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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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
本年度二号井主要进行A 503、A 504工作面上、下顺槽的掘进工作。A 502工作面进行试生产及回采工作。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为防止地面水和火烧区积水以及其它水源溃入井下造成水患,特制定本年度治水工作计划。
一、水文地质概况:矿区内无常年性的地表水流,矿区西侧夹皮沟为干沟,只在暴雨时形成浊沟,东侧的喇嘛庙河为季节性水流,进入矿区后渗补给地下水和冲洪积层潜水。大气降水、融雪形成暂时性的地表洪流补给地下水,因此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因矿区地形坡度大,大气降水、融雪水形成的地表洪流迅速向低处宣泄,从而不利于地下水的形成,使地表洪流与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不甚密切。与矿区主采煤层有关的含(隔)水层主要为Ⅰ、Ⅴ含水段和Ⅱ隔水段,由于存在Ⅱ隔水段的阻碍,Ⅲ、Ⅳ含水段与Ⅰ含水段基本不发生水力联系,除Ⅰ含水段外,其与含水段之间有一定水力联系。
二、地面防治水
1、成立二号井防治水管理办公室、雨季三防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负责今年的防治水工作。做到专项工作有专人落实。
2、根据地形,在井田范围内开挖排水沟,防止雨水、雪水渗入井下。
3、通过对工业广场及周围防洪渠防渗处理,防止渗漏井下形成水患。
4、将井下水排至火烧区以外,防止其通过火烧区流入井下,杜绝循环排放。
5、开春前对工业广场及周围防洪渠、进行清淤,防止淤泥堵塞泄洪通道。
6、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7、在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地点,雨季前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准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8、各井口要备有足够砂袋,以备急需要。
9、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各区队每旬第一个工作日,向二号井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单位雨季防洪工作情况。特殊情况、灾变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10、二号井雨季三防办公室将定期组织“雨季三防”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先组织自查自纠,在雨季前排除安全隐患;在雨季中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井下防治水
1、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各工作面必须架设双管路、双电源,排水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100%。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
3、回采标高必须与含水层及火烧区留足隔水煤柱30m ,不得开采或破坏。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打挡水墙等补救措施。
4、回采A 502工作面前必须保证A 5水仓正常投入使用,保证安全生产。
5、采区结束之后,必须砌筑密闭,其密闭必须满足防火、防水要求。并构筑安装相应的排水设施。
6、对所采、所掘工作面进行探放水,掌握水文地质情况。
7、所有开拓巷道必须开挖水沟,并保持畅通无阻。
8、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9、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10、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11、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二号井必须根据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12、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13、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14、煤矿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二)、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三)、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四)、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五)、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六)、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15、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进行。
16、主要排水泵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
17、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
18、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五)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