权进行适

当修改。但在目前基本电费执行方式由客户自主选择的政策没有改变之前,可通过供用电合同来约定客户基本电费特殊执行方式,客户在不超容运行的情况下可自主选择基本电费执行方式,一旦其超容,从当月起基本电费执行方式由供电企业确定;客户超容情况停止后,从次月起恢复客户自主选择的计价方式,以此来有效防止超容量用电的问题。变压器超载运行及月理论用电量最大值的计算方法建议在界定变压器月理论用电量最大值时,应考虑客户

实际功率因数值。这个功率因数值可以按考核标准值0.9确定,也可以根据用户最近6个月功率因数值的平均值予以确定;而对于二班制和三班制企业则按实际使用时间确定月理论用电量。对部分特殊生产企业实行需量执行方式。对负荷波动大的企业,要直接实行按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执行方式,具体执行时可界定一个瞬时超载范围,确定一个考核系数。建立对高能耗企业基本电费常态分析机制,当用户售电均价较低时,特别是基本电费除以客户月总用电量低于正常平均值时,应将该客户确定为超容嫌疑,对其执行基本电费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分析、计算,确属超容的应按上述方法立即更改其基本电费的执行方式。编后语合理地选择基本电费的缴费方式可为用户节约大量电费支出,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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